看板 Gossiping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標題 Re: [新聞] 醫院下班被擄走!新北男性侵24歲女「拖鞋時間 Wed Nov 11 08:01:12 2020
又是新的一天 有新的扣打了!
這次來po 裁判書
裡面有加害人的姓名 法官的姓名 自己去看
我不po 免得倒楣
這是裁判書 想看得自己去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侵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136&q=
4ac394c62f774924d21eee1f0b6a82a1&gy=jsys&gc=M&sort=DS&ot=in
直接跳到 論罪的部分
然後我就知道為什麼會輕判了,笑死! 一點邏輯都沒有
新聞寫的很客觀,記者沒有編故事
~~~~~~~~~~~
刑法
第302 條第1 項(妨害自由)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第277條 (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第315條之2(散播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節錄~~~我有意見的地方~~~~~~~
傷害罪的地方
(還有一個拿 衣架跟皮帶歐打 但是他死了 呵呵)
三人持長桿、高爾夫球棒毆打甲,致甲受有雙眼周圍紅腫、上唇撕裂傷、
左枕部裂傷逢大針、肩頸部多處鞭打傷、雙肩大片瘀傷、右胸部、
右腰前側、肚臍周邊大片瘀傷、背部兩處鞭打血痕、背部、
左後腰部大片瘀傷、雙臂及右肘瘀傷
大概就是 拿起棍子亂打
打到 臉 後腦 肩膀 右胸 右腰 肚子 背部 雙手
這麼多人,圍著一個女生這樣打,真的是很恐怖耶
怎麼下得了手!!!
沒有腦出血或內傷出血死掉,這女生真的命大
這樣還不是殺人罪 我也是 呵呵
大概真要死人,才是殺人罪了
~~~~~~~~~~~~~~~~~~
妨害自由+恐嚇取財
把重罪的強盜罪或擄人勒贖罪,拆分開
難怪判那麼輕!!!
法官的判決是說,
因為進當鋪後,女生還能跑掉,所以就不算強盜罪了!
那我就要反問啦 那要是跑不掉呢? 或跟著當鋪狼狽為奸呢?
法律應該是通例,一體適用,結果又搞這種個案!
強盜罪後面還寫了"未遂犯罰之"
不就很明白的說"搶不到"也算強盜罪了嗎!
結果搶不到 就不算 真的是 呵呵
~~~~~~~~~~~~~~~~~~
限制自由把人抓到山上,為了錢 再把她押去借錢 兩次!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開始押上山的時候沒有要錢,只是妨礙自由 這我同意 但是...
後來 為了要錢 就把她押下山"借錢" 就不算擄人勒贖阿!!!
這484在跟大家說,
以後不要跟被害人要錢,要說借錢 就沒事了!??
當刑法第348-1條是寫假的喔
真的是好棒棒
刑法
第348-1條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
還有更嚴重的
第 348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把人押上山擄人勒贖又強暴她,最少也是12年起跳
結果呢? 判7年 哈哈哈
~~~~~~~~~~~~~~~~~~
查了一下審判長,恩...我覺得不意外了
是個很會念書的乖寶寶呢!
交大科法所畢業 25歲 (恩...科技法律所 超難考,報考資格就要雙主修)
應屆考上司法官後 受訓兩年 27歲
不用當兵
當法官至今10多年
這法官 到底知不知道 什麼是邏輯阿?
明明1+1=2
為什麼他的判決卻是1+1=A
WTF???
還是他故意1-1=0阿?
我真的是猜不透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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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醫院下班被擄走!新北男性侵24歲女「拖鞋
11-11 08:01 wild2012.
推 rodney92: 話說那個wei賊頭市長御用網軍不出來護航嗎?不敢出來嘴2F 11/11 08:02
那個學歷 真的是全台 TOP1的 真的高級!
推 Motor: 高調4F 11/11 08:03
→ saisai34: 法官沒被人押走去借錢過 體會不了被害人的恐懼6F 11/11 08:06
→ li04: 沒死人當然不是殺人罪、頂多殺人未遂、沒死人可以算殺人、那7F 11/11 08:06
→ li04: 沒開車也能成立酒駕、9F 11/11 08:06
殺人未遂,一樣是殺人罪阿! 不然館長怎麼會去告殺人罪!
