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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rd (蹲在人面獅身像裡)
標題 Re: [討論] 黃慧夫醫師事件
時間 Sat Mar 24 17:23:20 2018


急診科的報到,要鞭判決書的就來啊!

1. 先提出我認為最合理的病程:截肢是因為下肢缺血後造成組織壞死沒錯。
但缺血的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是腔室症候群,二是膝脫臼傷及血管
兩個原因可能單獨發生,但更有可能的是「先後發生導致病情加重」。
也就是說,原本就因腔室症候群,組織缺血了在截肢邊緣了,也已經盡力在救

本來嘛,腔室症候群開刀後也不一定救的回來,已經有極高的機率要截肢
結果轉院過程又發生膝脫臼傷到血管,雪上加霜瞬間就沒救了,最後只好截肢。
如果說所有的人(兩邊醫院、家屬等)都沒有說謊,這是應該最符合事實的判斷。

大家自己想嘛,是住院四天所有醫師、護理師、病患、家屬,都沒發現膝脫臼的機會高
還是搬運一個身高一百九十公分,體重也有百公斤的病患途中,造成膝脫臼的機會高?

2. 前面一直有人說法官根據醫審會的內容來判,所以法官也很辛苦、沒官沒錯云云
但你知道什麼叫斷章取義嗎?

先來看醫審會全文:「膝關節脫臼而壓迫膕動脈,會立即導致膕動脈血管阻塞,患肢會
立即呈現發紺現象,若膝關節脫臼而壓迫膕動脈,然未立即將膝關節復位,以解除血管
阻塞,則4至6小時內即可造成肌肉組織壞死。本案依術後護理紀錄,自97年8月10日

(應係8月11日之誤) 10:30始記錄傷口有臭味,此時可判斷傷口已產生組織壞死。運送
病人期間,原本受傷之膝關節若經外力撞擊,有可能比一般人容易產生脫臼,亦可能因
發生脫臼而壓迫膕動脈致阻塞發紺之情形,惟於如此短暫時間內,不會發生組織壞死」

翻譯一下就是:
1. 病患原本就因腔室症候群有組織壞死 → 幫亞東講話
2. 病患的脫臼極有可能在運送其間造成 → 幫亞東和長庚講話
3. 就算搬運過程有脫臼,也不至於壞死 → 幫長庚講話
4. 結論就是,組織壞死,是因原本的腔室症候群造成,脫臼可能惡化,但不是唯一原因

結果我們偉大的法官怎麼說:「李宗曜於長庚醫院接受截肢手術之原因即係因組織壞死,
因此,可推知李宗曜於轉送長庚醫院之前即已發生脫臼,從而導致組織壞死之截肢重傷害
結果發生,至為明灼。被告辯稱:李宗曜至長庚醫院後發現膝關節脫臼,應是轉院運送

過程中所發生云云,亦與卷內事證不符,而難採信。」

這樣還不叫做斷章取義嗎?
在法官的心目中,只有脫臼會組織壞死,腔室症候群不會?
所以最後有組織壞死,就是因為在亞東的時候就已脫臼?脫臼不可能在運送過程中發生?
這樣的邏輯,這樣的閱讀能力,還真是好棒棒
當初醫審會寫意見的人看到法官這樣的解讀方式,還拿來判刑,應該會哭吧

至於轉送長庚醫院之前就發生的組織壞死,有沒有黃醫師的責任呢?
既然已經第一時間進去做筋膜切開術了,查房只是判定手術是否有把腳救回來而已
如果勤查房又發現組織壞死,就只是提早截肢的時間
查不查房跟組織有沒有壞死,是沒有關係的

當然,有在醫院工作的就知道,完全沒有查房實在不太可能
更常見的是有去查,但實在沒有時間寫病歷

醫審會說:「本案依術後照顧紀錄,並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有違醫療常規」
說的只是病歷沒作好有違醫療常規而已,但法官要認定「沒寫病歷就是沒查房」
說真的是啞巴吃黃連了,不過這點我也不能幫忙說什麼
只能再次的提醒各位醫護人員:「少點時間看病人,多點時間寫病歷吧!」

不過大家將心比心,如果「該做的都做了,只是未寫好病歷,結果被判刑」
相信大家也覺得太過嚴重了


3. 既然錯誤的認定脫臼在轉送之前發生,這點邏輯錯了,下面就一直錯下去了
「被告並無不能至李宗曜病房觀察注意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
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觀察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致因未能即
時發現李宗曜有膝蓋脫臼未復位造成膝部血管阻塞情形,而致李宗曜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
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而施行右下肢截肢手術。被告顯未盡診療上之注意,自
應負過失之責任。」


這裡的問題還要我說嗎?
法官認為沒查房是未能即時發現「有膝蓋脫臼未復位造成膝部血管阻塞情形」的原因
問題是「膝蓋脫臼未復位」完全只是法官自己的猜測而已耶
更不要說這個猜測極可能是錯的!!

