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訂斡旋金契約的注意事項:
一般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同時,會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立斡旋
● 關於契約失效:該契約書除了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外,最重要的就是委託斡旋議價的期間,意即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議價斡旋的期限,通常為三到七天不等,逾此期限,若就買賣價金雙方無法達成合意時,則斡旋金契約當然「失效」。
● 關於契約中止:但是若在此期間,買方有其他事由需要中止時,在賣方還未簽收該斡旋金時,買方亦可透過契約約定之方式通知「中止斡旋」,此時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予買方。
● 關於定金處理:當買賣議價合意時,斡旋金即轉為「定金處理」,如果買賣雙方事後反悔,則會衍生違約罰責問題。通常如果是買方違約不買,則賣方得沒收該定金,若係賣方違約不賣,則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詳參住商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