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ueewen (ueewen)標題 [新聞] 警稱「不認識」就盤查 邱顯智:陌生臉孔完全不符法律規定時間 Sat Apr 24 11:32:27 2021
1.媒體來源:
EToday
2.記者署名:
蔡文玲
3.完整新聞標題:
警稱「不認識」就盤查 邱顯智:陌生臉孔完全不符法律規定
4.完整新聞內文:
一位詹姓女教師於臉書指控遭中壢警方以「我不認識你」的理由進行盤查,在網路上引發
熱烈討論,警察盤查的正當性也受到許多質疑。對此,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以司法院釋字
第535號解釋為大家分析,並呼籲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
則。
根據詹姓女教師在臉書的說法,當時她要從中壢火車站行走至排練教室,途中被一名身穿
警察制服騎著警用機車的男人攔下,並質問她「我沒看過你,你是誰?你從哪裡來?你要
幹嘛?有沒有帶證件?你叫什麼名字?」而詹姓女教師認為自己沒有必須回答的理由,因
此拒絕回答,雙方因此發生衝突,警方則以「妨害公務」為由將她上銬帶回警局。
中壢分局則在詹女臉書留言串回應,「本案詹女行經中壢區新興路一帶,為本分局治安要
點路段,警方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其查證身份,並依據第7條相
關規定,為查證人民身份,得採取相關必要措施,本分局員警在指定路段依法發動盤查並
告知攔查事由,過程中詹女不但拒絕提供人別資料供身分查證,更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
經多次警告無效後,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中。」
不過,邱顯智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利。除了形式
上必須是「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
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邱顯智提出「司法院釋字第535號」早針對「警察職權行使法」明示,「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
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
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邱顯智指出,如果分局長有指定地點的話,從中壢分局強調「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來看
,應該是以「防止犯罪」為指定地點的理由。然而,所謂的「防止犯罪」,應該要和「地
點之指定」間,有最起碼的關聯性(例如鄰近餐廳或酒店附近的路段,為了防止酒駕,因
此設置臨檢點),以符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更不能泛泛指定(不然整個高譚市,
都是你的臨檢站),以謹守必要性的要求。
邱顯智也認為,中壢警方所稱的「陌生臉孔」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
獲的案件沒什麼關聯性(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而警方的說法,和當年客委會主委
(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在台北轉運站,被警察以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為由而盤查
的意義,差不了多少。
邱顯智提醒各位警察長官,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
更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
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邱顯智強調,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
依法而治),而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423W0202
6.備註:
如果因常發生搶劫案,而把某條路列入治安重點區域,
那必須盤查的是與涉案相關對象有關的人物或與
犯罪事實有關聯的可疑行為。
"我不認識妳"或"看起來像壞人"都不該是盤查的理由!
這位女士有跟過往案件的嫌犯長得像或正打算犯案嗎?!
是根據線索去查案,而不是亂槍打鳥來抓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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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lbeza: 不是律師或是法律相關工作者或是時間很多的話建議乖乖配合死老百姓就是悲哀1F 04/24 11:34
噓 haohaobobo: 奇怪 這樣嚴重的事情 他怎麼不拿出罵國民黨的咬牙切齒痛罵啊 反而平淡到讓人以為只是小事耶5F 04/24 11:36
你可以從文字就判斷他認為是小事?
在理性論述法律觀念時,要補個罵人的話比較好!?
推 oops66: 警察只敢找小老百姓麻煩 被人家衝進去警局亂砸電腦就電電10F 04/24 11:39
推 nonocom: 我家這裡的警察騎車巡邏都不看人的 頭常低低的好像怕被嫌11F 04/24 11:39
→ coyoteY: 只有時代跳出來,三民黨都消失了12F 04/24 11:40
推 NEWSUP: 只有他在關係13F 04/24 11:40
推 lwei781: 還是實務問題, 要好好的關一群才可能改15F 04/24 11:41
→ pippen2002: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 <--請隨身攜帶!16F 04/24 11:41
→ neoa01 …
→ neoa01: https://i.imgur.com/bmb4LkO.jpg17F 04/24 11:43
→ neoa01: https://i.imgur.com/NluN1Wv.jpg
→ Dia149: 網路警察呢19F 04/24 11:44
推 ko373328: 鴿子是壞人的保姆,找百姓麻煩合理阿20F 04/24 11:48
→ jil: 然後呢 知道了? 這種事三不五時就出來一件 這次還被抓起來?21F 04/24 11:49
