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andy90498 (楓情)標題 [新聞] 員警迫人酒測 法官判違法時間 Tue Feb 17 09:25:55 2015
1.媒體來源:
豬油
2.完整新聞標題:
員警迫人酒測 法官判違法
3.完整新聞內文:
2015-02-17 07:34
〔本報訊〕警方路口臨檢酒測,駕駛人若沒喝酒可否拒絕酒測?過去官方常有「既然沒違
法何懼臨檢與盤查」的想法,但桃園日前一起判決,員警強迫駕駛人酒測,法官判警「違
法」,引起警界議論。
據《聯合報》報導,去年姬姓男子開車行經楊梅區中興路,遇警方酒測攔檢,姬男認為自
己沒喝酒未理會,被警方以拒絕酒測開罰9萬元並吊扣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照。姬男不服
,打行政訴訟爭權益,指當天他開車要到醫院照顧外婆,自認沒有喝酒才拒酒測。
法官根據人證與影帶等物證認定姬男沒喝酒,所以認為警方只能在已發生危害或出現危險
駕駛才能攔測,才能攔停、實施臨檢,判決中強調「目的正當不能證明手段合法」、「公
權力要先管好自己,才能取得指導、取締人民的正當性」,以此為由判員警違權,撤銷原
處置,姬男省下荷包,也毋須吊照。
判決一出,外界議論,有人認為如此一來,警方根本難以執法,但也有人認為警方執法須
更注意程序正義,應正向看待。罕見判決也令桃園市警局譁然,交通大隊副大隊長蔡仕綸
表示,員警執法過程沒問題,收到判決將提上訴。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36143
員警迫人酒測 法官判違法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警方路口臨檢酒測,駕駛人若沒喝酒可否拒絕酒測?過去官方常有「既然沒違法何懼臨檢與盤查」的想法,但桃園日前一起判決,員警強迫駕駛人酒測,法官判警「違法」,引起警界議論。據《聯合報》報導,去年姬姓男子開車行經楊梅區中興路,遇警方酒測攔檢,姬男認為自己沒喝酒未理會,被警方以拒絕酒測開罰9萬元並吊扣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照。姬男不服,打行政訴訟爭權益,指當天他開車要到醫院照顧外婆,自認沒有喝酒才拒酒測。 ...
5.備註:
請問像這種程序不正義的
可以告原執行勤務的警察強制罪 還有妨礙自由嗎...?!
李姓 客官 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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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在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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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9.211.104
※ 文章代碼(AID): #1KufYcOI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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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ictoryss: 那個人有黨證沒有出示 這樣員警情有可原吧????????1F 02/17 09:26
→ eddisontw: 如果根本沒喝酒 一直叫人家吹酒測器 警察也是怪怪的3F 02/17 09:27
→ eddisontw: 有沒有喝酒 根本就聞得出來 酒測器只是測說有沒有超標5F 02/17 09:27
推 VVizZ: 拿東西插人嘴巴好像算性侵6F 02/17 09:27
這樣不就跟馬英九的
如果沒做壞事 幹嘛怕監聽
是依樣意思了阿...
※ 編輯: andy90498 (117.19.211.104), 02/17/2015 09:28:42
→ drigo: "已發生危害或出現危險駕駛才能攔測,才能攔停、實施臨檢"12F 02/17 09:28
→ HatsuneMiku: 警察一般都看一下你的臉遠遠聞一下味道 沒味道就放了13F 02/17 09:28
→ eddisontw: 就像 出示身分證要花多少時間 還是很多人不想出示14F 02/17 09:28
→ drigo: 所以這句話的法官意思是等酒駕撞死人了才可合理實施酒測唷15F 02/17 09:29
不是要有危險駕駛或是有證據疑似有喝酒才可以請對方酒測
對方不同意才能強制抽血不是?!
