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kapasky (偽卡巴斯基)標題 [新聞] 朝江揆砸鞋女大生 裁罰5000元確定 時間 Sun Apr 27 04:25:03 2014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8638635.shtml
朝江揆砸鞋女大生 裁罰5000元確定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14.04.27 02:54 am
清華大學女學生孫致宇朝江揆扔擲「紅白拖」,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五千元確定
。圖為今年一月她在法院外演行動劇的畫面。
記者王宏舜/攝影
清華大學女學生孫致宇朝行政院長江宜樺扔「紅白拖」聲援華隆自救會員工,被士林地方
法院簡易庭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五千元;她以丟鞋屬言論自由、社維法違憲等理由
提起抗告,但二審認為她的舉動未尊重社會中以「安定生活」為重要價值的社群,駁回抗
告。
合議庭法官強調,丟鞋是表達意見的方法,並非言論內容本身,丟鞋不僅輕蔑及貶抑他人
的人性尊嚴,也危及不特定人身體安全,更妨害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的進行。法官認為,
丟鞋原始動機雖屬正當,但手段的選擇足以使目的蒙塵,為保障多數人免於不可知的威脅
,維護法定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應罰。
士林地院指出,處罰的是她的行為,不影響她的言論自由;本件抗告案在三月七日裁定,
與後來發生的三一八學運沒有關聯。
江宜樺去年十一月邀學生到影城觀賞「看見台灣」,聲援華隆關廠員工者在江宜樺致詞完
拿著抗議標語牌衝上前,「紅白拖」從天而降,差點砸中江。扔鞋的孫致宇遭逮,士院簡
易庭依違反社維法裁罰五千元。
孫致宇不服裁罰,認為丟鞋是因為華隆關廠工人陳情四處碰壁,為使該議題獲關注而合理
意見表達,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此外,社維法過度保障公務員,不當限制人民基本
權利,背離比例原則而違憲。況且,這涉及弱勢者意見表達,社會應給予更高程度容忍,
縱使有喧囂與不禮貌,卻不屬於社維法規範的「不當之行動」。
孫女在調查庭上說,她站在舞台後方,不知閣揆在台上,丟鞋只是想讓訴求被媒體注意;
辯護律師劉繼蔚也質疑「是不是和公務人員對話要很有禮貌」,認為法令在「保障官威」
。
合議庭認定,社維法的規定是保障依法執行的公務,藉以維護法治國效能,並非保障公務
員個人法益,刑法也設有專章處罰,因此,未達犯罪的妨害公務行為,以社維法裁罰並未
違憲。法官還調出行政院網站公告的院長行程,認定江宜樺當天是參與推動電影產業的公
務活動。
法官認為,孫致宇一方面稱不知道丟鞋的對象,又主張丟鞋是合理表達意見,如果自認行
為正當大可坦然陳述,刻意規避可見對自己行為「心知可議」;以言論自由正當化自己的
行為,值得斟酌。五千元的罰鍰已從輕酌處,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
孫致宇一月十三日針對抗告案出庭時,曾和三一八學運領袖陳為廷在法院前演行動劇,嘲
諷江宜樺當學者時尊崇自由主義;對丟鞋舉動,她說陳為廷也丟過(劉政鴻),她認為「
這樣會比較增加曝光機會」。
--
法院認證的公定價出來了,我可以付個5萬一次砸10隻鞋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32.22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543905.A.647.html
推 waloloo: 另一隻腳試著以 民主之鞋 拍賣看看2F 04/27 04:26
噓 lolucky531:罰太輕了 應該還要跟那雙鞋下跪道歉 汙辱了一雙鞋3F 04/27 04:28
