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作者 kapasky (偽卡巴斯基)標題 Re: [新聞] 老師拒盤查被逮捕上銬辦妨害公務取走手機?警:她說警員時間 Sat Apr 24 10:45:27 2021
剛剛推文有人提到刑法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但是請注意第一句話,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本案員警有依法嗎?
刑法第140條第1項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為要件,這兩項都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沒有違法」為前提,因此當員警盤
查程序不合法時,將不符構成要件。
但如果員警有提出公然侮辱告訴,當然可以告當事人,這是告訴乃論,有6個月告訴期間。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86.18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WWuP95h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19232329.A.16B.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老師拒盤查被逮捕上銬辦妨害公務取走手機?警:她說警員
04-24 10:45 kapasky.
推 dakkk: 盤查程序不合法是你說的 頂多程序瑕疵而已1F 04/24 10:47
推 alexrow: 綠共賤畜: DPP就是法 你敢嘴就是藍腦3F 04/24 10:49
→ kapasky: 盤查程序而且很多篇都討論過了,應該就是不合法,沒有你說的這麼輕巧「只是瑕疵」
你連前面都不合法了,後面想要告人家妨礙公務就是不會成立的4F 04/24 10:49
推 dakkk: 他在執勤時間地盤上看到有人神情緊張 為什不能問 這就是他平日勤務8F 04/24 10:51
→ coyoteY: 神情緊張怎麼定義?警察說了算?11F 04/24 10:51
→ kapasky: 神情緊張誰來定義?天生長這個臉就活該要被查嗎?
我每天過馬路的時候也是神情緊張看著紅綠燈然後順便看看有沒有違規闖紅燈過來的車子啊12F 04/24 10:52
→ coyoteY: 過個馬路怕被車撞,左看右看就被說神情緊張~去國小抓人啦15F 04/24 10:53
推 pda2001: 現實上警方就是亂找理由移送告的 不可能判成的
太多案例了如網上批蔡總統 有人被跟蹤騷擾 「社維法」就移送了然後法院打臉16F 04/24 10:53
推 dakkk: 警察憑經驗 這就是行政裁量19F 04/24 10:53
→ pda2001: 補充 批蔡總統假博士 用社維法移送20F 04/24 10:55
→ clifflee: 他可以問 對方可以不配合 這次蠢就蠢在 他不懂釣魚26F 04/24 10:57
→ pda2001: 警方要盤查 隨便都有更好理由讓民眾配合 一開始講的太瞎了
如果說是像通緝犯要查 民眾多願配合驗身分27F 04/24 10:57
推 dakkk: 警察看你緊張不能問一下? 又不是直接抓 問一下都不行?法盲才是這樣30F 04/24 10:58
→ redlance: 盤查我覺得還好,不認為有被侵犯什麼32F 04/24 10:58
→ clifflee: 說他蠢根本是客氣了 無知又傲慢33F 04/24 10:58
推 tsgd: 一開始這樣問本來就很奇怪啊34F 04/24 10:59
→ clifflee: 問一下沒問題 問題是 法律上無義務配合35F 04/24 10:59
推 dakkk: 你不配合沒差呀 罵人家就不對 活該被抓36F 04/24 11:00
→ clifflee: 你要在法律上創造合理去問一下的情境 才會產生強制力37F 04/24 11:00
→ dakkk: 行政裁量行政法沒讀過不要來丟臉了 呵呵
沒料回家喝奶38F 04/24 11:00
→ longtimens: 某D不要出來丟臉了 這樣很難看
真不知道這有什麼好護的40F 04/24 11:01
→ clifflee: 呵呵 一下就跳進這層次 水準太高42F 04/24 11:02
推 johnny3: 巡邏算勤務啦 他盤查方式不合程序是另一件事43F 04/24 11:02
→ tsgd: 我還遇過警察訪察金融詐騙案 只因車手在我前後的時間提款而已吧?他只看概略的時間就說我最有嫌疑XD. 他母親的,啊不就我是存款根本毫無可能是我…否則這種問話水準. 素質堪慮啊www44F 04/24 11:02
推 mune: 威權腦換人做做看了,有夠無恥48F 04/24 11:04
推 terriermeow: 行政裁量是指合義務裁量,也就是要符合法律的目的與範圍,而不是隨便亂來。那怎麼知道是不是合義務裁量,很簡單啊,看看有沒有司法審判的實例可供參考,或是法學界過往的司法解釋。就這件案子來說,參考司法案例與法律解釋,很難是合法的。50F 04/24 11:06
推 tsgd: 3k就文章哪邊多數 他就站少數,來政黑抬槓聊天的55F 04/24 11:06
推 cama: 無限上綱公權力zzz 看推文就知道兩岸血濃於水56F 04/24 11:07
推 coyoteY: 胖子菇婆勇都下令調查了~散會散會58F 04/24 11:07
推 zxp9505007: 沒有妨礙公務 但應該有公然侮辱 真的想弄警察 不要被抓到小辮子61F 04/24 11:16
→ a1122334424: 應該不會告140 滿高的機率弄成法院認證
當下用140 只是搞人的技術性做法 先上車就對了63F 04/24 11:19
推 pda2001: 妨礙公務/社維法 警方移送辦案萬用法條 法院打臉先不管65F 04/24 11:31
推 chong17: 任何人都可以抓現行犯,立法意旨是防範嫌犯逃亡、湮滅罪證,及鼓勵民眾見義勇為。公然侮辱既沒有逃亡之虞,也沒有煙滅罪證之虞,因為警察已以密錄器保存證據了,警察強制帶去警局,涉及人身自由,明顯違法。71F 04/24 11:52
推 pda2001: 警為了辦案 隨便搬法條 然後被法院打臉 這個判例新聞多著75F 04/24 11:58
推 jansan: 高調
高調76F 04/24 12:01
→ lbowlbow: 警察辦案亂搬法條已經發生無數次了…78F 04/24 12:39
推 skyexers: 其實釋字535號出來後 就立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所以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所依的法 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對於公共場所臨檢盤查之規範 規定在上開行使法第6條把第六條拿出來看看 套一套 就知道程序合不合法
https://i.imgur.com/NfknFLw.jpg
如果神情緊張 就可以合理懷疑別人有犯罪嫌疑
那這條應該可以廢了
不懂法律的人莫名其妙被警察盤查 正常人都會覺得緊張
你緊張就可以隨便盤查你 那還要法律幹嘛? 廢一廢吧80F 04/24 1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