但新聞內提到的是沒有證據顯示有危險駕駛或是有酒駕跡象
公權力不能這樣無限上綱吧
→ kutkin: 姬姓....周天子後代19F 02/17 09:29
推 flysonics: 這樣是要警察以後怎麼有膽攔臨檢 反正他在現場的判斷只要法官說不算數就不算數囉?21F 02/17 09:30
→ kutkin: 以前員警叫郭靜純吹一下就被告了24F 02/17 09:30
→ flysonics: 連現場的搜查權都不放給條子 是要條子怎麼做事25F 02/17 09:31
→ angelwu: 一定很多酒駕白癡看到這則新聞高潮 然後現場耍刁www26F 02/17 09:31
推 damaskala: 等著看吧 過年是酒駕撞死人的高峰 過年小心吧29F 02/17 09:32
推 aprendes: 通常有跡象才測 連跡象都沒有可以路上隨機拉人酒測嗎30F 02/17 09:32
※ 編輯: andy90498 (117.19.211.104), 02/17/2015 09:35:07
推 flysonics: 誰來判斷有沒有跡象? 現場員警嗎 還是事後的法官?35F 02/17 09:34
→ damaskala: 那被以有危害要求酒測 確沒喝酒的 算什麼 公然汙辱?36F 02/17 09:34
推 vikingman: 我朋友也是這樣,因為趕時間被攔下來,回答的口氣不好就叫他酒測37F 02/17 09:34
推 hades14: 此例一開今後會有一推酒駕的雜碎拒測上路了,自求多福吧39F 02/17 09:34
推 cvn65: 大家都沒做壞事 那按個指紋 刮個DNA給政府建檔好不好40F 02/17 09:34
推 aprendes: 騎車搖晃 忽快忽慢都是跡象啊41F 02/17 09:34
→ angelwu: 指紋DNA建檔我願意耶 如果這樣能比較快抓到壞人www46F 02/17 09:36
推 atobela: 抓酒測一直以「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放過一個」為執法方向48F 02/17 09:37
→ wcsuisui: 這麼喜歡被侵害權利也沒辦法阿50F 02/17 09:38
推 Hua0722: 鬼島不意外,關說又不犯法,不要吹酒測叫民代來拍桌最快51F 02/17 09:38
這不是酒駕勢不勢力的問題
國家賦予公權力的權限本來就沒有那麼多
執法人員既然擁有公權力就更應該自重
無限上綱的公權力 我可不敢領教
今天是臨檢 下次就是可以沒有搜索票查你家水表了
※ 編輯: andy90498 (117.19.211.104), 02/17/2015 09:42:06
推 cvn65: 問題來了 誰知道政府會不會濫用 要是把你的"證據"放在犯罪 現場 你要找誰哭?54F 02/17 09:40
噓 keen92: 恐龍法官就是恐龍法官 現在人民只要認為自己沒違法就可以拒攔檢了56F 02/17 09:41
推 flysonics: 不要拿隱私權那套無限上網了 鍵盤法官去看一下釋字69960F 02/17 09:44
推 kning: 以後酒駕連關說都不用了,直接拒酒測就好61F 02/17 09:44
推 eo32: 吹口氣很難嗎?沒喝酒還怕捨酒測!原po拿監聽比酒測 頗好笑der63F 02/17 09:44
→ shcjosh: 沒酒測怎麼知道他沒喝酒...65F 02/17 09:45
推 yuki2474: 形式上攔檢有屌用哦,不食人間煙火又添一樁67F 02/17 09:45
噓 keen92: 酒駕是公共危險 干搜索票什麼事 再縱容下去酒駕又要復發了68F 02/17 09:46
推 kenji047: 要不要天天去你家停車場幫你酒測?70F 02/17 09:46
推 qmaper: 那警察就說每個駕駛都聞到酒味就好了71F 02/17 09:47
推 souter: 酒測到底侵犯到你什麼人權了?以後大家都來這套,撞死誰賠?72F 02/17 09:47
→ qmaper: 不過這也只是撤銷懲罰而已74F 02/17 09:48
推 skvis: 我遇到的警察都是問一下有沒有喝酒說沒有就走了 這輩子從來沒吹過酒測器76F 02/17 09:50
→ gogobar …
噓 gogobar: 說實話的0.15是聞不出酒味的,別天真了80F 02/17 09:51
推 a76i: 問題是不酒測怎麼知道有沒有喝酒,現在酒測值那麼嚴81F 02/17 09:51
推 HAO7504: 鴿子要先聞味道或看是否蛇行才能強制要求別人測吧84F 02/17 09:53
推 snjlon: 認同行政程序不能無限上綱85F 02/17 09:54
噓 Grammy: 沒喝為什麼不敢吹 沒做壞事幹嘛怕監聽 有這種想法的人適合86F 02/17 09:55
噓 bug001: 好個恐龍法官啊,那以後都不用設臨檢站了88F 02/17 09:56
→ qmaper: 現在標準是0.15 很多人根本連暈的感覺都沒有89F 02/17 09:56
→ bug001: 警察職權行使條例也直接廢掉算了90F 02/17 09:56
→ qmaper: 臉不紅氣不喘~但是一測就超標92F 02/17 09:56
推 hl4: 爽喔,停下來吹一下也違反人權,以後也不用臨檢了啊93F 02/17 09:56
噓 Grammy: 給國民黨統治94F 02/17 09:57
噓 flowrew: 繼續雞巴沒關係 哪天你家人被酒駕的撞了再來後悔吧96F 02/17 09:58
推 PRME: 拜託大家念一下憲法97F 02/17 09:58
個別式路檢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交通臨檢,依該條規定進行酒測或檢查車輛,
必須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進行之,而
非任意對所有車輛之檢查。若設置「路障」或「管制站」進行酒測,則屬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平常很要求別人遵守法律
現在遇到這種事自己卻不遵守
所以到底該不該遵守法律?
※ 編輯: andy90498 (117.19.211.104), 02/17/2015 10:02:26
→ einard666: 沒做壞事也不用怕公佈姓名 某幾樓先貼身份證再說拉99F 02/17 10:02
→ flysonics: 如果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需要這樣解釋的話 那國安法第四條構成要件只有"必要"兩字 問題更嚴重囉252F 02/17 13:09
推 damaskala: 難怪有逃亡之可能 無雞鴨之必要
法官判得一口好人權254F 02/17 13:09
→ flysonics: 照這篇的解釋書 國安法第四條通得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嗎?256F 02/17 13:11
推 winiS: 法官這樣解釋還要設酒測站嗎?257F 02/1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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