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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racymate (混)
標題 [新聞] 與小女友嘿咻4次後挨告 法官認非性侵仍判
時間 Wed Mar 10 11:22:10 2021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林宜樟

3.完整新聞標題:
與小女友嘿咻4次後挨告 法官認非性侵仍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嘉義市吳姓男子,去年4月結識15歲少女後交往,曾4次在市區旅館、飯店內性交,後來
女去驗傷,並稱不願性交;案經檢警調查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少女曾說她
有推吳男,但對方並沒有打她及壓制她,性交後2人互動正常,認為無違反意願,依刑法
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者,4次性交各判吳男有期徒刑5個月,應執行
8個月。


26歲吳姓男子去年4月結識15歲少女,當月2次在某旅館與少女性交,5月再1次;5月初2人
因故分手,吳男再追求後又再一起,5月13日2人在市區中正路上某飯店再性交一次,事後
去民雄鄉與朋友慶生;事後,少女去醫院驗傷,案經警方調查,少女稱不願再與吳男性交
,有用手推、腳踢,但仍被性交,案經檢方以強制性交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少女稱自己有猜到一起去旅館,吳男會想和她有性行為,並猜吳男當下應該
是以為自己是「口是心非」;慶生那天買麥當勞吃,因天氣熱,就去旅館裡吃,稱不知道
為何不在麥當勞內吃就好,而離開後,2人去烤肉慶生,互動正常無異樣。


法官認為,2人曾在旅館性交,若單純聊吃東西可在免費開放式空間,選擇旅館付費休息
,通常另有目的;審理時,少女有說自己推吳男,但吳男沒有打她或強迫、壓制等傷害行
為,驗傷診斷書無其他明顯外傷,與一般強制性交犯罪被害人掙扎留下傷勢或衣褲破損等
情節未盡相符。


法官認為,檢方以強制性交罪起訴吳男,但審理資料難確信為強制性交行為,變更為刑法
第227條第3項審理;審酌吳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心智發育未成熟健全,對性行為缺乏完
全自主判斷力,竟未克制情慾,與少女性交,對少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考量吳男犯後態度,尚未以暴力手段犯案,4次性交各判有期徒刑5個月,應執行8個月。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61876
與小女友嘿咻4次後挨告 法官認非性侵仍判刑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嘉義市吳姓男子,去年4月結識15歲少女後交往,曾4次在市區旅館、飯店內性交,後來少女去驗傷,並稱不願性交;案經檢警調查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少女曾說她有推吳男,但對方並沒有打她及壓制她,性交後2人互動正常,認為無違反意願,依刑法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者,4次性交各判 ...

 

6.備註:
那個旅館看起來有點舊,帶小女友不是應該帶去高檔Motel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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