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明定違法行為共有5項:
(1)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公民投票相關活動;
(2)不得違法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各項競選活動,
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3)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違法進行遊說,違者處5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罰鍰;若就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涉及國安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4)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犯《刑法》第149條至第153條(妨害秩序)或
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1條之罪者(妨害合法集會、遊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中,妨害選舉罷免或公投相關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除非有證據證明他恐嚇的行為是因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要不然也辦不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