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djboy (雞尾酒)標題 Re: [問卦] 有多少人親自比較過兩岸服貿承諾內容嗎?時間 Fri Mar 28 15:53:23 2014
以下資料為小弟朋友的分析。朋友為法學博士,正好也是國貿相關,所以
特別徵得其同意,轉貼如下。不過我僅是轉貼其FB貼文,一字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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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大家開始想要看承諾表了。那麼我建議先看我國在WTO協定下GATS的服務承
諾表,這樣才不會被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承諾表嚇到。
大家覺得一看承諾表,簡直門戶洞開,以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為例,裡面有多少
項目啊?沒錯,項目非常多。但在我國的GATS服務承諾表中,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業(航空電腦訂位系統除外) (841, 842, 843, 844, 845, 849)全部都是開放而
且無限制的。這表示,只要是WTO會員國,商業據點的呈現(來台設立公司並讓公
司負責人經理人及專業人員進入)全都開放無限制。
但是,因為我國對中國大陸並沒有依據WTO下之承諾開放,所以在(3)商業據點的
呈現上,實際上的開放程度必須再看投審會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
目」,投審會的分類與承諾表不同,是採用聯合國下(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ties, ISIC)的分類方式,
所以要比較會有點困難。不過,我看了ISIC的分類,投審會所開放的,例如電腦
相關服務業即包括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的電腦軟體設計業(6201)、電腦系統整合
服務業(6202)及其他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6203)。在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
中包括入口網站經營業及資料處理(6311)、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6312)等,幾
乎是所有相關產業了,除了6391的news agency services及6399的other
information service activities二項投審會沒有開放投資外,其餘都是投審會
開放的項目,所以其實也是幾近開放的。
問題可能是,服貿是牛肉,還是有毒的牛肉。因為是大陸給的,所有可能有毒?
我也沒有答案耶! 不要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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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沒有在WTO下沒有開放,獨獨開放給中國大陸的行業別呢? 當然有,例如,
第十二類其他服務的洗衣及染色服務(CPC9701)、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
業(CPC9702)、殯儀館及火化場、線上遊戲業(限製作與研發服務)。這是尚未
開放而真的會面臨市場開放的服務業。
這是我們拿去跟大陸交換的產業。
還有,就是雖然在WTO下開放,但我們在國内法中對中國大陸加以限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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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換中國大陸到底給了我們什麼?
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沒有開放的項目就代表進不去嗎? 並不一定,大陸其實
也是WTO的一員,他也有GATS承諾表,所以有些項目在GATS承諾表下已經開放
的,就不會再寫在兩岸服務協議中。例如,飯店和餐館(CPC 641-643),
在商業據點的呈現上,中國承諾在入世後4年內,取消限制,允許WTO會員在中
國大陸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就這些產業而言,簽不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無太大影響。不用簽,中國大陸
市場也已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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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真正的牛肉在哪裡呢?
就是中國大陸在WTO下未開放,而只對我們開放的項目。也是我們要拿美容
美髮業等產業市場開放的利益去跟中國大陸交換的部分。
例如第8類的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除專業服務中所列以外)
A.醫院服務及C.社會服務-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
福利(CPC93311)及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但這一項目的在市場進入上有地域及公司形態的限制。醫院部分尚需經過核准。
所以要連市場開放承諾的限制部分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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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搞不清楚承諾表第一欄的開放項目就討論,可能會有些問題。
以汽車租賃業為例,有沒有附駕駛就差很多。
沒有附駕駛的小客車租賃業,是放在租賃服務業(CPC83101):
在我國的GATS承諾表下:CPC83101的自用小客車融資租賃是全部開放無
限制(當然自然人入境仍有水平承諾的限制),在兩岸服貿承諾表中,亦是
開放項目。重點是投審會是否有開放此一項目給中國大陸? 有,開放7721未
附駕駛之小客車或小貨車租賃業者
有附駕駛的,就不是租賃業,而是運輸服務業。
在GATS承諾表下,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在商業據點的呈現也是開
放無限制的。在兩岸服貿承諾表中,與GATS相同,所以商業據點呈現上寫: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
業據點,提供旅客運輸服務,其實就是GATS商業據點呈現寫白了點而己
(我們在水平承諾上對商業據點並無特別限制)。
再來,投審會實際開放給大陸的項目上,4939其他汽車客運業,屬附駕駛之
小客車租賃業者,也是早就開放的項目。
看完2份承諾表及投審會開放項目後,就可以討論,簽兩岸服貿協議對運將
大哥們的影響了。畢竟我的所學不是產業分析。只能做到這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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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看與國安有關的電信服務業吧...
就電信服務業而言,可分為二類,一為需要設置機線設備之電信業務,即我國電
信法所規定的的第一類電信業務,例如中華電信及台灣大哥大。
這一類的電信服務業在GATS下我們是有條件開放,即在商業據點的呈現的類
型上,限制外資持股比例,外國人對於單一服務提供者之直接投資不得超
過20%,對中華電信以外之服務提供者之直接及間接投資合計不得超過60%。
但對中華電信之持股合計不得超過20%。且董事長及半數以上董事須為我國人。
第一類電信服務在投審會的投資項目上並不開放給大陸投資。在兩岸服貿協議
中亦未開放。
第二類電信業務,就是除第一類以外之電信業(不需要設置機線設備的電信業
務),依NCC的業者名單約有450家業者。
在GATS承諾表下,包括轉售業務及電信加值業務,包括語音電話業務、分封交換
式數據傳輸業務、電路交換式數據傳輸業務、電報交換業務、電報業務、傳真
業務及出電路業務、電子文件存送業務、語音存送業務、資訊儲存、檢索業
務、電子資料交換業、加值傳真業務、編碼及通信協定轉換業務、資訊處理業
務及其他等。第二類電信業務在GATS承諾表下是完全開放並無限制。
在投審會的投資項目上,第二類電信事業亦為開放項目,但有陸資持股比例不
得超過50%之限制。所以實際開放範圍的確小於WTO。
在兩岸服貿協議之承諾表上,第二類電信事業只開放了存轉網路服務、存取
網路服務及數據交換通信服務三項。同樣亦有陸資持股比例不能超過50%之限制。
我非通訊專業,其餘交給專業人士判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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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作者寫到這裡。
有更新的話,我會再補充。
同時也貼於fumodiscuss,以供討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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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blog,懷念的山外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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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VizZ:還在研究承諾表阿 問題不在承諾表阿1F 03/28 16:04
推 tiler:這樣看起來影響似乎不大?2F 03/2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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