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RedCarRet (天長地久)標題 [新聞]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時間 Mon Nov 4 07:16:05 2013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聯合報╱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2013.11.04 02:41 am
網路時代來臨,公然侮辱也從現實生活轉移到網路。最近出現一批「網路訟棍族」,專門
在網路上挑釁他人,有網友禁不起激怒,向對方大罵「你豬啊」、「白癡」而吃上刑事官
司,賠上和解金後才獲撤告。網友警戒,在網路上奔相走告「不要被釣魚!」
一名網友上周被台大批踢踢論壇的網友控告公然侮辱,一問之下竟發現同時有卅多名網友
也挨告,逼得版主在論壇上公告,提醒網友「不要被網路訟棍釣魚!」並舉例,有網友只
回說「你是奧客!」或「你算哪根蔥?」就被告涉嫌公然侮辱。
公告一出,曾深受其害的網友「維尼」上網吐苦水,說他因在網路上與一名網友筆戰,氣
得忍不住罵對方「你白癡啊!」就挨告。檢察官勸他們和解,他不想跑法院,付了兩萬多
元的和解金,對方才撤告;一問之下,才知有網友也被此人告,對方甚至故意到南部偏遠
地區的警分局提告,逼得他千里迢迢南下到分局做筆錄。
網友「瑞可」說,有網路訟棍專門鎖定某些對象,只要看這對象到哪個版發文,就去版上
挑釁,刻意激怒對方;有的人一開始不理會,後來忍不住還擊,向對方開罵,網路訟棍就
會留言「我已備份,大家法院見囉!」
法界人士說,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他人,在網路上的BBS討論區或文章
留言版辱罵他人,因公開的網路論壇有多人瀏覽,有「第三人在場」,一定會留下證據。
「網路訟棍」就是利用「凡罵過必留下痕跡」的證據提告,讓警局及司法機關多了許多網
路公然侮辱案件,花費司法資源。
網友認為,這跟假車禍的「車禍蟑螂」何異?故意釣魚,讓人忍不住大罵,甚至藉和解金
牟利,網友除了隱忍,幾乎無法自保。
【2013/11/04 聯合報】 @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
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71724.shtml#ixzz2jcxBZD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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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聞連結:
4.備註:
上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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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13.88
推 DFTT:兩萬多耶 真好賺2F 11/04 07:17
推 BigCat:有報導這個提醒網友也算好事…推一下3F 11/04 07:18
→ ev331:不知道要說死好還是怎樣 兩種都可能中4F 11/04 07:18
推 inglee:你馬英九阿 你黃世銘阿 你陳水扁阿 你陳致中阿<-會被告嘛??5F 11/04 07:18
推 jho52106:可以公布這些訟棍的大名嗎? 真想認識他們6F 11/04 07:18
→ BigCat:四叉在置底推爆那邊有稍微提到 看推文搞不好可以猜猜看7F 11/04 07:19
推 kutkin:只要有心,人人都是訟棍啦。9F 11/04 07:20
→ aresa:板上的道歉文裡就可以查到了阿,本名和PTTID都有10F 11/04 07:20
推 fantas99:這太容易了 鎖定容易激怒的 然後去版上針對政治立場留例如:大家討厭馬英九 我就鎖定幾位 故意留 支持馬英九11F 11/04 07:20
推 soulover:嘴賤被人釣剛好而已,還是潛水金實在13F 11/04 07:21
→ fantas99:像是 馬英九做的很棒 只有不懂的人才會謾罵
然後等人回14F 11/04 07:21
→ elido:譴責426跟馬水母會嗎?16F 11/04 07:21
推 YU0158:上次那個罵人馬英九被告的結果到底如何19F 11/04 07:22
推 no5566:不要罵就好啦20F 11/04 07:23
→ aidao:公然侮辱除罪化吧!吵架對罵這種事真有需要用刑法處理嗎?22F 11/04 07:23
→ no5566:你 這個字 少用為妙25F 11/04 07:24
→ cacoi:請古美門幫打官司 原告打成被告26F 11/04 07:24
→ fantas99:不要用 你 我 他 ; 用 蛆蛆 吱吱 表示28F 11/04 07:24