→ de092112:1支從輕 你10支付5萬可能不夠4F 04/27 04:28
推 yoholin:丟1次5000 以後見1個丟1個5F 04/27 04:28
→ qm21 …
→ qm21:要是對方民事求償就不是5000丟一次吧6F 04/27 04:28
→ qm21 …
→ qm21:江怡樺沒求償而已8F 04/27 04:29
→ kokus …
→ kokus:對某人不滿朝他丟鞋,這樣主張言論自由太過頭了10F 04/27 04:30
→ alog:打一下5000 哇靠 這比魚還賺11F 04/27 04:30
→ AceDuck:哎唷 那還真感謝江揆沒有告民事喔12F 04/27 04:30
→ cafopupu:丟大便比較划的來 鞋子算甚麼13F 04/27 04:30
→ Handway:5000一次,應該很多人想試試看吧14F 04/27 04:30
推 sugizo0:法院認證:江宜樺值$5000 (鋼頭鞋訂購中15F 04/27 04:31
→ azt911231:幹他媽的浪費五千元用鞋子去丟那垃圾還不如去嫖個學生妹16F 04/27 04:31
→ Handway:如果有幾百個同時丟呢?17F 04/27 04:31
→ qm21 …
推 qm21:好好笑喔這女大生竟然說丟鞋是言論自由抗告XD20F 04/27 04:33
噓 jojoStar:再吵我就用一隻踩過狗屎的鞋子丟你21F 04/27 04:34
推 LoveFood:這是沒打到5000...打到保證告到你昏天暗地22F 04/27 04:35
→ kokus …
→ kokus:不會 真的學生 不會拿自己的五千塊去開玩笑 講到錢就現實了25F 04/27 04:38
→ momocom:口交臉的話我覺得5k還合理啦,如果可以丟水母50k我也花26F 04/27 04:38
→ qm21 …
→ qm21:沒事逞一時之快跑法院花5000還有個小前科= =27F 04/27 04:43
推 Handway:幾百個一起丟一樣的鞋子,會不會抓不到兇手阿28F 04/27 04:44
推 jyekid:5000 哈哈 多丟幾次29F 04/27 04:46
→ otaku5566: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法,不會有前科,唸點法學序論好嗎33F 04/27 04:51
噓 DJY:院長犧牲自我拚經濟賺罰金34F 04/27 04:52
推 jesse090828:前科-.- 難怪柯P說台灣人缺乏知識素質低落 只會片段36F 04/27 04:54
推 chuca:社維法被罰一下哪來前科...39F 04/27 04:56
推 WRS:法院認證丟一次5000!!!40F 04/27 04:57
推 yuuirain:可以算便宜一點嗎 我也想丟
"未尊重社會中以「安定生活」為重要價值的社群" 這三小傷害這群人內心情感的意思嗎41F 04/27 04:58
→ jokebbs:曾威凱說 有丟到就算是付律師費了 大家要丟請丢準XD44F 04/27 04:59
推 dacapo:哪會有前科 就算是罰金 也不會有前科 何況罰鍰46F 04/27 05:20
推 newteddy:丟10隻算45000就好好不48F 04/27 05:25
→ wuklean:沒打到耶 就5000要給國家了
你丟10隻都沒丟到 結果5萬 你還不虧喔50F 04/27 05:27
推 sassuck:沒有尊重"沈默的多數" ....哎52F 04/27 05:29
噓 arrenwu:主張丟鞋是合理的表達意見?要丟不要找那麼多藉口好嗎?會怕的話當初就不要丟53F 04/27 05:29
推 casifa:又沒丟中 50元就差不多了55F 04/27 05:30
推 SDNS:請鄉民一人一元贊助我丟釘鞋56F 04/27 05:32
推 yuuirain:丟鞋不是表達意見是啥…難道是要傷人嗎 那是一隻紅白拖耶57F 04/27 05:32
推 arrenwu:丟鞋是表達意見啊,丟大便也是啊,只是不是合理的表達意見59F 04/27 05:35
推 Kunoichi:早知道就一次丟100支!! 亂槍打鳥遲早會中61F 04/27 05:40
