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IDfor2010 (116)標題 Re: [爆卦] 捷運上口香糖事件現場狀況時間 Fri Jun 26 14:10:42 2015
※ 引述《swleu0804 (史瓦魯)》之銘言: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違者視為新聞篇數 超貼新聞劣退
: http://i.imgur.com/wUyNGfe.jpg
: http://i.imgur.com/0WBxnJM.jpg
: 轉載自我朋友臉書(不願具名)
: 這位正妹當時就在該班捷運上,目睹了情況,似乎是林先生不禮貌在先?
捷運車廂上和入口都有張貼 捷運車廂和車站內不得飲食及嚼口香糖 也會有廣播
吃口香糖就是對本國法規不尊重 還有什麼資格要別人尊敬 要求別人有禮貌?
本末倒置 沒有是非了吧??
違規在先的違規者反而要求別人有禮貌 簡直是笑話
那當場犯罪的犯人或通緝犯是否應該要求追捕他的人也要有禮貌??
鄭捷:輕點... 要有禮貌 可以嗎?
: 我知道捷運上不能吃東西是正常,規勸也沒有必要以好口氣,但如果如同文中敘述的,
: 有因國籍而有看不起、輕視的心態,其實是十分不可取的。
國籍? 那(小)強國人在香港車廂大便也應該被原諒嘍?
輕蔑我國捷運的法規.... 怎麼不出來說個話 怪了...
遵守規定很難嗎? 第一次搭捷運嗎?
: 當然,我沒辦法跟各位鄉民們證實這篇貼文的真實性,臉書文章可以很主觀,跟真實情
: 況有落差但現在卻是一篇新聞報導,文中幾乎完全沒有想辦法查證真實性,只憑單方面
: 說詞就寫出報導,標題也刻意聳動,欲激起族群仇恨實在不能說無不適當。
: 總評:台灣妓者不意外?
: 補充:似乎是林先生說:我就是不恥你們這種人,才開始吵起來的。
看來你很同情陸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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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09.218
※ 文章代碼(AID): #1LZEpbJ6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299045.A.4C6.html
→ hihimen: 看來憤吱還是搞不懂違規跟違法的差異...1F 06/26 14:11
還在辯解... 那不然法規是定假的? 大家也都可以不要遵守? 只因行為比較輕微?
推 angel6502: 鄭捷先生,你殺了人,請你讓我們逮捕你。(外加敬禮2F 06/26 14:12
→ hihimen: 難道路上看到亂停車的可以扭送警局??3F 06/26 14:12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15:33
推 soar1983: 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捷運大眾法,看清楚樓上4F 06/26 14:14
推 neo718: angel6502: 以後警察抓賊都要先敬禮說請讓我抓你了嗎5F 06/26 14:14
→ hihimen: 捷運大眾法是刑法??????????7F 06/26 14:14
→ neo718: 以後警察要抓逃避臨檢衝撞警車,要不要先對當事人立正+敬禮9F 06/26 14:15
→ darkinly: 就種族歧視阿...你看到台灣人吃東西會請他注意還是兇他?10F 06/26 14:15
推 abc55322: 沒說您,要說您才有禮貌好嗎11F 06/26 14:15
→ joe750: 捷運大眾法跟刑法是同等級的好嗎12F 06/26 14:15
→ neo718: 然後口氣溫和+和顏悅色+講話速度放慢:請問我可以抓你嗎?13F 06/26 14:15
→ darkinly: 我不是台北人, 會忘記不能飲食, 旁人也會提醒我14F 06/26 14:16
→ soar1983: 你要跳針刑法我也沒辦法~違規在先就是不對15F 06/26 14:16
→ darkinly: 不是我我不遵守, 阿就忘了阿= =...16F 06/26 14:17
→ hihimen: 目前只有刑法現行犯可以人人抓,其它的是可以逆?17F 06/26 14:17
你可能法律沒讀清楚 那狀況就像他們是現行犯 懂嗎?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19:58
→ hihimen: 沒人在說吃口香糖口理,現在是你無權抓人到站長室18F 06/26 14:17
無權?? 那不是你講得算
推 s87623: IQ低分不清楚行政罰跟刑罰的差別19F 06/26 14:20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20:41
→ s87623: 違停的現行犯是人人可以抓的嗎?
闖紅燈是人人可以抓去警局的嗎?
一班人民本來就無權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好嗎?20F 06/26 14:20
喔喔 不對喔 依照當時新聞描述 當時制止的台灣人 還有被陸生弄傷
所以要求警察處理這一部分 這部分可是刑法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24:46
→ hihimen: 原PO快去查一下現行犯是在哪個條文裡面再來說嘴啦25F 06/26 14:24
→ diaw: 吃東西違法在先 打人犯法在後... 反正已經告了去法院說!26F 06/26 14:25
→ hihimen: 不是你去抓人,人家反抗才弄傷的嗎...牽拖伯29F 06/26 14:25
弄傷就是現行犯了 不懂嗎? 不能扭送警局嗎? 理由伯 你還有什麼要護航的?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26:40
推 lianhua: 支那生不是還打人了?舔中也不要舔成這樣30F 06/26 14:25
→ lianhua: 照這邏輯 新聞常有的公車性騷犯被抓住也是妨礙自由了?
