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作者 raes88097 (阿)標題 [討論] NET爭議其實是好幾個問題時間 Wed Feb 21 23:48:39 2024
NET問題吵得沸沸揚揚
其實很多問題都被混在一起講,這幾天看了新聞大致整理幾條線
我不是承辦律師,相關事實都是看新聞,如果講錯了請不吝指教更正
一、建物產權糾紛(法律問題)
據新聞報導,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依促參法簽OT(類似委託經營契約)
範圍是1樓及地下停車場,這部分是公有財產應該沒問題,委託給大日公司經營
大日公司後來又租給NET,讓NET出資興建2-4樓並經營
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契約到期,基隆市政府要收回建物
基隆市政府說2-4樓是公有市產,NET說2-4樓是獨資興建
Q:NET為什麼主張是建物所有人?
A:依民法規定,2-4樓建物如果有獨立出入口,就是獨立的物,且符合不動產定義
看新聞照片似乎有獨立出入口,所以不會是因為附合1樓之上的附屬建物
既然是獨立的物,出資興建者取得所有權
這邊不管是不是違法侵佔土地,有沒有取得建照或違建,建照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都不影響出資興建者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事實(請參考大一民法總則)
另外,建照(建造執照)只是跟建管機關申請取得興建的許可,跟所有權認定無關
Q:基隆市政府能以大日公司間契約,主張取得2-4樓產權嗎?
A:介紹一個觀念:債之相對性,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的契約,不能對抗NET
假設2-4樓建物確實是NET所有,大日公司膨風跟基隆市政府說:2-4樓送給你
如果契約只有大日及基隆市府,NET沒有同意,那這兩個人怎麼約定,
都不能拘束所有權人NET
假設大日和NET的契約有說,NET同意出資興建的建物無條件屬於基隆市府(假設)
那也是大日和NET之間契約,要基隆市府代位大日向NET訴請履行契約,
請NET依約返還建物,並依判決點交完成,基隆市政府才真正取得2-4樓所有權
Q:NET有無違法占用土地,基隆市府不能主張產權?
A:即使NET違法占用,基隆市府大不了訴請拆屋還地,不能主張占用地上物是地主所有
如果不用起訴拆屋還地,那占用土地的訴訟都不用打了,直接地主據為己有就好啦
況且是否違法佔用土地?其實還有待商榷
NET當初興建時基隆市府應該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好像沒看到這部分討論)
通常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才能申請建照啊,NET是不是違法佔用土地倒也未必
基上,我認為目前浮現的證據,都無法證明基隆市政府取得2-4樓所有權
除非: 1.沒有獨立出入口;2.大日及NET or基隆市府及NET有契約說2-4樓屬於基隆市府
若都不符合,我實在想不到可以怎麼幫基隆市府爭取到所有權?
另外補充,在此部分都是民事爭議,即使當事人是基隆市府
促參契約(OT契約)也是民事法院審理的,不是行政法院也不是行政訴訟
二、基隆市府強制點交的合法性(法律問題)
這部分算是比較引人關注,也是眾人難以接受的
即使第一部分產權還未釐清,就算是NET違法侵占市有土地
基隆市府也應該起訴拆屋還地,或是履行契約返還建物,或是提告損害賠償
在法院判決確定且強制執行前,不能強制占用並點交
Q:基隆市政府不能依促參法強制接管嗎?
A:前提是這是促參法委託經營範圍,且要符合促參法第53條規定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
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
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
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請問是有符合這些情況而終止投資契約嗎?
上次遇到強制接管,就是基隆的海科館(因慶富破產而終止契約),強制接管很麻煩
程序繁瑣且深怕一個弄錯就會被告,小心翼翼戒慎恐懼,連個冰箱內罐頭都不知道怎麼辦
雖然這條最接近,但我實在難以想像是這樣強制接管
Q:基隆市府不能以行政權強制點交,取回市產嗎?