→ robrob99:安定生活指的就是 你不會希望出門就有鞋砸在你臉上的意思62F 04/27 05:40
→ ev331:自以為在涳黑鏡...63F 04/27 05:42
推 mmurdoc:社維法是"行政法",那不叫"前科" 某推文,謝謝指教64F 04/27 05:44
推 yuuirain:政治人物不能拿來跟一般人類比吧65F 04/27 05:44
推 pray:十個黨工66F 04/27 05:45
→ mmurdoc:如果那樣都叫前科,以後闖紅燈或沒安全帽罰錢也叫前科了XDD67F 04/27 05:45
推 arrenwu:「不該被鞋子砸」這點政治人物跟一般人有啥差?70F 04/27 05:46
推 lovenight39:對血腥鎮壓的狗官 枉顧人命的立委 禍國殃民的總統 我願意多丟幾次72F 04/27 05:49
推 mc12355:被鞋子砸就要5千 那拿棍子狠敲頭的要罰多少呢?74F 04/27 05:53
推 yuuirain:對政治人物 表達意見的範圍 應該要比一般人來的寬75F 04/27 05:53
推 arrenwu:應該?這應該是哪來的?就算比較寬 也不會寬到丟東西合理76F 04/27 05:55
→ Reliberathe:arrenwu=_=什麼叫會怕當初不要丟??有讓媒體去拍華隆自救會,我的目的也就達到了,五千塊在上個月就繳了,又抗告也只是法律保障的權益,真不知哪裡礙到你77F 04/27 05:56
推 yuuirain:arren 我們在推文裏都認同丟鞋是表達意見 只是"是否合理"80F 04/27 05:58
推 arrenwu:我有說礙到我嗎? 我只覺得這叫合理表達意見很可笑而已81F 04/27 05:59
推 mmurdoc:太帥惹! 當事人在我樓上 (轉圈 灑花)
可惡,推太慢82F 04/27 05:59
丟鞋犯了誰?律師挑戰社維法85條第1款違憲 | PNN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這條規定禁止的,不是動搖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或減損公共利益的行為,其實只是一種「顯然不禮貌」的行為。但是我們要思考一件事情:群眾、國民在與公務員對話的時候,為何一定要很有禮貌?士林地方法院窄小的第二法庭裡,律師劉繼蔚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提出最根本的質疑。他為一名在行政首長公開現身場合丟鞋的大學生進行辯護。也請求法院向大法官會議提出聲請釋憲,宣告這個法條違憲。 ...
→ yuuirain:是否合理的標準 政治人物要容忍的表意範圍應該是大於一般85F 04/27 05:59
→ robrob99:丟錢吧 丟錢應該就不會不尊重安定生活為重要價值的社群86F 04/27 05:59
→ Reliberathe:那你也沒資格說啥我會怕就不要丟啊= =事實上我就是做87F 04/27 06:00
→ yuuirain:人 劉政鴻靈堂案的判決書裏有提到類似概念88F 04/27 06:00
→ robrob99:我很希望出門就有錢砸到我身上 還不用還回去的90F 04/27 06:00
→ arrenwu:講你會怕不要丟是要啥資格?你不怕盡量丟啊91F 04/27 06:00
→ arrenwu:政治人物要容忍的表意範圍大到有人朝他丟東西?93F 04/27 06:01
→ aarzbrv:德國總理施洛德好像還被教師甩過巴掌95F 04/27 06:02
→ arrenwu:官員立場?我只是站在一個國民的立場OK?98F 04/27 06:02
推 mmurdoc:言論姿態:高官(未授權)代言人 身分:百姓 XDDDDD 這樣?99F 04/27 06:03
推 wowkg21:大夥兒進攻囉. XD259F 04/27 08:45
推 joey1149:他以後回台大任教 應該會比較好丟260F 04/27 08:46
推 oldpipi:沒想到江還值5千...263F 04/27 08: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