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lbs (喵嗚)
標題 Re: [新聞]台灣網路作家羅森赴中發展失聯 國台辦
時間 Thu Dec 14 01:37:00 2023


※ 引述《levs (我愛太魯閣)》之銘言:
: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 台灣網路作家羅森赴中發展失聯 國台辦證實逮捕:案件處理中
: : 民視新聞網2023/12/13 12:19:59
: : 即時中心/李昶毅報導
: : 台灣網路作家「羅森」(本名廖孟彥)前往中國發展,不過去年下半年開始失聯,傳出他
: : 遭中國判12年徒刑,中國國台辦今日首次回應,僅回說「相關案件依法辦理中」。
: : 中國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圖/翻攝畫面)
: 看到這篇好奇請問一下
: 假如在中國以外的地方出版限制級的創作或任何禁書
: 這樣也有可能被中國抓嗎?
: 以去年李延賀的例子來看
: 他是在台灣出版中國認定是禁書的書籍(非色情、是歷史相關讀物)
: 不是在中國出版  但是人回去中國就被抓了
: 這樣是不是代表我們在台灣出版中國認定的禁書(包括限制級娛樂類作品)
: 就有可能被中國政府逮捕?
: 因為以中國法律來說我們是被當成中國人?(屬人主義?)

認真回一篇好了
這個不管任何國家,以國際法來說,其實都差不多

以法律來說,基本上就屬人和屬地兩種基本原則

屬人:被害者、加害者、相關者,只要和該國的法律牴觸,基本上都可以調查
屬地:犯罪地點在該國家,基本上都可以調查

所以不管在哪邊犯罪,只要人、事、地、物關係到該國家,該國家都可以調查、判罪

你在美國賣小黃書給中國人,基本上中國可以抓補

你在美國詐騙中國人,基本上中國補可以抓補
一樣的觀念


但是實際上各自國家會互相尊重,所以中國的警察、公安、城管......
除非經過美國同意,不然不能在美國執法
要請求美國警察執法、抓人、引渡到中國才行


因為這樣跨國執法成本太高,而且不確定性太高
所以除非重大案件(殺人、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不然很少會要求跨國執行

比較有名的就像是孟晚舟,被美國通緝,路過加拿大時被加拿大引渡到美國


還有個港仔男女朋友來台灣旅遊,男的殺人後,把女的裝到行李箱丟掉,人回到香港

香港那邊不接受台灣給的證據,殺人部分無罪釋放
女方家屬則一直要求到台灣受審,這個就是屬地主義的狀況

案發地點的國家,有資格要求引渡,但是對方不一定會同意

所以都是雙方司法機關先私下講好,確認要引渡,才由當地執法機關抓捕


東南亞、柬埔寨詐騙集團引渡,也是一樣道理


至於美帝直接派軍隊到阿富汗斬首賓拉登,
基本上是不合國際規則的,應該由阿富汗引渡
但是你也知道阿拉伯國家的鳥樣子,包庇是正常的,引渡才有鬼


至於闖紅燈、逆向行駛、沒簽聯絡簿等級的問題
跨國執法和引渡,基本上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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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5.107.16 (臺灣)
※ 作者: allbs 2023-12-14 01:37:00
※ 文章代碼(AID): #1bUUk_AG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2489023.A.290.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台灣網路作家羅森赴中發展失聯 國台辦證實逮捕:案件處理中
12-14 01:37 allbs
dalyadam: 沒簽聯絡簿等級..1F 12/14 01:38
xxx60133: 要雙方接受啊2F 12/14 01:40
LOVEMS: 賓拉登最後不是在巴基斯坦嗎?3F 12/14 01:40
記憶中,賓拉登去阿富汗作客,美國要求引渡被拒
xxx60133: 漲知識。 香港那個讓我嚇到
如果反過來。 台灣人去香港殺害。也會一樣結果嗎 判無罪嗎4F 12/14 01:41
比較通用一點的是看加害人國籍決定由哪邊審判
或是在中國判完執行後,再送回台灣,看看要不要再判一次

加害人是台灣人,通常送台灣審理
加害人是香港人,通常由香港審判

原因也很簡單,香港人在台灣通常沒有資產,
判刑頂多關起來,等刑滿後,驅除出境
比如說某香港販毒狗,很難扣他的財產賠償給被害者

但是當地法院比較有能力查扣犯罪者動產、不動產

不過也有另一種狀況
某些太平洋的觀光國家,潛水時禁止觸摸某些野生動物(比如海龜)
被抓到會罰30-50萬
繳不出錢的禁止出境回國(回國交通只有飛機而已)
等到你自己或家人湊出罰金才能回國

還有刑度夠高,就不會送回原來的國家
比如余天的弟弟余福星,在中國因為毒品案被捕
直接在中國槍決了

其實真正遇到後,狀況很多

另外還有刑度不一樣的問題
比如說某人跨國犯罪重大,在台灣判10年,在香港判20年
台灣關了5年後驅除出境,香港仍然可以再關15年
不過這個看各國法律規定

也有反過來,台灣賣大麻判刑坐牢,回到泰國賣大麻無罪的狀況

s1032kj: 法律是這樣 不過社會事社會辦7F 12/14 01:42
tt1034: 香港那個更多的是政治問題,而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8F 12/14 01:48

這個比較像台灣以前十姊妹(鳥)的故事,或者大家比較熟的狂樂鬱金香

在幾十年前有一群港商跑到台灣,用高價要收買十姊妹和文鳥
他們先用高於市價好幾倍的價格買了一批小鳥
藉由宣傳和畫大餅,引發一群人跟風,
十姊妹和文鳥就這樣被炒到了原來的幾十倍
這群港商乘高價倒貨,狠賺了一筆差價

過了1-2年,才發現根本沒人負責對外賣小鳥
十姊妹和文鳥瞬間價崩到連成本都不夠
送去烤鳥仔巴

tenfarms: 沒簽聯絡簿會動搖國本,罪不可逭11F 12/14 01:57
※ 編輯: allbs (123.205.107.16 臺灣), 12/14/2023 02:20:04
skyhawkptt: 桂民海的案子可是活生生去國外被失蹤...12F 12/14 03:12
tim19131: 沒簽聯絡簿這國安問題,法令不容13F 12/14 03:43
knmoonbd: 案例真多,長知識了14F 12/14 06:33
rex0423: 沒簽聯絡簿這麼嚴重竟然不能15F 12/14 07:44
naya7415963: 推 長知識了16F 12/14 08:51
mikeneko: 沒簽聯絡簿應該直接死刑不會再引渡回國了吧17F 12/14 08:59
Lording: 沒簽聯絡簿太嚴重了18F 12/1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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