推 jho52106:公然侮辱除罪會世界大亂 但應該要針對這方面去修法30F 11/04 07:25
推 Bking1300:會被告的 大部分自己也有問題 動不動白癡智障掛嘴邊31F 11/04 07:25
→ fantas99:遇到政治立場不同的 就用 蛆蛆 只會.... 吱吱只會...32F 11/04 07:25
→ jho52106:怎麼會有人搞到大家都想罵他?33F 11/04 07:26
推 aidao:公然侮辱除罪,回歸民事,才有可能制止濫訴。以刑逼民聽過嗎38F 11/04 07:27
推 xeins:不過da網友說的極端情況 反而不用怕 因為對方構成誣告的要件39F 11/04 07:28
→ fantas99:不對 如果對方沒有講到你 你用聯想力告 會觸犯誣告罪41F 11/04 07:28
→ fantas99:用聯想力告 還要確定對方有指定到你45F 11/04 07:29
→ xeins:而且這個新聞有個疑點 刑訴的原則是:原告需遷就被告所在地啊46F 11/04 07:29
→ xeins:其實可以證明啊 依照證據法則 一般理性正常人完全不會聯想到48F 11/04 07:30
推 u70098:這記者要小心了 X先生現在是無差別攻擊 小心也收到存證信函51F 11/04 07:30
推 shahe:誰叫酸吱天生臭嘴┐(─_─)┌52F 11/04 07:30
→ fantas99:只要對方告你不成 就可以反控誣告53F 11/04 07:30
→ xeins:而訟棍偏偏聯想到而要搞人 就可以證明成立啊??55F 11/04 07:31
推 evilking:別亂教人了 蛆蛆 吱吱都是動物56F 11/04 07:31
→ paleomort:被罵的確不舒服,不過靠這個賺錢實在不怎麼樣。59F 11/04 07:32
推 ECZEMA:推聯合報這篇報導60F 11/04 07:32
→ fantas99: 你沒有指明你我他, 他卻賴你 就可以控 誣告61F 11/04 07:32
→ evilking:你把人故意用動物的名子叫 也是可能吃官司了62F 11/04 07:32
推 qoobaa:好像很好賺耶XD63F 11/04 07:32
→ xeins:da你這就淺了 證據法則你回去翻翻刑訴教科書即知 不必遷就65F 11/04 07:33
→ fantas99:誣告 和 告人 都一樣 賺和解金吧67F 11/04 07:33
→ xeins:訟棍~否則 被告"嘴巴"說他叭啦叭啦 法官難道依被告證詞判案?69F 11/04 07:34
→ fantas99:你很爛 指定特地人, 蛆蛆/ 吱吱 很爛 這樣如何告?70F 11/04 07:35
→ xeins:媽媽嘴謝依涵說她只是一時失手沒有要殺人 法官有因次信他嗎?71F 11/04 07:35
推 ndr:是為大家好啊! 夠多選票才能逼痢痿修法73F 11/04 07:35
→ xeins:有因此要死者家屬"證明"謝依涵當時"心裡"想傷人而已或殺人嗎74F 11/04 07:35
→ xeins:所以 我是指 da先前所說的"極端"狀況時 反控誣告可以成立...至於"沒那麼極端"的情況時 da所說的 我倒沒有否認確實難成立79F 11/04 07:36
推 dogses:請問那裡知道ID84F 11/04 07:37
→ dogses:有罵人是高招的八卦?87F 11/04 07:39
推 u70098:分身很多 你知道ID也沒用 只能奉勸鄉民嘴巴要小心為上89F 11/04 07:39
推 xeins:我有什麼 就在於我上述推文的專業知識中 PTT臥虎藏龍 訟棍哪90F 11/04 07:39
→ taimu:愛罵 被告剛好而已 (話說避免釣魚是來八卦版 首要學習的阿93F 11/04 07:39
→ dogses:EQ[真的很重要95F 11/04 07:40
→ xeins:天夜路走多了就知~年輕法官難道都沒在上PTT?律師呢?檢察官呢96F 11/04 07:40
推 fantas99:問題就在於此 靠聯想力告人 當然可以反控誣告97F 11/04 07:40
→ ev331:有啊 我常常被人弄 科科看看跟我有對話的通常都居心不良98F 11/04 07:40
→ xeins:醫師呢?教授呢?訟棍還以為八卦版只有大學生?哪天訟棍"極端亂99F 11/04 07:40
→ hayashi91 …
噓 hayashi91:ㄆㄆ 可能國考考很多年 都沒上 怨念很深吧!!!100F 11/04 07:40
→ ssnlee:不為小事告人,話說水筒是什麼大事呀?要寫到訴狀這麼急?該案判決有下來,我並非誣告,有人為了水筒告人實在太威708F 11/05 00:58
→ MrTexas:到底要我說幾次? 我並不是為了水桶的事寫訴狀!
請問ssnlee總共告過幾個網友? 可以回答我具體數目嗎?710F 11/05 00:59
→ ssnlee:三個三個全勝,敢問閣下幾個?712F 11/05 01:03
→ MrTexas:我只有2個
我輸了713F 11/05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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