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kutkin ( )標題 Re: [新聞]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時間 Sun Mar 19 01:20:09 2017
※ 引述《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之銘言:
: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318003383-260402 中時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 中時電子報
台南市某國小謝姓男老師擔任班導時,與班上12歲女學生發生戀情及性關係,但畢業不久即結束。5年後女生就讀高中時,因對異性反感接受校方輔導,全案才曝光提告。法庭上謝雖否認犯行,但因女生指證老師戴套與她愛愛,同事也作證謝的抽屜有保險套,法官重判5年。 判決書指出,在台南市某國小任教的謝某,2007年至20 ...
: 台南市某國小謝姓男老師擔任班導時,與班上12歲女學生發生戀情及性關係,但畢業不久
: 即結束。5年後女生就讀高中時,因對異性反感接受校方輔導,全案才曝光提告。法庭上
: 謝雖否認犯行,但因女生指證老師戴套與她愛愛,同事也作證謝的抽屜有保險套,法官重
: 判5年。
: 判決書指出,在台南市某國小任教的謝某,2007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該校五、六年級某班
: 導師時,明知班上1名年僅12歲的女學生,對於感情判斷及性自主都還沒有成熟,卻與對
: 方傳出不倫師生戀。
說真的,我個人實在覺得很牽強,最多只能證明有獨處,在一起幹嘛,誰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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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侵訴,11
【裁判日期】 1040729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建銘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5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
年捌月;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自96年9月至98年6月止,擔任A女就讀案發
國小5、6年級之班導師,並於98年2月起至99年3月間,與A
女交換日記等語,惟否認有何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及
猥褻犯行,辯稱:伊與A女只是感情很好的師生關係,並未
對A女有何性交或猥褻行為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96年9月至98年6月止,擔任A女就讀案發國小5、6年
級班導師,知悉A女於98年間為未滿14歲之女子;期間,被
告自98年2月19日起至98年10月初止,與A女交換日記(即偵
三卷第141至169、170至203頁所示二日記),並曾帶同指導
畢業班(包括A女)參加校方所舉辦畢業班畢業旅行(活動
日期:98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1日)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
卷(見本院卷32反至33頁),並有A女年籍對照表、被告與A
女所交換之日記影本、畢業旅行參觀活動合約書在卷可稽(
見偵一卷第80至81頁、偵三卷第141至203頁),此部分之事
實堪可認定。
(二)就被告如附表一所載時、地,對A女為性交或猥褻之事實,
除有證人即被害人A女指述綦詳外,並有下列補強證據可供
佐證:
1.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於畢業旅行第一天晚
上半夜的時候,同房室友都已經睡了,被告來伊房間與伊單
獨聊天,當時伊見被告好像不太對勁,就安慰被告一下,後
來被告突然抱著伊開始親吻,並帶伊進入廁所撫摸伊下體,
再以性器官插入,當時伊不確定被告性器官有無進入,但伊
感覺非常疼痛;畢業旅行第二天晚上,被告到伊房間內講鬼
故事,其他同學都是在床上聽,但被告叫伊坐在他旁邊,那
時候被告用一條毛毯蓋在二人身上,然後被告在毛毯下用手
撫摸伊下體,但當時其他同學都沒有發覺;畢業旅行回來後
,被告對伊不禮貌的行為大約5次,都是在不同的星期三下
午,有2次是在被告家(指如附表一編號3、4所載新興路公
寓)中、有侵入;有2次在車上、被告係以手指插入伊下體
;還有1次因為伊腳受傷、被告送伊回家的時候,被告有以
身體壓在伊身上、也有用手指侵入;之後伊在日記裡寫下希
望不要再往來等語後,被告就沒再找過伊等語明確(見本院
卷第98反、101至106反)。
2.而依下列證人供述,足認被告確曾於該次畢業旅行過夜時,
於與A女同房室友入睡後,再進入A女房間、與A女單獨相處
,另一晚則至A女房間內講鬼故事;且被告常利用星期三下
