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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48案 法規
有鑑於現行「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針對建商起造人生產之新屋為待售商品,屬商
品存貨性質,與囤房定義相差甚鉅,卻比照自然人持有三戶以上課以最高之3.6%「囤房稅
率」,實有不公允之處,特提出「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增列
「起造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課徵」之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
厲耿桂芳、秦慧珠、郭昭巖、李芳儒、陳永德、顏聖冠、李新、歐陽龍、王世堅、陳義洲
、張茂楠、王孝維、李建昌、林瑞圖、吳志剛、陳彥伯、李傅中武、江志銘、阮昭雄、許
淑華、陳政忠、林亭君、林國成、戴錫欽
厲耿桂芳再加23位藍綠議員,共24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