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重要的歷史文件,居然不具名... 擺明就是不想負責阿
這種釋憲方式,不就等於 『自爆』這個『暫時處分』根本就『不具公信力』阿~
一個執政黨在執政國家,行使執政權力,領導人,政務官都是有名有姓
民主選舉賦予這些掌權者,行使權力的就是『名義』
執政者若是無名無姓,難道是幽靈執政?? 難道都不是人?? 都是畜生??
大法官也是如此
國家政權賦予某些人擔任大法官職務...在公權力上這些大法官,也是掌權者之一
這些大法官要釋憲...結果弄出來的東西,大法官自己卻連具名都不敢?
就問一句:責任在哪?? 掌權者都不用負責嗎???
身為大法官,卻在閃躲責任?? 這是法官?? 是法奸?? 是法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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