午時段,開車送A女回家並有單獨相處之機會,亦曾在A女房
間內與A女有肢體上接觸等情屬實,堪認證人A女前開所述尚
屬有據:
(1)證人即A女國小5、6年級同班同學C女(姓名年籍詳卷)於
偵訊時證稱:國小畢業旅行的時候,伊與A女同房,其中
有一天晚上被告來伊房間內講鬼故事、另一天晚上本來要
去夜遊,但大家都睡著了,所以就沒去;印象中有一次在
A女家中,看到被告壓在A女身上,當時覺得他們是在玩等
語(見偵一卷第48至49頁);而於案發國小性平事件調查
(下稱行政調查)時陳稱:畢業旅行時伊與A女同房,其
中有一天晚上被告到伊房間內跟有參加畢旅的班上女生講
鬼故事,但伊會怕所以沒有很仔細在聽,而另一天晚上本
來要夜遊,那天被告來查房時曾說先去查其他房間再過來
,不過大家都睡著了所以沒去夜遊,也不知道被告有沒有
再來查房,事後大家聚在一起聊天時,被告曾說:「我要
找你們去夜遊,但是你們都睡著了,所以我只好跟A女在
房間內打牌」,但伊沒聽到打牌的聲音;又被告時常在星
期三下午載A女回家,伊也曾經見過A女在教室等被告開完
會;有一次伊忘記因為什麼事情與被告、A女一起去A女家
中,看到被告在A女房間內在床上壓在A女身上,兩個人在
玩的樣子等語(見偵二卷第281、282、287、291至293、
295、305、306頁)。
(2)證人即A女國小5、6年級同班同學D女(姓名年籍詳卷)於
行政調查時陳稱:伊未參加國小畢業旅行,不過同學會打
電話來跟伊說畢業旅行發生的事情,有提到被告講鬼故事
,也有提到同學本來要去夜遊,但是大家都睡著了所以沒
去,被告在上課的時候也曾經提過本來要帶大家去夜遊,
但是大家都睡著了,所以只有被告跟A女在玩撲克牌;伊
知道A女在星期三中午放學後會留在學校、待在教室裡,
但不清楚A女在做什麼;此外,記得以前被告載同學回家
時,明明會先經過A女家,但被告卻會先載另一個回家再
載A女回家,還有小六升國一時的暑期輔導,伊曾經在A女
家附近看到被告與A女站在車外講話等語(見偵二卷第225
、226、229、250頁)。
(3)證人即A女國小5、6年級同班同學E女(姓名年籍詳卷)於
行政調查時陳稱:伊參加畢業旅行時與A女同房,印象中
有一天晚上被告說要帶大家去夜遊,被告有先來查房,後
來被告找大家時大家都睡著了,所以沒去夜遊,其他的都
沒印象等語(見偵二卷第315頁)。
3.再佐以證人A女於接受行政調查、警詢時,所繪製之被告新
興路公寓內部平面示意圖,即自大門進入後右手邊為客廳、
左手邊為餐廳、廚房;自大門處可直接看到神桌、大門直走
到底為廁所、通往廁所走道左側為臥室等格局(見警卷第23
頁、偵三卷第47頁),核與被告、被告配偶曾曰菁所繪製之
示意圖格局大抵相符(見偵三卷第126、128頁);而證人A
女於行政調查時亦陳稱:被告未曾拿家中舊照片介紹神明桌
及如何祭祖、敬拜神明,伊也未曾去過被告南區新興路家中
(見偵一卷第91反)。準此,被告曾帶證人A女至新興路公
寓內乙情,亦可認定。
4.復參被告與證人A女二人單獨之交換日記中,有大量男女情
愛流露之對話(擇要摘錄如附表二所載),顯已超出單純師
生或朋友間互訴心事之情感交流;而被告對於證人A女質疑
彼等關係、希望不要再往來時,更回以:「…所以在妳提出
懷疑的時候,我必須告訴妳,妳確實愛我,只是妳在成長階
段,對一切都沒有信賴、安全感,那是正常的現象,否則妳
不會把自己交給我!」等語(見偵三卷第167頁),益見證
人A女前開指訴信而有徵。
5.又本件證人A女被害事實之發現,乃起於A女高中同學B女發
覺A女對異性之反感,進而關心追問,並鼓勵A女向學校輔導
老師諮商,該校輔導老師F(姓名年籍詳卷)得知後依法通
報社會局;而案發國小於103年3月17日接獲申請調查書後亦
隨即通報性侵害犯罪事件,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證人
A女始於103年3月18日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詢
問並製作筆錄等情,業據證人B女於行政調查時陳稱:伊與A
女交換日記時,發現A女對異性滿反感的,經過溝通後,A女
才跟伊提起小六時跟被告發生過的事情,A女很明顯地責怪
自己,而且擔心父母難過或責罵,A女其實是不想處理這件
事,但是伊覺得還是必須跟老師講等語(見偵二卷第255至
259頁)、證人F師於偵訊時證稱:A女是因為她同學的鼓勵
下才將事實說出來,當時A女顯得很害怕,因為覺得很對不
起被告,而且不希望把事情搞大,但伊還是依法通報等語明
確(見偵一卷第72至73頁),並有案發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報告書所載「壹、申請調查事實之案由」、A女第1
次警詢筆錄可考(見警卷第7頁、偵二卷第2頁)。觀諸上情
,證人A女並非主動向學校申訴或至警局訴追被告犯罪之意
,且對被告尚無責怪、怨恨之意,是證人A女應無憑空捏造
此部分事實而誣陷被告之動機及可能。
6.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供述本身外,其他足以佐證該
供述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其所補強者,不以
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祇需因補強證據與該供述相互印證,依
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本件被告
如事實欄暨附表一所為,業經證人A女證述綦詳,核與證人C
