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除了酸之外完全沒任何討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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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限制有特例: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
(1)家庭狀態:
甲、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限申請人)。
乙、育有3名以上未滿20歲子女之家庭。
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之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丁、符合特殊境遇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庭(限申請人)。
戊、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之家庭(限申請人)。
己、獨居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人)。
庚、65歲以上獨居長者。
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家庭。
(2)個別狀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
甲、家庭成員為未滿7歲、7歲到未滿18歲、65歲以上未滿75歲(原住民族55歲以上未滿65歲)或75歲以上(原住民族65歲以上)者。
乙、身心障礙者。
丙、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者。
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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