被抓住等警察來也是妨礙自由嗎?32F 06/26 14:26
推 s87623: 不對,是林先生先強制陸生自由,陸生才反擊,所以林先生問34F 06/26 14:27
那可以把別人弄傷?? 不要講麼多五四三的
推 soar1983: 所以中生嘴砲嗆完跑掉抓不到人罰他家的事情35F 06/26 14:27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28:39
→ soar1983: 就跟某些屁孩在路上嗆你一聲幹然後馬上騎走一樣活該死好37F 06/26 14:28
→ s87623: 是否可以主張阻卻違法要看是否合比例,但是林先生強制罪是確定無誤39F 06/26 14:29
我說傷害是確定無誤 吃口香糖也是不爭的事實 不遵守法規反要求別人有禮貌簡直奇葩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31:36
推 lianhua: 原來如此 違規路人不能抓住等有公權力的人來處理 難怪41F 06/26 14:30
→ lianhua: 這麼多人愛違規 不要被抓住就好囉~43F 06/26 14:30
→ s87623: 有人拖住你,你掙脫難免會造成對方傷害,這很合理45F 06/26 14:31
你要不要乾脆說 陸生在本國享有治外法權?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33:01
→ hihimen: 那下次看到路邊違規的先打一頓這樣??46F 06/26 14:32
→ s87623: 廢話當然不行啊,你是什麼咖憑什麼抓我,又不代表國家?47F 06/26 14:32
→ hihimen: 現行犯限於"犯罪"而不包含行政不法以及民事不法(如闖紅燈48F 06/26 14:33
→ s87623: 傷害罪會不會成立要看陸生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阻卻違法49F 06/26 14:33
→ hihimen: 是行政罰,不可以把闖紅燈的人以現行犯逮捕)50F 06/26 14:33
推 lianhua: 對阿 難怪台灣人這麼愛違規 不要犯刑法就好 XD51F 06/26 14:33
→ hihimen: 沒人說陸生沒違規呀,在跳針什麼52F 06/26 14:33
→ s87623: 這不管哪國人都一樣,適用我國刑法規定53F 06/26 14:34
那在跳針什麼 傷害和強制都去找警察處理 有什麼不對 順便處理捷運吃東西的處罰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35:09
→ s87623: 違規當然要抓,但是不是一般人可以抓的,很難懂?54F 06/26 14:35
這事情就是要去警察那處理 很難懂嗎?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35:42
→ hihimen: 這些學生是衝行政院衝習慣了,什麼都要衝撞體制還講法55F 06/26 14:35
找警察處理是很適合的方式 很難懂嗎?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37:32
→ hihimen: 上面的連結看一下啦56F 06/26 14:37
→ s87623: 行政罰就是一般人沒權抓,懂?你沒權抓為何可以強制?
你可以找警察來這裡處理,你不能把人抓過去,懂?57F 06/26 14:37
因為在爭執中造成了傷害 以現行犯拉去找警察 很合乎程序了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39:17
推 lianhua: 所以就是看到有人違規規勸不從只能默默忍耐祈禱警察趕快59F 06/26 14:38
推 coolron: 那兩個沒穿褲的又知道誰先弄傷誰了, 很像很當事人XD60F 06/26 14:38
→ lianhua: 來 罰不到算他的運氣好QQ61F 06/26 14:39
→ s87623: 是先強制才發生傷害,不是無緣無故打人被扭送,你說的順62F 06/26 14:40
管你什麼事情先發生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41:20
→ s87623: 序有問題y
重點在於它強制的原因是因為被傷害,還是陸生違規?63F 06/26 14:41
→ hihimen: 唷,一直說吃口香糖在先,先在又說管你什麼事先發生65F 06/26 14:41
民眾沒有幫你辨識法怎麼處理的義務 陳述犯罪事實即可 傷害就是犯罪的事實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43:02
→ hihimen: 你無權去強而制造成別人傷害...這點懂嗎66F 06/26 14:42
→ s87623: 如果是因為被傷害當然可以送警局,如果是違規,你沒權強制67F 06/26 14:42
所以林先生現警察主張兩個 一是吃東西 二是傷害 以傷害理由扭送警察即可
至於什麼順序先後不影響林先生將之扭送的權利 此僅是之後檢警如何認定的問題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46:14
→ hihimen: 誰知道人家要把你拖到哪去,人家有權力抵抗,你不是警察哪天你沒走斑馬線別人把你拖走,最好你會乖乖的不抵抗啦68F 06/26 14:43
推 s87623: 我覺得你要多念點書,需要的話我可以推薦你幾本刑法的書70F 06/26 14:45
你要多念點書啦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46:45
→ s87623: 不對,因為傷害發生在強制之後,所以無法主張強制的理由是71F 06/26 14:47
不要打嘴砲 民眾沒有必要幫你辨識這個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48:15
→ hihimen: 跟憤吱講法好像聽不懂...73F 06/26 14:48
→ s87623: 我念很多惹,不用再念了,多謝關心74F 06/26 14:48
看來不夠呀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49:36
→ s87623: 算了 不懂算了 反正會喊司法不公就行了75F 06/26 14:49
我猜你爸媽 和你家人 親戚 都很懂法律吧??
不太懂法律? 或是說錯? 建議你把他們罵到無地自容知不知道?? 懂?
反正你也是認為民眾自始就應該知道所謂的順序和阻卻,是不是?
推 imanikki: 中國人不打中國人 你們中國都不穿褲子吼76F 06/26 14:50
※ 編輯: IDfor2010 (61.230.109.218), 06/26/2015 14:58:22
推 ty15928: 請問我可以逮捕你嗎? >////////<77F 06/26 14:58
→ nadiaInochi: 基本上帶到警察局就會一併處理 你不知道處理完就知道78F 06/2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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