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大你引用錯法條了,這種沒有辦理建物保存登記的建築物,也就是沒有權狀的不法建築物,如果在土地建物相關法規實施之前就存在,那就只能依照當時的狀況維持保存,在法規實施之後,不可以修繕、擴建、增建,只要一旦做出上述的動作,只有一個方法:即刻拆除!
沒有權狀的建物,其實就是一陀阻礙當地景觀、破壞該地水土保持的一個垃圾物體而已。
所謂的既存違建,首先是在有建照、有權狀、有登記的合法建築物上,沒有按照法規申請相關執照,自行修繕、增建、擴建而使建築物與原始登記不符,並且要發生在民國85年之前,這個才叫既存違建喔!之後發生的就叫新增違建,但是還是要依照當地政府的各自認定為準,請不要自行擴充解釋來刻意為某些不法物體解套喔!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