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asketballTW
作者 acerttt (acertt)
標題 Re: [討論] 律師解釋林秉聖事件
時間 Sat Sep  2 03:41:36 2023


※ 引述《reason825 (reason)》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pwQ4jeeW4o
: 大約第三分鐘開始,講了10多分鐘
: 聽內容應該是沒什麼立場的解讀這事件,順便解釋很多法律問題
: 沒逐字稿,有興趣自己聽囉
: 我自己簡單結論:
: 1.合約終止有效
: 2.沒有球監可能
: 3.委任解約負賠償責任,合約有寫就照合約賠
:   沒寫就需要舉證實際損失求償
: 4.大聖看起來輕鬆可能法律相關問題都已經了解(台新方教學)
: 兩聯盟並沒有任何約束條例,很難說他就是惡性挖角
: 歡迎討論

關於委任契約與僱傭契約的差異來說,我個人有個疑問想請問鍵盤律師們,

推文有寫道,如果當初獅簽的是僱傭契約就好了,最主要的原因是,僱傭
契約是不能夠單方面任意終止的,

那公堂之上來假設一下,假設今天大聖跟獅簽訂的是僱傭契約,那難道獅就可
以主張因為獅與大聖的僱傭契約是先簽的,因為這張僱傭契約還沒結束,所以
台新與大聖後來簽的那張契約<無效>嗎??


我這邊說的是<無效>喔,代表大聖一定要去獅報到,代表只要簽了僱傭契約,
之後只要這張僱傭契約的期間沒走完,後面跟其他球團簽的合約都是無效的
嗎??

那如果不能這樣主張(或者需要上到法院搞個一年半載才能確定),那獅跟
大聖簽的是委任,大聖不去賠違約金,簽的是僱傭,不去還是賠違約金,

就像鄉民說的,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那為什麼要強調當初應該簽僱傭?
對於雙重合約來說,無法履約也都是賠錢而已。

補充一下,個人認為委任與僱傭契約差別在,當兩聯盟無法用聯盟規範對方球
團行為時,假設是委任,那大聖Thank you獅,再去跟台新簽約,比較沒有
兩份合約期間重複的道德觀感問題,簽僱傭契約則一定會有兩份合約期間
重複的問題。


以上是兩聯盟的情況,單一聯盟的話,聯盟規章會去判斷球員歸屬哪個球團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124 (臺灣)
※ 作者: acerttt 2023-09-02 03:41:36
※ 文章代碼(AID): #1ayZvoxx (basketballTW)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93597298.A.EFB.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律師解釋林秉聖事件
09-02 03:41 acerttt.
※ 編輯: acerttt (36.224.2.124 臺灣), 09/02/2023 04:00:35
beautydots: 主張無效的話要繞到民法71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民法72背於公序良俗,我認為若獅隊簽僱傭、台新在重複的期間簽約,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的惡意挖角會比較明確,從而獅隊可以訴訟主張台新的約無效+台新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救濟手段除了上法院,可以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有調查權且可以作行政處分(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還可以繼續罰到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這個應該會比較快。目前這樣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如何認定,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值得我們繼續觀察。然後我看法條,理論上僱傭契約債務不履行賠得會比較多,嚇阻力應該也會比較強。1F 09/02 04:31
沒錯,委任跟顧傭的主要差別就是賠錢的大小,嚇阻力的差別,
會決定要簽兩份合約導致其中一份無法履約的,就是會這樣做。
dgq75148: 如果簽的是僱傭 就沒有台新說的在知道林秉聖沒有其他有效合約的情況下簽約的事情 所以林8/15之後到現在應該只會有攻城獅一張合約14F 09/02 04:40
Yu112927: 林秉聖沒救了17F 09/02 04:48
ZIDENS: 如果是雇傭 台新就沒辦法主張書面解約已寄出
所以合約無效 就沒後面的事了
你以毀約為前提當然是怎麼簽都可以解的
這世界上不存在真正具有強制力的合約 你可以用生命反抗18F 09/02 04:52
我不懂Z版跟dgq75148板友是好傻好天真,還是真的就是護航到無下限??

今天決定這份契約是僱傭還是委任的只能是法官,沒有任何標準版公版的契約樣式,
就算獅主張自己簽的是僱傭契約,台新還是主張大聖跟獅的合約無效,大聖還是主張
這是委任合約可隨時終止,所以你們兩位的說法就像是,

男朋友跟女朋友說,就是因為妳上班時跟其他男同事講話(沒有簽僱傭合約),所以
我才會出軌,如果妳沒有跟其他男同事講話,我就不會出軌。

獅簽了僱傭合約,大聖就不會跟台新簽約?? 所以大聖跟台新簽約,錯的是因為獅
沒有簽僱傭合約??

