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papaganono (板版傻傻分不清楚)
標題 [問卦] 認真問 無票上車要不要賠?
時間 Mon Apr  5 20:03:40 2021



無票上車

發生車禍

死亡

這種案例

要不要賠償?

從保險角度

從經營者角度

要賠償嗎?

誰會認賠?

我再問
小偷進屋
偷到一半
火災發生
小偷被燒死了
那麼保險公司或屋主要不要賠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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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54.235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WQloUfh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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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17893: 要阿1F 04/05 20:03
iphone55566: OP2F 04/05 20:04
pengxiaolun: 賠啦 哪次不賠3F 04/05 20:04
bseiqwkbk:   上次問過了,不用4F 04/05 20:04
NEWSUP: 要啊 開什麼玩笑,頂多沒陪保險的部分5F 04/05 20:04
Roooz: 你又知道有沒有補票了6F 04/05 20:04
kk10519: 事後補票呀!還可以領保險7F 04/05 20:05
kevinpc: 檢討受害者?8F 04/05 20:06
這已經涉及程序正義問題
不是誰受害誰老大
※ 編輯: papaganono (101.10.54.235 臺灣), 04/05/2021 20:06:46
lenfeng: 覺得上車則交易契約已成立9F 04/05 20:09
違規偷上車算契約成立嗎

playerst: 列車長會抓 抓到要補票 就算買票了吧10F 04/05 20:10
bseiqwkbk:   契約成立要得對方允諾,補票也是
  行政院也有台鐵的定型化契約,載明了無票禁止乘車11F 04/05 20:11
cream115: 要問幾次13F 04/05 20:13
lenfeng: 下車到補票處補票,不用對方允諾14F 04/05 20:13
bseiqwkbk:   感覺大家的確很想發錢給死者,但一碼歸一碼不是嗎
  所以你是「平安」下車去補票…追認契約成立
  在這之前…就是契約不成立,不是嗎?15F 04/05 20:13
這裡理盲很多 辛苦了
你說的是符合程序正義的思路
※ 編輯: papaganono (101.10.54.235 臺灣), 04/05/2021 20:15:50
joydow: 全民來抓逃票仔18F 04/05 20:16
※ 編輯: papaganono (101.10.54.235 臺灣), 04/05/2021 20:16:27
※ 編輯: papaganono (101.10.54.235 臺灣), 04/05/2021 20:18:30
gawoolala: 台鐵可以控告死者逃漏票  家屬可以告台鐵謀殺  吉起來19F 04/05 20:19
DALUGI: 無票上車 買賣契約有成立? 沒有是要賠什麼?20F 04/05 20:33
LOLOCHAT: http://i.imgur.com/gPAhuS2.jpg
台鐵乘務契約自進站視為成立
下一條是終止契約的條件 需要台鐵主動提出終止
鐵路運送規則第18條也訂有無票、無效票的規定
等同台鐵在運送契約的附帶條件 也變項承認了無票的契約成立21F 04/05 21:07
[圖]
bseiqwkbk:   其實您應該是誤會了乘務契約的成立要件了
  且體系上也應先有第5條原則,才能另以18條的例外27F 04/05 21:24
middle7691: 這班車松山開出到花蓮要二小時,中間無停靠站。列車長在過松山就開始查票了,早就補票完了。29F 04/05 21:26
starlhit: 樓上說的才是對的!直達車很早就會補票完成31F 04/05 21:29
bseiqwkbk:   實際上往返花蓮的票確實都會在松山查票沒錯啦,但這  PO沒有特別說明是哪班車,所以純粹討論無票是否賠償32F 04/05 21:30
LOLOCHAT: 所以第5條為原則的情況下 當事人自進站起視為成立運送契
這點的理解上有什麼疏漏嗎34F 04/05 21:34
bseiqwkbk:   其實,我想知道,什麼原因或是哪一條讓您誤認了進站  就成立?這樣我可能比較能精確一點回答您
  至於您指的,鐵路運送規則,必須要先符合第一章的第5  條,18條在第二章,是基於追認契約而設定
  也就是說,很多人以為無票可以要求補票
  倘契約自始成立,他就不能叫你在下一站下車了,對吧?37F 04/05 21:37
LOLOCHAT: 喔喔喔 我這樣理解是基於我上面的截圖 公告於台鐵網站https://tip.railway.gov.tw/tra-tip-web/tip/tip00C/tipC18/view10_1
當然我設定的前提應該是電子票而乘坐需購置固定座的列車而不是偷溜進車站的43F 04/05 21:41
bseiqwkbk:   原來如此,但能看到鐵路運輸規則並能出條文已經很細  其實他們的母法來自於鐵路法第46條
  旅客運送契約很著重契約成立時點在於,那是對方知悉  且是義務承擔的開始,倘若連締結契約的人都不知為何  ,要求其負擔未知的損害賠償責任,似乎太沉重了點48F 04/05 21:48
tannoy: 樓上真有耐心53F 04/05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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