酒駕就 不確定故意殺人阿! 一樣是殺人罪
推 edc3: 幫高調。13F 11/11 08:10
不是嘴 不然你來當法官 ,要不就是嘴 立委立的法條,法官 雙手一拍 關我P事
→ agong: 被害者及家屬一定很無力16F 11/11 08:12
推 purue: 怎麽查 我搜尋不到17F 11/11 08:12
推 s505015: 還有某粉專檢察官 畫圖 用文字嘲諷台灣人20F 11/11 08:13
推 SilentBob: 法綠仔:你法盲啦哈哈哈哈哈哈哈哈(阿黑顏21F 11/11 08:13
→ TCB006: 台灣法官就那個樣子 你能期待什麼?22F 11/11 08:14
→ A6 …
推 A6: 這就是 社會安全網阿23F 11/11 08:14
我也接過 司法信任度調查的電話,狂讚基層滿分,然後瞧死法官都給0分,CC
噓 Tatsuya72: 法官無法體會被團伙暴力脅迫及囚禁的恐懼,還以為被害24F 11/11 08:15
推 Dia149: 哦哦哦喔所以是金字塔頂端沒有被社會歷練過484說這個25F 11/11 08:15
真的 真的 很會念書 又不用當兵 沒有比這個更尊爵不凡的了
推 scifinder: 法律人邏輯(望向行賄有罪收賄無罪的)27F 11/11 08:16
推 sooppp: 交大文法科的素質本來就不高啦28F 11/11 08:16
推 cado0824: 沒死人判殺人罪你是哪個國家的法律
看了會怕欸29F 11/11 08:16
推 Archier: 哈哈哈 TOP1 的背書機器,AI 未來要取代的就是這種31F 11/11 08:17
這是裁判書
推 marktak: 再質疑中國法師就勞改33F 11/11 08:18
你說 教召回去蹲14天嗎? 我有7天經驗的3次 還一次 我準備好了 QQ
→ Archier: 法律人 == 吃飽穿暖只背書 == 完全跟社會脫節34F 11/11 08:19
噓 Tatsuya72: 法官無法體會被團伙暴力脅迫及囚禁的恐懼,還以為被害38F 11/11 08:19
推 tobe8025: 你的文章都滿屌的,記者怎麼不來抄41F 11/11 08:20
推 h129875230: 邏輯U那摸難嗎 每次這些判決都讓我覺得非常奇葩42F 11/11 08:21
噓 Leo4891: 法官就是垃圾 台灣只考試就能當法官的制度太畸形44F 11/11 08:21
→ A6 …
推 A6: 法官真的就是把強盜罪拆開輕判45F 11/11 08:21
檢察官是送 強盜罪,但法官不認同
→ Tattoo: 交大仇女不意外46F 11/11 08:22
→ Leo4891: 這種法官就是完全忽略罪犯的惡意和過程 只看結果47F 11/11 08:22
推 LIUACH: 台灣法官真保護壞人 呵呵48F 11/11 08:23
→ iam0718: 法律人永遠為加害者著想49F 11/11 08:23
推 bg00004: 所以台灣法官的心證根本是主導判決一切的根源52F 11/11 08:23
推 ipo2056: 不給錢就不算嫖阿,沒搶到就不算搶53F 11/11 08:23
真的!!! 1994年的電影 到現在25年 真的都沒騙我!!!
