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Insania (余の顔見忘れたか)標題 Re: [新聞] 好心拾獲皮夾被冤偷錢 遭司法追殺1年時間 Wed Apr 9 14:14:14 2014
來來來~大家來來來~大家來~
台北地院
【裁判字號】 102,審易,2476
【裁判日期】 1021217
【裁判案由】 侵占
節錄第四項
(一)告訴人於警詢及本院102年12月3日審理程序中均指稱伊於10
2年5月31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臺北松山機場出境大廳遺失
深咖啡色皮夾1只及
HTC廠牌One行動電話1支,松山機場旅遊
資訊服務台隨後廣播拾獲伊所遺失物品,伊前往領取清點時
發現深咖啡色皮夾1只內2400元不翼而飛等情(見102年度偵
字第16011號卷第12頁及本院卷第3頁反面);然經本院訊問
告訴人有關該只深咖啡色皮夾之現金數額,告訴人證稱:「
(為何會特別記得清楚裡面的現金是2400元?)這個我說明
一下,其實我
沒有辦法確定是2400元,我只記得裡面有兩張
千元鈔,約有三到五張的百元鈔,因為報案時
警察要求我要
提出一個
確切的數字,所以我就說遺失2400元。(為何特別
記得當時皮夾裡面鈔票的數量?)因為我約在案發一個星期
前領了3千元,就是3張壹千元鈔票,在那個星期中,我大概
只花了3、4百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第30頁)
,可認告訴人在臺北松山機場出境大廳遺失該只深咖啡色皮
夾前從
未明確清點皮夾內之現鈔數額,僅係依其記憶概略判
斷其皮夾內應該有兩張千元鈔及約三到五張的百元鈔;又本
院
當庭訊問告訴人其皮夾內之現鈔數額,告訴人答稱:「約
有5,300元。
千元鈔約5張,百元鈔大約3-4張,都放在我的
皮夾裡面」等語,惟本院徵得告訴人同意請其當庭清點皮夾
內現鈔數額,告訴人當場清點皮夾內有
千元鈔5張、百元鈔2
張、5百元鈔票1張(見本院卷第30頁),可認告訴人並
無法
僅憑記憶即正確判斷皮夾內現鈔數額,參以本件查無其他證
據足資認定告訴人所有深咖啡色皮夾於遭被告拾獲當時其內
之現鈔數額,自不能僅憑告訴人單方之指訴而認定被告拾獲
時該只深咖啡色皮夾內有現鈔2400元。
(二)承上,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臺北松
山機場出境大廳,除告訴人所遺失深咖啡色皮夾1只外,尚
拾獲告訴人所有HTC廠牌One行動電話1支,又該支HTC廠牌On
e行動電話價值大約1萬元,業據告訴人於本院102年12月3日
審理程序中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倘被告有意
侵占其所拾獲告訴人之財物,何以未侵占該只價值更高之HT
C廠牌One行動電話1支,反將之連同該只深咖啡色皮夾1只一
併交予松山機場旅遊資訊服務台進行失物招領?明顯有違事
理。至被告於拾獲該只深咖啡色皮夾1只至前往松山機場旅
遊資訊服務台進行失物招領之過程中,雖於11時41分37秒進
入東廁所,於11時43分11秒出廁所,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見102年度偵字第160 11號卷第20頁)及被告行徑路線圖(
見102年度偵字第16011號卷第32頁)附卷足憑,惟被告於警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係因想上大號而進入廁所,且
此舉並無違反常理之處,本件既不能告訴人單方之指訴而認
定被告拾獲時深咖啡色皮夾內有現鈔2400元,即不能單憑被
告於拾獲該只深咖啡色皮夾後曾進入廁所1分多鐘即推論被
告有侵占該只深咖啡色皮夾內現鈔2400元之犯行。
來來來~大家再來~再來再來~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 103,上易,225
【裁判日期】 1030319
【裁判案由】 侵占
節錄第五點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一)倘原審認告訴人皮夾內並無現金,
即應就告訴人所言案發前曾提領3千元乙情,予以調查,用
以證明其所述可信性,原審並未為之,逕以前述告訴人審理
時之記憶情況,遽認皮夾內並無現金,實有未洽;(二)觀諸監
視錄影翻拍照片,自告訴人遺落皮夾迄被告拾獲止,約有3
分鐘時間,且無人接近該皮夾,而被告拾獲後,歷經5分鐘
時間,始將皮夾交予服務台,原審未審酌被告持有時間過久
,可從容拿取皮夾內現金,亦有未當;(三)又手機雖價值昂貴
,然因內部置IMEI碼,調閱通聯紀錄即可知手機下落,被告
豈會甘冒被查緝風險而拿取手機,原審遽信被告所言,實有
未妥;(四)另進入廁所原因眾多,被告入廁原因是否確如其所
言,本屬法院職權調查事項,原審未予調查,自有未當云云
。惟查,原審並未認定皮夾內並無現金,且如前所述,告訴
人於原審及本院陳稱,其無法確定,亦無任何證據證明遺失
皮夾內有2400元,顯見告訴人僅係依其記憶概略判斷,查無
其他證據足資認定告訴人所有深咖啡色皮夾於遭被告拾獲當
