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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 就應該等同 蓄意殺人
明明罪證確鑿的事件,還在那邊""讓罪嫌卸責硬拗找理由..""
台灣對罪惡的法律法條就是太寬鬆
而台灣的法官,更是一堆自以為青天的大恐龍
本該捍衛律法的法官,在依照法條宣判時,卻只想搓湯圓幫罪嫌減輕判刑
恐龍法官的行徑,實質上 就是在摧毀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美其名 尊重人權
就問一句,當酒駕駕駛,開車上路的時候
人權是又在哪??
台灣法官一味的只想大事化小,不僅變相破壞了司法體制 司法公信力
也""變相縱容""了 罪犯 罪嫌 可以繼續違規違法
(( 都能輕判了 ... 法律最罪惡的嚇阻力 幾乎沒有...))
這就為什麼 台灣法律越來越不讓人民信任的原因
當犯罪者在法庭上獲得了輕判...減刑
而受害者 或 死者家屬,卻要接受來自""政府與司法"的二次傷害
就問 這種司法 這樣的法律 是有什麼資格要求人民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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