如果實際上,在轉送之前就真的沒有脫臼呢?
這樣子即使真沒查房還算過失嗎?下面的「應負過失之責任」還會成立嗎?
不要忘記這是刑事判決耶!
無罪推定原則呢?罪疑唯輕原則呢?只能呵呵了

至於有人提到血管攝影什麼的,這個判決書裡就說應無過失了,不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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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3-23 20:53 yannnn.
03-24 11:49 blueberrypie.
Re: [討論] 黃慧夫醫師事件
03-24 17:23 ward.
HappyBilbo: 謝謝解說1F 03/24 17:27
susuqi: 現在有點不懂大家爭執的點了2F 03/24 17:27
cute320518: 你說斷章取義就是斷章取義嗎?3F 03/24 17:29
chungrew: 推。4F 03/24 17:30
minigg: 哈哈 專業講那麼多...拍拍手
事實就是二審法官...5F 03/24 17:31
chungrew: W4開刀W5看過 W6.7.1沒出現 W2病人AAD7F 03/24 17:32
minigg: 推法官很辛苦 云云...8F 03/24 17:32
chungrew: 病人那邊聲稱黃醫師沒去查房9F 03/24 17:33
minigg: 看來大大是專業的醫法人呢!推
小的外表不像醫師,家屬常常到第三次才會記得我,說醫師沒10F 03/24 17:34
somia012: 自認有程度的人,推薦看吳志正醫師/教授的文章:醫療訴訟12F 03/24 17:35
minigg: 查房的,另外,醫師沒查房 醫師助理或住院醫師呢?護理呢13F 03/24 17:35
somia012: 的因果關係(類似title)開宗明義就是"法界和醫界對因果關係四個字的解釋不同" 因此雙方必須要對自己不了解的領域抱持謙虛心態。題外話,上次醫糾案件出現舉證責任倒置,醫方粉專帶頭炮轟,但吳教授有認真寫文澄清(然後就被忽視了)15F 03/24 17:35
chungrew: 然後剛好有個實習醫師林XX  作證說黃醫師沒去查房
這就對黃醫師很不利了20F 03/24 17:36
somia012: 那個林姓實習醫師好敢...是我大概會推託說我不記得了XD22F 03/24 17:37
chungrew: 唉  我相信黃醫師人真的很好  我也支持醫療行為除罪化只是本案要為黃慧夫醫師辯護真的蠻困難的
我不知道黃醫師是不是請錯律師  他的辯護像這篇就很OK23F 03/24 17:38
DaiRiT: 六日不是有值班醫師去看?26F 03/24 17:39
minigg: 大大真是英明神武http://i.imgur.com/XUXoC9v.jpg27F 03/24 17:39
[圖]
 