時其內之現鈔數額,縱調查告訴人是否確有提領3千元乙事
,時隔一週,告訴人已有使用之情形,也無法證明皮夾內尚
有多少金額,當無調查之必要;再者,告訴人離開座位後迄
被告拾獲後皮夾,間隔約3分多鐘,且告訴人在座時,依現
場照片(偵卷第15頁),其旁尚有其他旅客在椅子上休息,自
不能排除有其他旅客動手翻動告訴人皮夾而取走現鈔之可能
。至被告取走告訴人皮包後,雖約經5分鐘,始將之交予服
務台,仍期間曾入廁1分多鐘,然入廁原因,業經伊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供稱係因想上大號而進入,並未悖常
情。且公廁之公共空間固有可能有裝監視器,上大號之廁所
屬私密空間,則不可能有裝設監視器,本無從調查。倘公訴
人認被告趁此期間於廁所內為侵占行為,自應由公訴人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上訴意旨
未指出證明方法,自無可採。另被告所拾獲之HTC廠牌One行
動電話,價值約1萬元,被告並未侵占,業據告訴人供明,
手機內雖有置IMEI碼,容易追查,惟被告如有意侵占,非不
得轉售圖利,未必即自己使用,且被告若有侵占皮夾之紙鈔
,亦可於廁所內將皮夾及手機丟棄,以免自己因至服務台報
繳而有曝光之風險。從而,是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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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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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好心拾獲皮夾被冤偷錢 遭司法追殺1年
04-09 14:14 Insania.
→ Atwo:一個是說 他不偷手機是因為手機容易被追蹤4F 04/09 14:16
推 postpost:當事人有辦法舉證自己皮包內原本有5300元嗎?5F 04/09 14:16
看文章內容,這5300是開庭當天法官問當事人當天皮包內有多少錢
而非所稱被竊當日
→ Atwo:法院是說 偷手機不一定要使用 直接轉手也可獲利 他卻沒偷6F 04/09 14:17
※ 編輯: Insania (101.12.21.210), 04/09/2014 14:19:09
推 FxAmber:他是想酸拿htc的人腦袋都怪怪的吧7F 04/09 14:17
推 loxlox:不過在機場裡的一個皮夾裡面 完全都沒放錢 也是不太可能8F 04/09 14:17
推 poolo:關鍵是檢察官要舉證被告人在廁所偷錢之犯罪事實阿 無罪推定9F 04/09 14:18
推 smalltwo:HTC ONE居然有一萬的價值10F 04/09 14:18
推 Kreen:感覺有麻煩到,還是不要撿比較實在。11F 04/09 14:18
推 Caress:還好我拿南韓牌的(  ̄ c ̄)y▂ξ12F 04/09 14:19
推 cul287:htc one 跳水很快的13F 04/09 14:19
→ agem:本來告人就要舉證....14F 04/09 14:19
推 jasonyeh:如果要偷錢,錢拿了大可把錢包丟了阿15F 04/09 14:19
推 torahiko:以後看到失物別幫忙撿 有人車禍受傷無視16F 04/09 14:19
推 echomica:簡單講就是 沒拍到被告手伸進去皮夾拿錢 就是無罪17F 04/09 14:20
→ Atwo:視而不見頂多被說冷漠 熱心可是會惹來官司的19F 04/09 14:20
推 lostsky93:要是我皮包掉了被人撿還 我一定把皮包內現金都給他感謝21F 04/09 14:20
推 Kreen:我相信像樓上這樣好是多數,但遇到一個亂告的就麻煩死了。22F 04/09 14:22
→ adware:反反覆覆,難怪人家要判被告無罪23F 04/09 14:22
推 werty982730:所以被害人根本不能確定有多少錢,還直接認定少240024F 04/09 14:22
推 richardh:本來就無罪推論阿,沒憑沒據也不確定裡面多少錢....25F 04/09 14:22
→ smalltwo:我要是能找回證件不用補辦,省的錢何止幾千塊26F 04/09 14:22
推 SRNOB:很機掰 還你錢包讓你不用補辦證件還要告人29F 04/09 14:24
→ loxlox:撿起來沒拿去招領 現在監視器那麼多 一被照到就GG31F 04/09 14:25
推 donatello:為2400告到高等法院會不會太誇張啊32F 04/09 14:25
推 area41gold:我有個疑問 5300是當天告訴人皮夾的實數嗎34F 04/09 14:26
推 dacapo:又沒多少錢 不用重辦證件、各種卡不錯了吧37F 04/0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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