A:如同前述,如果市產與否還有爭議,不能強制取回,無法律依據
況且,國有財產署面對強佔國有土地,還不是要一一打訴訟取回國有地
(順帶一提,國產署的律師費都編超低,一件不到課稅標準四萬也在發包)
行政執行的前題也是要有合法的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也是要有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也說了要有法令依據,之前還看到基隆市府貼一個沒有依據的公告
說真的,我第一次看到法令依據寫「促參法」然後「沒有寫條號」的公告
不知道是我見識淺薄,行政訴訟打不夠多,還是基隆市府真的找不到依據
你說要用行政權強制收回市有財產,我認為這還是民事糾紛,去打贏訴訟再說
都什麼年代了臺灣竟然還有強盜罪,真的蔚為奇觀
三、權利金爭議(政治問題)
這部分我覺得政治問題大於法律問題
因為促參法對於權利金和年限,沒有那麼多限制
看各政府機關招商能力和廠商怎麼談條件
所以要說權利金大幅降低是否合法,我想比較偏政治問題
除非NET或大日有優先議約權(這我看到資料較少)
這就有違法問題
另外如果最優申請人的決定有違法偏頗
像是新竹市之前評選結果有瑕疵,也不是完全沒違法疑慮
而且說真的,這塊才是未來要認真監督的問題
也是促參法爭議最大的地方,為什麼很多人會說促參案都是官商勾結
就是一堆權利金過低,幾年前學者還在吵權利金能否為0元的問題(對,就是大巨蛋)
促參案的最終目的在於公益,學者教授都認為權利金不得為0元
所以權利金過低,確實需要檢討
至於年限過長,雖然促參案動輒50年的數不勝數,但大多是BOT,需要更長時間回本
應該依據個案性質去設定年限,OT案就沒有BOT那麼長,因為投入成本不用那麼久才回本
且中間必定要設調整或監督機制,不是一句其他案也幾十年就沒事
只是因為促參法要認定違法的空間有限,所以這部分是政治評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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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討論較多應該是這三條線問題
謝國樑一直強調這是公有財產,訴諸公益,但忽略法源依據和手段正當性
NET一直強調被強制收歸國有,但我認為對於為何要在產權歸屬不明前題下蓋房子
雙方都沒有很好的交代,我想林右昌可能當初是美意,但怎麼沒談好條件就先蓋了
那問題發生了,我想大不了基隆市府買回去,大不了跟NET談合作或和解或議約
真的不難解決,BOT訴訟這種情況也不少見
但謝國樑弄成這樣真的太難看了,要直接整碗端走送給微風,吃相和手段都超難看
我念法律十年也沒看過機關首長被告強盜罪
促參法本意是要公私合作,運用民間資金來作公共建設
促參案弄成這樣真的會影響民間投資意願
如果廠商以後覺得政府一句話就可以把BOT結果收歸國有
真的不會有人敢投基隆標案了
必要時政府機關的讓利及和解還是必要的
雖然促參案好像讓人以為:山也BOT,海也BOT
但本意是要讓公私合作,公家機關出土地,私人建設經營獲利並繳納權利金
希望政府機關還是好好利用促參法這項工具,達到雙贏結果
如果有什麼誤會或事實弄錯了,還是法律見解錯了,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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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00.85 (臺灣)
※ 作者: raes88097 2024-02-21 23: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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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es88097 (220.136.100.85 臺灣), 02/21/2024 23:51:15
推 zeuswell: 罪魁禍首就是綠共搞的事1F 27.53.139.34 台灣 02/21 23:52
推 kabor: 這就要問前市長2F 101.136.54.60 台灣 02/21 23:53