今天獅跟大聖已經沒有了契約成立基礎的信任關係(還有可能是因為台新的慫恿),
結果錯的是獅沒有跟大聖簽僱傭合約??
rocket101: 版主說的是23F 09/02 05:43
Joshuaian: 真理越辯越明
另外,前一篇很多人說專業的悍創不可能違約金沒設或是設的很低。偏偏這就專業在林宜輝吳岱豪辛巴這些高價球員在表現不理想時,球團處理起來容易,還有伊波卡的第二年保障合約如何賠償的問題24F 09/02 05:50
所以小力才會在YT上要求球員趕快加入球員工會,至少有工會的力量幫忙爭取。
elve7878: 假設不成立 契約不會明文寫聘用球員為球隊打球是委任還是僱傭
今天契約甲方聘用人發現契約存續期間有對自己不利的狀況 就有空間可以主張契約是委任或僱傭29F 09/02 06:16
沒錯,就是因為是哪種契約只能由法官判斷,所以兩方就是主張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elve7878: 說到底還是職業球隊的法制化不完整 球員簽契約到底是委任還是僱傭 中職十幾年前就吵過了 結果實務判下來還是有些判委任有些判僱傭
最後身為獅迷 還是呼籲攻城獅 錢出的沒人家多 不要像上D卡公審前女友的人一樣 想帶風向訴諸道德 明眼人都知道 你們要的不是球員 只是想要多跟台新凹賠償33F 09/02 06:20
主張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就叫做凹賠償??而且兩聯盟的合約爭議就是只能靠民法,
民法對於合約就是信任基礎,就是無法履約就賠償,這不是職業球隊法制化能解決的。
split1000: 那不能公審前男友嗎XXXD39F 09/02 06:52
annynovel: 這事件落幕後,還是要想辦法完善兩聯盟的規章吧,籃協和兩方都要好好談談40F 09/02 07:46
會有人跳出來說,這又關籃協什麼事了,是以為籃協包山包海嗎?
L9m: 凹賠償都講得出來 檢討受害者是怎樣42F 09/02 08:11
olin7745: 工程獅又不是新球隊第一次簽約應該不會犯這種錯 台新也只能主張合約是在林跟中信沒跑完時簽的所以合約無效43F 09/02 08:23
roland753951: 樓上意思就是原來被砸錢搶人不能施壓,只能電電吃下46F 09/02 08:33
madaco: 如果簽雇傭 季中被CBA挖角還能去嗎?48F 09/02 08:43
sawkuanwoo: 僱傭球團同意就可以去,但現在是委任,球員自己可以單方面解約,只要賠償給好,但喵應該沒想到所以沒寫49F 09/02 09:20
dannyao: 當然可以 雙方同意讓你去CBA就可以51F 09/02 09:20
都雙方同意了,不管什麼契約形式真的沒差了。
sawkuanwoo: 只能說台籃搞球員這麼久,這次在大聖身上踢到鐵板了52F 09/02 09:21
dannyao: 僱傭麻煩的是 你要3q球員 球員不願意時
你不見得能3q成功
簽委任就沒這個問題
球團隨時可以3q球員 不管球員願不願意
頂多花錢而已53F 09/02 09:22
是啊,現在大聖對於獅也就是賠錢而已,所以獅只能主張台新違反公平交易法。
dannyao: 以前都是球團3q球員 現在是第一例球員3q球團
其實本質上跟球團提前3q球員一樣
所以沒什麼好悲憤的 不然球團提前3q球員是不是
也要出來悲憤 講球團沒良心沒合約精神?
不然不就是雙標仔58F 09/02 09:29
當初富邦解約球員時,版上應該也是大多數人幫球員說話??
kane7410: 好奇情況反過來台新先簽 大聖和獅簽約風向會怎樣63F 09/02 09:43
你就會看到那些ID講的話反過來而已啊,指責的能講出的理由就是那些,
護航的能講出的說法也只有那幾招。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0:49:31
TheEmperor: 完全不覺得林有錯64F 09/02 10:04
gekkou: 攻城獅受個屁害,之前提前解約球員幾次了,還是只有球團能提前解約球員不行,簽委任搞那些模糊空間就是會被反噬。然後繼續帶風向說我球團才是受害者,標準受虐員戰法。65F 09/02 10:22
現在有球員工會,還有很多跟獅不對盤的球團,還有另一個聯盟,還有之前法院的判例,
然後你在這邊說獅球團在帶風向?? 那為什麼那些覺得吃虧的球員不跳出來帶風向??
access4096: 台灣球迷很吃情勒那一套說法69F 09/02 10:24
black205: 來了 講提前解約 所以提前不是都說有拿補償嗎
指人受虐兒的加害者戰法跟某群真像70F 09/02 10:29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0:52:02
ZIDENS: ==這哪有啥護航 就事實啊
阿你要以違約為前提 那當然是簽什麼都一樣
簽賣身契他也可以不理 不是嗎==72F 09/02 10:50
不是以違約為前提,我們都不是法官,而是以每一方不同的主張為前提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0:53:31
ewayne:         ...所以你是要討論什麼?...75F 09/02 10:54
看到有些人在說,就是因為獅沒簽僱傭合約所以大聖才跟台新簽約覺得很好笑啊,
你下面那位就是了。
ZIDENS: 不是以違約為前提那就是雇傭有約束力且不能單方解約啊==76F 09/02 10:54
獅主張是僱傭,所以就是僱傭了嗎??大聖同意嗎??台新同意嗎??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0:56:13
ZIDENS: 但你又說了就算這樣大聖想跑還是可以付錢跑掉
那就是以違約為前提阿78F 09/02 10:54
想跑就可以跑是在說不管委任或僱傭,本來就是想跑都能跑。
所以不管獅跟大聖簽的是什麼合約,大聖想要跟台新簽約都是可以的,
因為民法就是規定,不履約就是賠償。
所以不是,像你說的

