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ymuit (眼眸之珠)標題 [新聞] 獨/抓到了!狙擊手藏楠梓大樓開槍原因曝時間 Sun Jul 26 23:37:4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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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吳奕靖
3.完整新聞標題:
獨/抓到了!狙擊手藏楠梓大樓開槍原因曝 彈雨狂下水塔標靶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Z男po文指控自家住宅對面的大樓,有不明人士拿槍打住宅水塔,造成水塔出
現好幾個凹洞,同時表示這個現象已經好幾個月了,甚至有一次還親眼目睹他從窗內伸出
槍管,嚇出一身冷汗,所以求救網友該怎麼辦?是否應該報警?目前警方已經抓到這名槍
手,今年25歲,他表示「單純試槍好玩」。
Z男在13日的時候,在臉書社團當中po文詢問,表示發現住宅附近的大樓在不定期時間,
像是12日的晚間10點多,有人從住宅窗戶彈襲他住家大樓水塔,造成水塔表面出現好幾個
凹洞,事後在水塔附近撿到「BB彈」,所以才向網友發問是否要先找管委會或是直接報警
處理。
而記者透過通訊軟體找到了這名Z男詢問情況,Z男說自己是住在高雄市楠梓區加宏路附近
的民宅,雖然從po文之後類似情況已經減少,不過還是有,甚至有一次還撿到「小鉛球」
,而且水塔都被打出好幾個凹痕,而自己還曾經目擊凌晨時間有伸出槍管,當下有用手機
拍攝,不過受限畫質看不太出來,但是自己有親眼看到。
Z男說:「時間是滿久的,原本我們以為是什麼雜七雜八的東西,空氣雜塵什麼地,是看
到這種情況才知道是有人故意打的」,至於有沒有報警,他則表示自己是租客,所以請房
東來處理,不過目前房東似乎沒有報警,所以他才上網來詢問該怎麼辦」?
不過這起案件經過《ETtoday新聞雲》報導後,楠梓分局進行偵辦,依被害人所述進行比
對後,發現嫌疑人疑似住楠梓區宏昌街附近。經前往探查發現,該戶中有一名25歲的梁姓
男子平常有玩生存遊戲的習慣,開槍原因只是單純惡作劇試槍,警方已經將他通知到案,
同時會依照毀損罪送辦。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726/1769632.htm
6.備註: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5030/d5030449.jpg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5030/d50304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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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smpian: 水塔又沒漏水,是要告什麼4F 07/26 23:41
推 loveloser: 毀損是告不成啦 不過不硬辦的話又要靠北警察沒做為了8F 07/26 23:44
→ zzro: 業餘的就不要亂射了10F 07/26 23:45
→ loveloser: 如果今天警察說純屬民事損害賠償 酸民又要酸警察吃案了11F 07/26 23:46
→ wahaha99: 為什麼不能告毀損 外觀毀損也是毀損
你們的法律是體育老師教的嗎12F 07/26 23:47
→ shala: 打回去啊,嚇他一次就不敢了14F 07/26 23:48
噓 Stunts: 告殺人罪吧 打到頭絕對腦出血15F 07/26 23:49
推 wahaha99: 樓上,好好的水塔被打出凹痕,喪失了原有的設計感,
我不能主張? 好吧,也許台灣的法律實務就是這麼扯
難怪要引進國民法官制度17F 07/26 23:51
推 tryik: 對啊 不然刮花車子也是沒失去功能啊,不能告?20F 07/26 23:54
推 loveloser: 你可以主張阿 那是你的權利 只是法官不會認同而已21F 07/26 23:54
→ tryik: 法官會不會認同就是法官的判斷了22F 07/26 23:55
→ loveloser: 刮花車子誰說沒失去功能?不是主張車子功能 要主張烤漆失去保護 防鏽的功能 法盲一堆 法律只保障懂法的人23F 07/26 23:56
→ tryik: 那水塔也可以主張,水塔結構被鉛彈破壞,本來就是可以主張損毀,至於成不成立就是法官判斷25F 07/27 00:01
推 loveloser: 告訴是你的權利阿 但是硬要告最後告不成也是浪費時間27F 07/27 00:02
→ tryik: 不然刮車改成噴漆如何?就不能告了?28F 07/27 00:02
→ Gallardo: 高雄 25歲年輕人 邁粉不意外29F 07/27 00:05
推 loveloser: 你要告啥都可以 告殺人未遂也可以 重點是能不能告贏阿告不贏的硬要告 浪費時間 浪費社會資源 你自己爽而已反正台灣對濫訴的處罰是0 除了無中生有 只要爽都可以告30F 07/27 00:06
→ kumori: 玩生存的不會拿鉛彈跟動能那麼強的槍好ㄇ
橘色的印象中是加重彈吧 愛槍的也不會用這種彈 傷槍管33F 07/27 00:37
推 Kaids: 所以認為告他是濫訴的你家的水塔隨便給人試槍無所謂是嗎?35F 07/27 00:46
噓 sluttervagen: 你愛告去告阿,但刑事就是不會成立,這個案子就是要走民事
毀損必須致令不堪使用,樓上車子刮花確實不算毀損
不算刑法定義的毀損,你只能循民事管道求償
不要毀損2個字看到就望文生義,法律不是這樣用的
你要告刑事也可以,不起訴而已
你不爽還可以交付審判,不過交付審判強制律師代理
你有錢就去阿
刑法上的毀損最高法院有明確的定義,不是容許你
用自己的主觀想法解釋的36F 07/27 00:53
→ ggrreeeenn: 民事成立就好啊,要求回復原狀就要得到賠償了46F 07/27 01:02
推 jabari: 看起來像正露丸47F 07/27 01:15
推 wahaha99: 毀損罪是 "或" 致令不堪用
看來台灣法律人讀的中文跟我們都不同 難怪這麼毛多49F 07/27 01:52
推 nalthax: 愛試槍不會打自己的水塔?有人受傷怎麼辦51F 07/27 02:30
→ wirecut: 惡作劇…哪天打爆人頭也是惡作劇了52F 07/27 08:47
推 bassmaster: 講到毀損外觀怎麼沒舉潑漆當例子?google刑法大師膩?53F 07/2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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