→ Kyo5566: 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能放過一個23F 04/24 11:49
→ Kyo5566: 一定要回到警察國家 這樣治安才會好25F 04/24 11:50
推 lovealice: 就算要盤查,也要依法辦事,推邱律師26F 04/24 11:50
推 jenwen: 做秀。 黃國昌。快看看27F 04/24 11:50
→ Kyo5566: 如果盤查到善良的人就叫立委叫署長到台上飆他就好了29F 04/24 11:51
※ 編輯: ueewen (203.67.5.129 臺灣), 04/24/2021 11:54:45
推 kevinpc: 鴿子就是有牌的8+9,走在路上不要對到眼,是保護自己31F 04/24 11:55
推 bbob: 三樓下次警察叫你脫光檢查也要配合喔 笑死32F 04/24 11:55
推 anoreader: 好險現在是dpp執政 XD 下次中央地方換人再來啦35F 04/24 12:00
推 a894392000: 可以請那些喜歡被沒理由盤問的人搬到新疆嗎?37F 04/24 12:02
推 gihunter: 真的,抓違規停車有這麼認真就好了40F 04/24 12:05
推 zangif: 中國臺灣人還是愛警察國家啦 口嫌體正直而已43F 04/24 12:08
推 PHXD: 了不起 負責47F 04/24 12:14
→ GABA: DPP最講人權這一定是誤會 小英管不到基層警察49F 04/24 12:14
推 jejeje: 穿著制服的____52F 04/24 12:20
推 whitelady: 推這篇,大家仔細看一下法律條文吧 = =55F 04/24 12:30
推 Eric0204: 不說還以為是鴿子新式搭訕手法呢56F 04/24 12:31
推 SJ4555048: 一堆警察想把妹,利用職權盤查。應先配合,然後告死他58F 04/24 12:36
推 AndyMAX: 你配合就是自願盤查==59F 04/24 12:39
→ iceroy: 不是台北市,那沒事60F 04/24 12:41
推 sw12: 翻譯:「我沒看過妳,妳好漂亮,給虧嗎?」63F 04/24 12:44
推 taidocky: 有牌的垃圾流氓 不認識的8+9怎都不敢查64F 04/24 12:45
推 jfriendtw: 台中一堆汽車違停,警察怎麼不查?真有臉65F 04/24 12:54
推 iMANIA: 鴿子的法學素養通常都...66F 04/24 12:55
→ kaodio: 鴿子該去上一下課 要用神色詭異 眼神飄乎這種形容詞68F 04/24 13:08
→ farnorth: 警察盤查到底憑什麼,沒有根據不行74F 04/24 13:16
→ Mazda6: 一堆8+9改裝車都不盤查,找這種的75F 04/24 13:18
推 a6444long: 要呆丸鴿子都依法執行他們做的到嘛?呆丸一堆低能連法治觀念都沒有不愧是鬼民76F 04/24 13:20
推 reaturn: 這種完全主觀都當作盤查你的理由79F 04/24 13:26
推 whitelady: 剛查了一下,邱顯智本身是人權律師,唸到德國法學碩士80F 04/24 13:28
推 GeniiN: 打臉要無條件配合警察的法盲81F 04/24 13:32
推 mystage: 不是啊,任意盤查,就像有人要借你家廁所,你如果想配合就配合,你不想配合也是你的權利。有不想借人家廁所就被抓去警察局留置九個小時的嗎?86F 04/24 13:58
推 source0209: 警察對黑道就不是這種態度,出殯還開道勒,幫維持交通呢92F 04/24 14:28
噓 jkkkj123: 看不懂 邱說當事人不符臨檢對象 那誰是臨檢對象? 這樣警方到指定區域要幹嘛?94F 04/24 14:40
噓 s6525480: 講這些有什麼狗屁用 不能違停大家也知道 也有入法
民眾可以微罪不舉 警察偶爾執勤罪一下 也可以啊97F 04/24 14:45
推 smalldpig: 都不要盤查 等你家有死人再來怪警察啊99F 04/24 14:51
推 potatobb: 一堆噓文真以為自己比律師還懂 笑死
到底是有多智障才能做這種事?100F 04/24 14:51
噓 iamtc769: 垃圾警察只敢欺負好人啊 不意外102F 04/24 14:54
推 boomlin: 推 規矩都定在那裡了 黑警想當流氓嗎104F 04/24 15:08
推 mutoln: 建議看邱委員臉書,警察和警局講的理由完全不同,明顯包庇105F 04/24 15:16
推 steve1012: 笑死 寫那麼明白還看不懂
比如說你要抓酒駕 就臨檢有酒氣或看起來喝酒的人 你要抓通緝犯 撾特徵類似的人
請問你抓一個沒看過的人要做什麼 浪費時間?浪費資源?然後還要分局幫你解釋?還要花檢察官時間?107F 04/24 15:29
噓 jimihsu: 有人馬上就滑坡到都不要盤查,奇怪哩,依法盤查很難嗎?112F 04/24 15:32
推 whhw: 菸粉出征115F 04/24 15:39
→ jump693: 李永得被查後警察也沒事R116F 04/24 15:46
推 p9i1n0g0u4: 94樓jkk 看不懂別急著噓 你可以查資料啊 釋字都列出來給你了
對場所需指定且必要 對人需合理懷疑有危險
臺灣人有遷徙自由 沒看過不是合理懷疑事由
臨檢是對人民的權利侵害 不能僅憑主觀認定神色緊張
作為合理懷疑事由121F 04/24 16:09
→ jkkkj123: 107樓s大 所以我才看不懂 按法條跟邱所講的 都沒有說指定對象是誰才合法 頂多只有客觀事實這模糊的條件127F 04/24 16:26
噓 hagi13: 警察沒有汰除機制本身就是錯誤130F 04/24 16:48
→ jkkkj123: 121樓P大 釋字對我來說就模糊的概念啊 如果它是清楚的那應該會有督導單位來處分或檢察官介入調查而不是立法者對記者說違法吧132F 04/24 16:53
→ mow1982: 台灣中國,素質都一樣。爛
台灣假民主,笑死人,法治妳老木136F 04/24 17:58
推 H2OYi: 推138F 04/24 18:30
推 tin989: 推顯智委員139F 04/24 18:39
推 rial: 推時力!141F 04/24 19:14
推 izaack: 好好奇現在那警察在想什麼143F 04/24 20:18
推 ksjr: 該警察應該"認識"很多人144F 04/24 21:06
→ farnorth: 菸粉崩潰,以前馬任內警察才不敢這樣145F 04/24 21:46
推 shu925614: 邱顯智一定要推啊 唯一租房的立委了吧 他不知道自掏腰包多少錢在政治事業上147F 04/24 22:56
推 brownbear: 真的 雖不想挺李永得 但跟女老師遇到的就一樣狀況153F 04/25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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