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一個中國的爭議主要還是源自中華民國憲法對於領土"範圍"以固有疆域做定義,造成法理上可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領土重疊問題..事實上很多國家的憲法並不定義領土"範圍",因為國際法普遍認定一個國家治權所及範圍才是領土範圍..但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憲法也未定義固有疆域指的是甚麼?(可參考大法官釋憲釋字第328號)..所以修憲應該先以解決領土爭議為主,明確放棄大陸地區在法理上解釋為領土的可能性,從此法理上再無大陸地區的說法,這樣至少在法理上確立中華民國獨立存在的事實..之後再討論國家的英文名稱(憲法只定義中文國名,改英文國名理論上不需修憲)以避免在國際上被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可(參加奧運在早期Formosa與Taiwan都用過)..最後才是討論是否修改中文國名..應該這樣才是比較合理可行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