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標題 [新聞] 7歲女童「合意」性交? 雲林地院:報導時間 Sat Apr 1 23:36:49 2017
7歲女童「合意」性交? 雲林地院:報導有誤已重判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331/895578.htm 2017年03月31日 06:54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7歲姪女遭性侵『輕判』4年」一案引起外界譁然,但雲林地院表示,已經宣告較高刑度
。關鍵在於校長當時僅利用「權勢」(姑丈、上對下身分),而非「強制」(例如綑綁、
強脫褲等)逼迫女童就範。因此,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判2年、強制性交未遂判3年,合併
執行4年,「宣告法定刑範圍內相對較高之刑度,並非輕判。」
▲「恐龍法官」或「法盲」的爭論持續延燒。(圖/東森新聞/下同)
「法官認為7歲女童與師鐸獎姑丈『合意』性交!」針對媒體報導,雲林地院30日發出新
聞稿表示,合議庭法官認定,校長利用女童害怕失去課輔機會,迫使對方順從,做出性交
未遂與猥褻行為各1次;這已觸犯刑法第228條(註),並非認定被告與女童是「合意」,
報導搞錯了。
雲林地院指出,合議庭審酌雙方關係、相處情形,認為還沒有達到刑法第221或224條(註
)的程度,只有符合刑法第228條及第227條第1、2及5項(註);判刑4年已是較高刑度,
退休校長行為本該端正,卻做出這種事,是該嚴厲譴責。
根據法條,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罪法定刑度為6月到5年;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則是3到10
年。法官最後判處,前者2年、後者3年,合併執行4年;這樣的判決是否為「恐龍法官」
,又或者是「法盲」、「網路酸民」不了解法律,各方人士仍未定一詞。
依出現順序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
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7條
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沒得逞也用這項判刑)
備註:
所以在座的都是不了解法律的網路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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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ylo: 不管怎樣 還是羨慕1F 04/01 23:37
推 i9100: 法官會怕就好5F 04/01 23:37
推 adi5566: 分明就是取最輕的刑期來判8F 04/01 23:38
噓 stta: 為什麼都不用最重的判啊?13F 04/01 23:39
→ infor: 啊 輕判,身後給上天判,人不要太鐵齒,身旁的親人會不會16F 04/01 23:40
推 imega: 小蘿莉萌萌17F 04/01 23:40
→ infor: 遭殃啊18F 04/01 23:40
推 j73596: 依照鄉民的邏輯 任何犯罪沒判死刑都是輕判 都是法官恐龍19F 04/01 23:40
推 doomx: 五樓搞錯了吧?? 法官就是神,神有怕過人?20F 04/01 23:40
噓 k37440: 如果是自己7歲女兒被人性交只判4年,還不殺人嗎?22F 04/01 23:40
噓 Fancose: 他是教育者,四年還是輕判23F 04/01 23:40
→ gg889g8: 這樣有重嗎 笑死人
如果你是當事人家屬 會覺得這樣重嗎 不要鬧了24F 04/01 23:41
→ yspen: 7歲女童懂什麼三洨「合意」 啊不就只是被嚇呆說不出話而已"妳不說不要~ 那我就當妳是要嘍~"26F 04/01 23:42
→ yspen: 未遂? 文章代碼 #1Ot6qyYB "尿尿的地方放進尿尿的地方"
女童還更具體地指出,姑丈尿尿的地方有戴套子,每次身體都會一直動、一直動,直到變得軟軟的,才塞不進去又滑出來,雖然自己不喜歡,但不敢反抗也不敢說出來,
開庭時,被害女童確切指出對方身體特徵,連下半身有幾顆痣、胸口的印記都幾乎吻合。33F 04/01 23:46
推 ImBBCALL: 我遇過當庭的小女孩說性侵情節是媽媽和社工指示說的...然後情節前後不一致,所以小女孩說什麼都能當證據嗎
也遇過警詢和偵訊都說有強姦,結果審判時又改口的39F 04/01 23:52
推 Pietro: 判斷未遂是因為該老翁不舉啊
想差但插不進去的意思就是未遂
所以指出特徵和女童無法表示反抗都不影響判決結果吧?43F 04/01 23:56
推 ImBBCALL: 沒有強烈反抗或者拖很久的性侵案件都是少到不行,大多就46F 04/01 23:58
→ IHD: 當然啊 不然怎麼玩收養 小孩能意思表示 才玩得下去啊 跟上47F 04/01 23:58
→ ImBBCALL: 證人和被告的供詞在那邊玩拼圖
那一句是"證據少到不行"48F 04/01 23:59
噓 djboy: 把法官照片貼在蘋果頭版吧;經過七年後,這群法院又忘了50F 04/02 00:01
推 g50360: 重判四年 難怪台灣法律界不能服眾 脫離現實太多了51F 04/02 00:01
噓 Win7: 一個最高五年 一個最高10年,各判2,3合併執行4,你跟我已經重判?52F 04/02 00:01
推 Pietro: 現在只要是相關案子 記者都刻意把風向帶到『被害人沒有反54F 04/02 00:02
推 Pietro: 抗』上面去 之前沒驗出檢體而性侵部分判無罪 拍攝照片部分判五年的案子也是這樣56F 04/02 00:04
推 ImBBCALL: 性侵的案子證據就是少到靠北,除非事發馬上去報案58F 04/02 00:06
推 Pietro: 在那起案子中無反抗是判斷沒有性侵行為的依據之一(再加上驗不出檢體) 而非判斷合意性交的依據
結果標題寫個『沒有反抗判無罪』
就他喵的超好帶風向
這個案子可能算輕判 不過帶風向的味道也超重
性侵未遂 那表示與沒有反抗所以被視為合意性交是兩回事吧? 那麼直接主張『性侵未遂加上猥褻只判四年太輕』不就好了 或是質疑怎麼能視為未遂也可以
帶風向到『沒有反抗所以被當成合意』
只是給法院自辯的口實罷了
這篇新聞首段劃的重點也怪怪的 權勢或是強制與後頭的未遂似乎也沒直接關係啊 之前的報導就有提到未遂的判斷是因為該老翁陽痿 這與他是靠權勢還是暴力來壓制被害人沒有直接關係吧?59F 04/02 00:07
→ Pietro: 最後 蘿莉控不是人 是人渣75F 04/02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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