女、D女、E女證述情節大抵相符,復有被告與證人A女交換
日記可稽,再衡諸本案查獲過程、證人A女就其被害事實之
情緒反應等情,堪可憑信證人A女所述為真實,而得採為本
件有罪判決之依據。
7.至證人A女前開指訴情節,雖部分存有記憶不清之處(如畢
旅住宿飯店名稱、被害事實具體時點及時序等,見本院卷
100反、103反至104反),或部分與前引證人證述內容略有
出入(如聽鬼故事實在旁同學人數等,見本院卷第100頁、
偵二卷第282頁),然衡酌本件案發迄今已有6年之久,實難
期待證人A女就其被害事實一概記憶清晰,無所遺漏,況其
出入或模糊之處多屬細節,而A女就其被害之基本事實(如
場所、次數、方式等)仍為一致陳述,更與前開事證互核相
符,實難執此即率爾指為虛捏杜撰而完全拒斥。準此,辯護
人主張證人A女歷次供述均非全然一致、有記憶不清或前後
矛盾之處而認其指訴不可採,尚難憑採。
8.惟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之
性交方式,究否包括如公訴意旨所指以口親吻A女性器官、
以性器官插入A女肛門等節,本院審酌此部分未經被告、辯
護人詰問,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爰以如附表一編號3、4
所載情節較輕之性交方式為認定,附此敘明。
(三)另辯護人以案發國小自98年5月初至畢業前僅有7個星期三,
此間被告尚須參加校內進修研習2次,惟依證人A女所述5次
妨害性自主行為、各次被害事實均有間隔等情節,顯有疑義
等語為被告辯護。惟依前引證人C女於行政調查時證稱:時
常見到被告在星期三下午載A女回家,也曾經見過A女在教室
等被告開完會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305頁)、證人D女於行
政調查時證稱:伊知道A女在星期三中午放學後會留在學校
、待在教室裡;以前被告載同學回家時,明明會先經過A女
家,但被告卻會先載另一個回家再載A女回家等語明確(見
偵二卷第229、250頁),足見被告得以利用星期三下午與A
女獨處之機會,非如辯護人前開所指,辯護人前開主張尚有
誤會。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其如事實欄
暨附表一所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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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03-19 01:20 kutkin.
都幫你標好了 還懶得看,記憶體不夠要送你一條嗎
※ 編輯: kutkin (111.248.25.228), 03/19/2017 01:21:43
推 ftrain: 到底有沒有?2F 03/19 01:23
推 GalLe5566: 基本上就是性行為沒有任何的證據 所謂的證據都不是性行為的3F 03/19 01:23
推 GalLe5566: 所以說 沒證據也能判就是目前對於性侵的處理方式了9F 03/19 01:25
噓 uller: 你的感覺vs這種訴訟多年的判決10F 03/19 01:25
推 pqoiwe1994: 我以為這種重罪要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有沒有法律專業能解釋12F 03/19 01:27
推 zeumax: 你看一下對照,你開口就講小女生五年後還高,判決書很清楚寫了,那是別人聽到去告,不是女生主動的14F 03/19 01:28
→ zeumax: 而且依照整個紀錄,老師都無法提出清白證明,那些時間點他跟一個小女生在房間還留下紀錄,而且是這麼多年被動揭露的17F 03/19 01:30
→ ao5566: 重點只有被告那句把自己交給我 啊 幹嘛承認還留證據啦XD20F 03/19 01:30
→ zeumax: 你說法官要相信是女生衝婊那男老師嗎?她甚至沒主動提求償21F 03/19 01:31
推 jeter17: 字裡行間都透漏了不單純,為人師表這麼垃圾被判也是剛好而已22F 03/19 01:31
→ ao5566: 所以那本交換日記就是定罪的關鍵24F 03/19 01:31
推 wmigrant: 老師跟小學生情愛交換日記?這樣就夠不適任了25F 03/19 01:32
推 wmigrant: 戀愛談成這樣還沒抱抱摸摸,騙誰啊27F 03/19 01:37
推 kuromu: 日記證明戀愛+女生不願告(所以性交證詞可信)28F 03/19 01:37
推 cindy3589: 補強證據很明確 日記還寫把自己交給他了29F 03/19 01:38
推 wmigrant: 錯就錯在年紀太小啦高中這樣就不會有事了30F 03/19 01:40
推 flyaway1030: cindy3589 我覺得你好認真哦。。但是你看看前幾篇的某些人,我真心不覺得他們有想要聽到這種話。。31F 03/19 01:48
→ kutkin: 日記就可以定罪,那一堆通姦罪的....33F 03/19 01:50
推 melic: 就是不確定 所以折衷判清ㄧ點34F 03/19 01:52
推 andante6851: 應該說 雖然以證詞判罪 但相關人證說法一致 故可信37F 03/19 01:57
推 JackTheRippe: 只有我覺得愛愛那麼多次日記都沒寫細節很怪嗎?