minigg: 我想他不是請錯律師...28F 03/24 17:42
chungrew: 但黃醫師不知道是不是惹到法官還是怎樣?
誤解黃醫師的話為認定運送過程造成29F 03/24 17:43
shaomi: 實習醫師會作證黃醫師沒到@@ 有點驚訝31F 03/24 17:44
InHanchiao2: 推這篇。排除幼稚嗆聲的部分,這篇的內容才能真正讓一般大眾瞭解黃醫師的困境是什麼,比起那種什麼救人很偉大的屁話真的有參考價值多了。醫師跟法官,都有素質之分呢。32F 03/24 17:44
chungrew: 那個實習醫師應該完蛋  以後大家可能會質疑這傢伙作偽證36F 03/24 17:46
eternia0920: 身高190cm 這數據是? 病患不是14歲? 14就有190cm嗎?37F 03/24 17:47
minigg: 還敢說素質勒...我都不敢說勒,"法律人好偉大,要用我聽得懂得來說服我"...做人的道理不需要判決書好嗎?事實就是,一個救人的醫師人生被耽誤了10年。然後某個族群嗆說你的素質多高,這麼高看不出來判決書躲的魔鬼?哈...我發文完,去看完判決書就知道魔鬼在哪了,自己看不出來怪我勒...站內也讓我覺得應該這樣沒錯。
大大敢講我不敢講的話...只是英明神武啊
推文的醫師防衛醫療加油啊...反正版民不在乎38F 03/24 17:50
shaomi: 有分歧本來就是必然的,一個就是認為醫師肯定不會有錯,一個就是就事論事說明XD  給人的感覺當然不同46F 03/24 17:53
ward: 數據是根據2011-05-05中國時報報導,當然可能有出入
既使數字有誤,病患很大隻很難運送應該是確定的48F 03/24 17:54
cute320518: 如果無法說服同為醫師組成的醫審會,何能說服法官與百姓?50F 03/24 17:55
ward: 樓上,我在臨床工作十數年,有時自己也會寫回覆法院的公文52F 03/24 17:56
HappyBilbo: 不知道我有沒有漏看,但是實習醫師是說「手術後他只跟醫師去查房過一次」,但沒有說黃醫師只有去查房一次啊,所以也有可能是黃醫師有去查房但那時候他沒跟。53F 03/24 17:57
ward: 雖然我不是法律專業,但對醫審會解見的判讀,應該比法官強吧56F 03/24 17:57
revorea: 法官素質....呵呵呵....多開幾次庭就知道了57F 03/24 17:58
ward: 再說如果法官真的錯誤解讀了醫審會的意見,有上訴機會嗎?這個案子不就是因為沒有上訴機會了才會被爆開?58F 03/24 17:59
cute320518: 就算有十個審級,敗訴一方永遠不服氣
都自認沒錯60F 03/24 18:02
ward: 法官有沒有直接問醫審會「轉送前有沒有脫臼?」
法官應該有問,回覆醫師才會說「運送期間脫臼機會高」62F 03/24 18:03
okiayu: 也推這篇說明,但風向有點亂我還是先閉嘴好了64F 03/24 18:05
minigg: 我看完病程覺得黃慧夫沒錯,為什麼不能說黃慧夫沒錯?ward大大用法律人喜歡的因果來分析當然ok啊法律人比較容易接受,我一開始就說,做人的道理不用判決書教。之前的舉證義務由院方舉證我也認為法官沒錯啊。黃醫師處置沒錯,一審也判無罪,二審這樣判我還需要用法律的角度說才知道有問題喔~拜託65F 03/24 18:05
ward: 結果法官還認為是「轉送前就脫臼」,還就此判刑
問題在,轉送前有沒有脫臼根本就是不確定事實,也沒有證據71F 03/24 18:05
minigg: 我也覺得法官會寫運送時有沒有脫臼。每次都覺得法官這種類似問題都很傻眼...我又不是算命的73F 03/24 18:07
ward: 這樣對於法律人說的「罪疑唯輕」「無罪推定」要怎麼解釋?75F 03/24 18:08
InHanchiao2: 你別再發表這麼低能的言論了好不好?照你說法學生才是最偉大的,因為老師都還要盡量講解到學生聽得懂咧。你講話之前有沒有自己想過自己在講什麼啊?76F 03/24 18:09
minigg: #1QjU6LOM
ward大大看完這篇應該會更有趣79F 03/24 18:09
ward: 刑事判決不該講求證據嗎?醫審會有明指「轉送前就脫臼」嗎?81F 03/24 18:10
minigg: 某i請發表言論小心...看不懂我說的不是我的問題82F 03/24 18:10
ward: 醫審會根本沒說病患轉送前就脫臼,這樣法官還不算斷章取義?83F 03/24 18:11
thenorth: 這篇比前面幾篇說服力強,前面幾篇一直強調醫師很偉大,少年無照根本搞錯重點。本件當時未修法導致2審直接確定,黃醫師提了3次再審,第3次的主張跟你這篇很像,可惜沒請律師引錯條文(2.3次都直接被程序駁回==)。如果再去請醫療評鑑小組再次提意見或者重新解釋法院誤解,或許可以當新證據再審。84F 03/24 18:11
ben101068: 動不動就在那邊低能 法律人喔zzzz90F 03/24 18:12
cute320518: 下次認真點查房吧91F 03/24 18:13
InHanchiao2: 所以你覺得老師講的學生聽不懂,都是因為學生智商低?真心替你感到丟臉…好,我不該認真看待你的言論,我的錯92F 03/24 18:17
Pictor: 專業打臉文95F 03/24 18:19
minigg: 說服力只對法律人吧...很多事情一般人都覺得有問題的法律人都覺得沒問題。
再說一次,上次我覺得院方得負舉證義務沒問題,以免被說法
一審二審見解不同,一個有罪一個沒罪,然後用同一份鑑定報告...這沒問題?
醫生救人好偉大好棒棒?哈哈
我說的是,對於給別人一個重生機會的人被判刑卻覺得理所當然?我不知道在想什麼,當然也可以解釋 救人好棒棒啦,不好棒棒你去跟黃慧夫說...還有個嗆我醫生把病人當低等人看
不知道舉出一個醫師了沒96F 03/24 18:20
※ 編輯: ward (111.241.132.39), 03/24/2018 18:21:53
journey0313: 慘,有時候還會被嗆只會寫紀錄嗎?上法院才知道紀錄多重要,幸好我查房都會在紀錄上補一句醫師已探視316F 03/25 00:48
chungrew: 這是必須的   有紀錄很重要318F 03/25 00:49
azdc: 以後各位記得下班之後回值班室繼續補Progression Note啊...319F 03/25 01:36
Chaser1482: 推這篇320F 03/2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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