※ 編輯: wild2012 (59.115.71.25 臺灣), 11/11/2020 08:25:34
推 aragonite: 自由心證便宜了一群人渣...可憐的女孩58F 11/11 08:24
→ bg00004: 有時候人民在質疑~會推給立法 但實際上法官有自己的心證59F 11/11 08:24
→ A6 …
→ A6: 我前面還在想 強盜罪 最低5 結果判出來4年真的很扯60F 11/11 08:24
→ Leo4891: 這案子根本很像竹東少女案 就差沒殺死人而已61F 11/11 08:24
噓 gv390: 懶得說了,一堆法盲,法官能判最高就是七年,不然叫立法院62F 11/11 08:24
推 gunfighter: 能考上法官的不就那些人生一帆風順只會考試的文組
受害人的痛苦 對他們來說只是另一張考卷而已63F 11/11 08:24
→ gv390: 修法啊,把法官當作萬能這樣65F 11/11 08:24
→ bg00004: 我認為要修法阿~但是法律人會說剝奪了法官的自由審判69F 11/11 08:25
推 jexcel: 都是法官亂判司法不公 新北沒問題很安全70F 11/11 08:25
→ A6 …
→ A6: 幹嘛修法? 強盜罪 五年起跳到無期 問題法官不用71F 11/11 08:25
→ Leo4891: 只會考試就能當法官真的是笑話 至少也要從檢察官遴選72F 11/11 08:25
→ bg00004: 取消心證也有問題存在73F 11/11 08:25
→ Leo4891: 難怪台灣有些法官真的與社會脫節74F 11/11 08:25
美國好像要當律師或檢察官15年 才可以轉任法官,日本也是如此
→ A6 …
→ A6: 又不是沒法給法官用75F 11/11 08:26
→ henryc: 樓上,法官依法審判,誰在給你自由審判?76F 11/11 08:26
推 loyal325: 講難聽的就是沒有出過社會 現在很多司法體系的不都是這78F 11/11 08:26
推 ABA0525: 所以早說源頭問題在法官亂判,沒人制裁法官79F 11/11 08:26
法條都很嚴謹 沒有甚麼大問題! 主要問題就是 法官亂判
※ 編輯: wild2012 (59.115.71.25 臺灣), 11/11/2020 08:28:00
→ bg00004: henryc 玩文字遊戲的心證阿80F 11/11 08:26
推 iam0718: 受害人的痛苦沒那麼重要 只是個案跟數字 對加害人溫柔點82F 11/11 08:26
→ Leo4891: 法官說 沒拿到錢 所以不算強盜 邏輯就是這麼棒84F 11/11 08:26
→ bg00004: 所謂的依法~不過是表面說法但其實在依法上玩文字85F 11/11 08:27
→ A6 …
→ A6: 法官把強盜罪拆成 恐嚇取財+妨礙自由 這是修法的問題86F 11/11 08:27
→ henryc: 依法玩文字還是依法啊87F 11/11 08:27
→ bg00004: 例如這一篇~請問他沒依法嗎?有阿~但是為什麼這麼多問題?88F 11/11 08:27
→ A6 …
→ A6: 這明顯是法官的問題89F 11/11 08:28
推 colenken: 法官是最有權無責的一個職業亂判你也拿他沒皮條90F 11/11 08:28
→ bg00004: henryc所以阿~被批評也很正常91F 11/11 08:28
推 bluu: 沒有殺人未遂ㄇ?92F 11/11 08:28
沒有喔 沒死人 傷害罪而已 很輕啦
※ 編輯: wild2012 (59.115.71.25 臺灣), 11/11/2020 08:29:14
推 hcn368: 這些法官就跟唸八股文的士大夫一樣 交給他們領導制度 結94F 11/11 08:29
→ bg00004: 應該修法讓法官也必須負責~也必須接受判決96F 11/11 08:29
→ hcn368: 果就是悲劇97F 11/11 08:29
→ henryc: 取消心證這種無建設性的批評就不用拿出來了啦98F 11/11 08:29
推 Leo4891: 有權無責真的噁 難怪可教化敢大聲講99F 11/11 08:29
→ drmactt: 台灣廢死派天真想像的政治正確,但實際上不挑戰權威、壓迫法律上弱勢者多啊1032F 11/12 08:10
推 kuo0528: 考試就能考上的職業 只會背法條、紙上談兵 完全沒有實務經驗 當然這樣囉1034F 11/12 08:30
推 k82817: 還敢嘴法律人啊 是不是想收船票1036F 11/12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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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mactt: 台灣廢死派天真想像的政治正確,但實際上不挑戰權威、壓迫法律上弱勢者多啊1032F 11/12 08:10 推 kuo0528: 考試就能考上的職業 只會背法條、紙上談兵 完全沒有實務經驗 當然這樣囉1034F 11/12 08:30 推 k82817: 還敢嘴法律人啊 是不是想收船票1036F 11/12 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