推 evangelew: 推一個~~~3F 101.10.112.180 台灣 02/21 23:55
推 oscarwu3041: 其實就是謝國樑好大喜功,覺得自己能把東岸廣場搞得比林右昌好,才這樣硬上4F 39.9.62.29 台灣 02/21 23:56
→ evangelew: 我一點也不覺得這難以處理 但能搞成
這樣也是蠻誇張的7F 101.10.112.180 台灣 02/21 23:57
推 ct412133: 是違建就沒產權問題,但謝國樑想a下2-4樓不想拆,才導致NET有機會拼產權所有9F 106.64.96.23 台灣 02/22 00:00
推 sinon0123: 你好認真11F 61.57.99.104 台灣 02/22 00:00
推 wayne75512: 市長的摩天輪12F 1.171.109.125 台灣 02/22 00:00
→ sinon0123: 講得很清楚 難得13F 61.57.99.104 台灣 02/22 00:00
→ Hohenzollern: NET有做其它入口通往商場二樓~四樓基隆顏寬恒把那些出入口封閉 再主張擁有一樓等於擁有二樓~四樓......14F 111.250.238.30 台灣 02/22 00:00
→ sinon0123: 謝國樑就夢想要摩天輪17F 61.57.99.104 台灣 02/22 00:01
推 perry52: 出入口部分基市府是說「商場二至四樓是建築在原市府所有的一樓及地下室之上,而且商場無論是內部上樓的手扶梯,或是從外側通往三樓的樓梯,都是使用市政府擁有所有權的一樓建物」 。當然這個說法也是有人不買單,所以還是有的吵18F 111.242.205.113 台灣 02/22 00:02
推 rogudan: 感謝分享,推專業24F 42.77.203.97 台灣 02/22 00:02
→ Hohenzollern: 司法流程還在他字案調查階段 基隆顏寬恒就叫刑警大隊強制接受商場25F 111.250.238.30 台灣 02/22 00:04
→ evangelew: 我會蠻質疑 那個外部樓梯真的有在
一樓產權嗎?27F 101.10.112.180 台灣 02/22 00:05
推 ct412133: 市府那說法就變成沒有2-4樓,上面多出來那部份叫做裝璜,那既然是裝璜就屬于NET私產,要讓人家拆走29F 106.64.96.23 台灣 02/22 00:08
→ Hohenzollern: 基隆顏寬恒是怕NET火大自行拆除整座商場 這樣他無法跟微風集團交代32F 111.250.238.30 台灣 02/22 00:08
噓 AMDMARSHAL: 就賤種綠畜目無王法成性啊
一群野心勃勃的猴子搶了一台車34F 114.45.24.156 台灣 02/22 00:08
→ william2001: 所以亂搞的是大日嘛。根本就不該違反36F 118.167.150.176 台灣 02/22 00:09
→ Hohenzollern: 微風集團入住東岸商場 就是要撿人便宜37F 111.250.238.30 台灣 02/22 00:09
→ AMDMARSHAL: 卻沒半隻猴子會開 講的就是綠畜39F 114.45.24.156 台灣 02/22 00:09
→ william2001: 與基隆前市府的合約,讓NET蓋2到4樓40F 118.167.150.176 台灣 02/22 00:09
→ Hohenzollern: 2023年基隆市政府評鑑NET經營表現優良 依最初合約可以再續約三年41F 111.250.238.30 台灣 02/22 00:10
推 smpian: 不可能是違建43F 223.137.162.235 台灣 02/22 00:10
→ william2001: 。謝國樑應該讓NET拆掉建築物44F 118.167.150.176 台灣 02/22 00:10
推 ct412133: 林佑昌也有很大的鍋,這樣加蓋沒去重新議約47F 106.64.96.23 台灣 02/22 00:12
推 pollux945: 追本朔源就是前市府的問題52F 182.235.168.47 台灣 02/22 00:13
→ ct412133: 前市府是有,但現任市府想貪也是事實53F 106.64.96.23 台灣 02/22 00:13
→ Hohenzollern: 微風搶到東岸商場經營權三十年
只須保證投資一億五千萬元最扯54F 111.250.238.30 台灣 02/22 00:14
