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新聞標題....唉~
檢方不知道案由,怎麼去申請的搜索票啦~!!
偵查公開你不爽、不公開你還是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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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開出搜索票(搜索票)的核心條件在於「有相當理由」相信犯罪證據、被告或可沒收之物存在於特定處所。此時案件通常處於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正積極蒐集證據以決定是否起訴。
一、 成功核發的條件
法官審核搜索票聲請時,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需滿足以下要件:
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 聲請人(警察或檢察官)必須提出具體事證,讓法官相信搜索該處「極有可能」發現犯罪證據。
必要性: 必須說明為何非得透過強制搜索不可(例如:證據有被湮滅、移動的風險)。
明確記載: 搜索票上必須由法官簽名,並明確載明案由、應搜索對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扣押之物、應搜索處所以及有效期間。
二、 聲請與執行流程
警方發動: 司法警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時,準備聲請書並詳細說明理由。
檢察官許可: 警察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偵查中檢察官也可主動聲請)。
法院審核: 向法院值日法官聲請。法官會審核事證,若認理由充分即簽發搜索票。
執行搜索: 執法人員必須出示搜索票,並在票載的有效期限內執行。
夜間限制: 原則上禁止夜間搜索(有人住居處所),除非獲得住居人同意或屬緊急情形。
三、 此時案件進度:偵查階段
當搜索票被開出並執行時,表示案件處於以下狀態:
偵查中: 案件尚未起訴,檢警正在透過強制處分(搜索、扣押)來蒐集補強證據。
已有初步嫌疑: 法官核發搜索票代表已有「一定程度」的犯罪嫌疑事證,並非單憑口頭檢舉。
關鍵轉折: 搜索結果往往決定後續的強制處分強度(如是否聲請羈押被告)及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