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是針對那些「沒有製作權卻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或者「對真實文書內容進行不實變更」
的行為。這裡的「私文書」指的是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契約、同意書、收據等。而且,
不一定要實際造成損害,只要行為「足以」產生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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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證明權利、義務或事實者,準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
影像或符號,足以證明權利、義務或事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