推 riomusi: 優文給推56F 36.226.19.106 台灣 02/22 00:14
推 Tomince: 亂搞在先的不就大日跟前政府,後面才這麼亂57F 1.200.20.184 台灣 02/22 00:14
推 pollux945: 前市府沒亂搞,後面所有問題都不會產生了59F 182.235.168.47 台灣 02/22 00:15
不會 謝國樑仍有可能強行讓微風得標
到時候和權利金問題還是可能會出現
→ Hohenzollern: 前任市府有部分責任沒錯 但把問題無限放大的人是基隆顏寬恒61F 111.250.238.30 台灣 02/22 00:15
→ ct412133: 也可以不亂阿,謝國樑跟NET也可以議約就想貪下那2-4樓才這樣硬幹63F 106.64.96.23 台灣 02/22 00:15
正解,就如同林右昌說的,他有一年多時間處理
其實就在說,謝國樑可以去跟NET談條件,不是談不成直接開幹
→ Tomince: 不然現在怎麼解最好,讓net 繼續經營然後打官司等喔,既然是糾紛為什麼是讓他65F 1.200.20.184 台灣 02/22 00:16
1.聲請假處分 2.讓他經營後基隆市政府再告不當得利
推 dash007: 推說明,原來有獨立出入口67F 1.162.76.12 台灣 02/22 00:17
推 oscarwu3041: 謝就認為那是林右昌的東西,必須要弄掉,他要讓東岸變成自己的東西68F 39.9.62.29 台灣 02/22 00:17
→ McCain: 這樣謝國樑會不會最後被判強盜罪
然後被拔掉市長職位XD70F 118.167.195.175 台灣 02/22 00:19
→ evangelew: 不會 因為用印的不是副市長嗎?72F 101.10.112.180 台灣 02/22 00:24
噓 zerowingtw: 你在我頭上蓋房子,我不能動?
那我先告強制罪。憑什麼我頭上被蓋房子
還起訴咧。73F 111.71.116.96 台灣 02/22 00:28
→ evangelew: 你要告什麼 也要等法院宣判才有效力77F 101.10.112.180 台灣 02/22 00:31
噓 zerowingtw: 還等法院宣判?78F 111.71.116.96 台灣 02/22 00:31
→ innominate: 當然要等法院
不然我也覺得你家的房子在我頭上
我現在可以帶人去拆嗎79F 61.221.189.241 台灣 02/22 00:32
→ zerowingtw: 以後我任意在你家樓上蓋,擋住你的屋頂。還可以發動下賤四君子說你要讓我用?82F 111.71.116.96 台灣 02/22 00:33
→ innominate: 我也不要拆,我帶人去換你的鎖
你家地址在哪?我帶人去鎖
我覺得你家在我頭上85F 61.221.189.241 台灣 02/22 00:33
→ zerowingtw: 好啊,那建商現在就去蓋,擋住你家。然後你在花10年慢慢打官司88F 111.71.116.96 台灣 02/22 00:34
→ innominate: 那我現在去你家換鎖
不要再舉一堆錯誤類比了,維基百科的錯誤類比麻煩看一下
這就是商業產權糾紛,本來就要等法院判決90F 61.221.189.241 台灣 02/22 00:34
推 indium111: 很明顯就謝國樑亂搞一通的土匪行為導致的95F 111.83.117.6 台灣 02/22 00:38
推 sinon0123: 當然要等法院宣判97F 61.57.99.104 台灣 02/22 00:38
→ innominate: 請法盲智障不要再你家我家路人甲的錯誤類比了,你上法庭跟法官說你家我家看看98F 61.221.189.241 台灣 02/22 00:38
噓 ny40yankees: 可以等法院判決卻硬要執行,白粉版主真可悲263F 211.22.230.172 台灣 02/22 08:38
→ raes88097: 我原po,我有明確寫出基於什麼原因目前排除基隆市政府取得產權的可能,請閱讀全文再來噓265F 223.137.224.28 台灣 02/22 08:47
→ lbowlbow: 藍白法盲看不懂啦
那個噓文噓的應該是板主不是內文268F 223.137.201.251 台灣 02/2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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