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糖最後有沒有驗收,根本就不是這個法規的重點"
這明明就是關鍵啦!!...下面的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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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媒體人與政治人物跳出來喊:中央管不到,那台南市有自己的地方自治條例第8條啊!該條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48小時內通報。」
但回歸法理,台南市府同樣不能罰,原因有兩個鐵證:
1.台糖根本沒有「買進」這批貨(沒有產權關係)
自治條例寫的是通報「上游供應之食品」。但台糖的實務流程是「先驗貨、不合格就拒收」。
既然台糖當場拒絕交易,這批油從頭到尾都屬於中聯油脂,中聯根本還沒成為台糖的「上游供應商」。你總不能因為去大賣場看到一盒臭掉的肉決定不買,政府就用自治條例罰你這個「路過不買的消費者」沒去通報。
2.「粗膠原油」在法律上不是可以直接飲食的食品
有人鑽研字眼,說中央《食安法》管「產品」,台南自治條例管「食品」。
但根據《食安法》定義,「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這批「粗膠原油」是未精煉、含有大量雜質的工業/食品雙用途大豆粗油。它不能直接給人吃,必須經過「四脫精煉」才能變成沙拉油。在未進入食品精煉製程前,它在法理上就存在分流成「工業生質柴油」的合法途徑。台糖以食品規格拒收它,不代表它在當時就是法律定義上會危害健康的「市售食品」。
⚖️ 結論:台南市長黃偉哲如果硬罰,就是「行政違法」
在中華民國《行政罰法》的法治架構下,行政機關開罰必須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台糖身為一個「去別人家倉庫看貨、發現太爛所以不買」的合法企業,如果台南市政府硬要拿自治條例去罰它 6 萬元,台糖只要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百分之百會判台南市政府敗訴,因為這屬於標準的「行政機關濫用裁權、強加法律所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