ZIDENS : 如果是雇傭 台新就沒辦法主張書面解約已寄出,所以合約無效 就沒後面的
         事了

就算獅當初簽的是確定是僱傭合約,大聖跟台新的合約也不會是<<<無效>>>的喔。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01:51
ZIDENS: ............合約就是同意才會簽的東西80F 09/02 10:57
gekkou: 提前解約就按合約來賠償啊,3Q伊波卡時伊波卡有出來哭嗎,現在反被3Q才在那哭惡意挖角,這不就受虐兒戰法。林秉聖做法吃像難看,但攻城獅沒好看到那去,在那裝受害,為什麼P 裡面就工程獅的合約糾紛最多。81F 09/02 10:57
惡意挖角是公平交易法的管轄範疇,不是民法管的,
獅跟伊波卡只有民法的契約關係,你把兩件事扯在一起了喔。
ewayne: ...都這麼多天了,還能夠一直沒看懂,你也真的是厲害...85F 09/02 10:59
我沒看懂什麼??
ZIDENS: 現在主張的問題喵自己也說溜嘴是委任
有人認為要看條文內容 我看案例應該是要看執行內容但如果抬頭是雇傭 條文是雇傭 根本沒有爭論的餘地87F 09/02 11:01
富邦判例當初寫了是委任,但法官認定是僱傭,你說沒有爭論的根據是啥??
更別說,什麼樣的條文才叫做僱傭??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06:01
ZIDENS: 我那句話沒有逗號==90F 09/02 11:03
reason825: 如果跟獅是簽雇傭合約,我認為台新就不會出手了91F 09/02 11:03
ZIDENS: "沒辦法主張書面解約已寄出所以合約無效"是一句話92F 09/02 11:03
reason825: 因為台新要簽大聖之前應該是有提醒大聖要做終止合約的動作,這就是已經考慮到法律攻防了
所以大聖也在前一天先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委任合約93F 09/02 11:03
ZIDENS: 對啊就是reason825說的啊==
如果是雇傭 台新沒辦法主張大聖已經寄出書面所以
合約無效所以台新可以簽 的這件事96F 09/02 11:04
所以我說嘛,獅主張是僱傭就是僱傭了嗎??  先喊先贏??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07:30
ZIDENS: 富邦就是抬頭委任 條文雇傭啊99F 09/02 11:07
所以我問你嘛,什麼樣的條文才叫做僱傭??
這種只能靠法官判斷的東西,然後大家都拿來做結論??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09:03
ZIDENS: ….你的主張沒辦法立論連法院都上不了239F 09/02 14:41
b039365055: 跟Z版講邏輯!原po你怎麼了240F 09/02 14:56
※ 編輯: acerttt (60.248.91.41 臺灣), 09/02/2023 15:24:19
Dope5566: 樓上別說風涼話了241F 09/02 15:41
KwonCho: 只看到原po一直在鬼打牆242F 09/02 17:14
doS16: 如果覺得自己的主張很容易被打臉的話,其實是可以不用跳針一整篇文。獅自己都說是委任約,一直幫他跳針有僱傭的可能是在幹嘛
看下一篇新聞獅上法院就是要個委任違約的賠償而已,怎麼能腦補成獅要爭僱傭243F 09/02 19:19

--
--
(acerttt.): Re: [討論] 律師解釋林秉聖事件 - basketballTW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