小6生應該不會很習慣吧?38F 03/19 01:57
推 CGZB: 我倒想聽聽看老師怎麼解釋為什麼要壓在A女身上 在寫作業嗎?40F 03/19 02:03
推 spadenet: 姑且不論有罪與否 這老師這樣騙小學生真的很無恥 寫那什麼東西...41F 03/19 02:03
推 yniori: 為何查得道判決?還有全名??都沒在維護的嗎?不公開的資訊耶43F 03/19 02:06
→ flyaway1030: 某樓請問他現在有證據已佐,請問跟無罪推定有什麼關係,不會用不要拿來亂使用好嗎。。。44F 03/19 02:07
推 spadenet: 是被害人姓名不公開 別搞笑46F 03/19 02:09
推 noovertime: 國小老師吃學生真的讓人無名火大...這判決確定教師能不能解聘啊?49F 03/19 02:31
推 sdd5426: 人家年紀就這麼小 還不懂瓜田李下 跳到黃河也洗不清啦53F 03/19 03:04
→ flyaway1030: 樓上你的瓜田李下是用在老師還是用在學生啊。。。。無言54F 03/19 03:10
→ cindy3589: 被告帶小學女生到沒人在的公寓幹嘛 課輔嗎
還不是到自己實際住的家 而是沒人住的公寓內56F 03/19 03:33
推 ltameion: 這樣也能判喔...是說看起來老師吃過不少個呢58F 03/19 03:35
推 yan1979: 如果是成年人間我也傾向無罪推論 ,問題是案例是老師跟12歲學生 ,證據雖然不是明顯的性器交合 ,但是證詞都沒有相左 ,顯示2人不正常的交往 ,我也會採用非直接證據 。幹 ,這種人最好是進監獄被肛裂59F 03/19 07:03
→ faryoo: 這判有罪很合理吧 一堆奇怪的事63F 03/19 07:34
噓 DiWhite: 幹那日記有夠噁心的,一個老師對國小女童寫那些噁爛的話64F 03/19 08:37
推 Filthy1218: 其實證據力很薄弱,原告需提出足以佐證性交的直接間接證據,但事情發生在5年前,證人的印象證據力很有可質疑之處,日記雖可證有不正常交往,但無法佐證性交之事實
連抽屜保險套都拿來佐證就知道全案證據力有多薄弱了,所以法官自由心證無敵啊...對畜生死刑犯也這樣就好了...65F 03/19 08:58
推 xxxg00w0: 根本沒直接證據 這樣能定罪太豪洨了吧..
相關人證說法一致就拿來定罪不就鼓勵勾串偽證?72F 03/19 09:03
推 nildog: 看上訴審的還有被告寫給女生的露骨情書,代課老師的作證以及女生對男老師的房間衛浴神桌隔局描述清楚...75F 03/19 09:58
推 hacnec: 看完我決定支持廢死了77F 03/19 10:14
噓 mylonite: 男師必需跟女學保持安全距離,不然被告死活該。78F 03/19 10:20
推 s881702002: 這樣內容還可以覺得老師無辜??
然後剛好女學生又剛五年後的輔導人員共謀栽贓?
還有用手指進入也算性侵喔 不是只有用性器官79F 03/19 11:37
噓 j4y4wu3: 台南某國小謝建銘老師真噁爛喔82F 03/19 11:57
推 pttzz: 果然不能相信記者寫的 男老師被判刑不意外83F 03/19 12:22
推 doomx: 法官就是神85F 03/1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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