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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新聞] 台文館「阿龍」抄襲事件北檢不起訴
時間 Mon Sep  1 13:32:08 2025


※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之銘言:
: ※ 引述《SweetBreaker (甜點破壞神)》之銘言:
: 先撇開各種自我貶低跟陰謀論的言論
: 說甚麼誰行誰不行之類的這種無從證實是否有影響到實質判決的東西
: 我們就這件案件先來想一下,大家真的知道本案中不起訴的原因嗎?
: 這件阿龍事件涉及到兩個問題,著作財產權中的民事規範與刑事規範
: 刑事規範主要是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

洗地有這樣洗的歐
寫了92條,怎麼不說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
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員工執行業務中抄襲,僱主法人當然是連帶關係。

法人要主張自己是受害者,當然是跟法官說,怎麼會在抄襲事實明確的情形下,檢察官就
自己說跟僱主無關?

檢察官不起訴,就是原告連跟被告辯論的機會都沒有,檢調真是超級大,偵查可以無限期
,也可以選擇性不起訴,比法官還會保護被告!

以後所有創作抄襲,都說是員工行為就好,僱主一切都不知道,檢察官都不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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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4.165 (臺灣)
※ 作者: hurtmind 2025-09-01 13: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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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台文館「阿龍」抄襲事件北檢不起訴
09-01 13:32 hurtmind
su4vu6: 你還有民事跟換個檢察官 兩條路可以走啊1F 09/01 13:33
aa9012: 是 台灣就是這樣 不喜歡可以離開2F 09/01 13:33
dragonfly667: 再說就要變成法O了3F 09/01 13:35
zsp9081a: 恰版法律戰要開始了嗎4F 09/01 13:36
Akaza: 先愛台灣再談法條5F 09/01 13:36
www8787: 本來就是看檢察官法官心情 想要你有罪你就不能沒罪 反之6F 09/01 13:36
intela03252: 不是,你這條要成立,行為人要先有犯罪行為才可以,但這案例行為人根本沒有在調查範圍7F 09/01 13:37
貼圖是以台文館名義發表
不是以創作者個人名義發表
到底怎麼可以切割出去?
※ 編輯: hurtmind (219.91.4.165 臺灣), 09/01/2025 13:39:41
wl00533180: 先儲值你的4-119F 09/01 13:37
pgame907: 自己也不懂還在那大談10F 09/01 13:38
goldman0204: C洽準備法律了嗎? 走民事+再議就好~也沒定讞啊!= =11F 09/01 13:39
yoyun10121: 你自己不告行為人, 那法人哪來的連帶責任12F 09/01 13:40
gm3252: 幹嘛替一個外國人搞這麼多13F 09/01 13:40
goldman0204: 直接告行為人=>WIN再告法人比較簡單~一開始就挑戰台14F 09/01 13:41
你看到的是台文館發出的圖片
然後你說行為人不是台文館
你要自己通靈先知道誰幫台文館畫圖
這真是對台文館超級貼心的
※ 編輯: hurtmind (219.91.4.165 臺灣), 09/01/2025 13:43:27
busman214: 你去自薦當代理律師如何?15F 09/01 13:42
goldman0204: 文館!人家也有法律顧問,你是在哈瞜?隨便都能脫身....16F 09/01 13:42
achuck11: 從那篇後洗地人就都浮上來惹,加U17F 09/01 13:44
goldman0204: 開場人家都"單純個人行為"給你好牌了~你不打????18F 09/01 13:44
來來來
你說說看誰是個別行為人
台灣媒體超級保護行為人的
除了發表人台文館
根本沒人知道誰是合作廠商好嗎
※ 編輯: hurtmind (219.91.4.165 臺灣), 09/01/2025 13:48:40
yoyun10121: 你要告刑法不就這樣? 所以早一堆人說要先告民事了19F 09/01 13:47
goldman0204: 所以一開始就先告單人再去副本法人不就好了!開場BOSS20F 09/01 13:48
yoyun10121: 阿講白了就是顏色不正確啦, 早一堆人跟你說正確要怎麼告才成立了, 不過你只會騙自己說其他人一定都洗地的21F 09/01 13:50
sunshinecan: 行為人(如果真的存在)還沒到案說明就先不起訴了啊
質疑調查未完成要如何確定廠商完全沒責任很正常 結果護航的一直拿以調查結果為基礎的法理跳針23F 09/01 13:51
goldman0204: 自己去拉新聞看台文館事件,外包廠商=>台文館道歉26F 09/01 13:52
undeadmask: 台文館一開始敲鑼打鼓惡人先告狀,翻車就說抄襲跟我無關,我也是被騙。如果你是受害畫師,要怎麼通靈事後才被切割出來的廠商跟背鍋員工是哪位,笑死27F 09/01 13:52
goldman0204: 然後你自己挑戰台文館...不挑戰那個外包個人行為???30F 09/01 13:52
yoyun10121: 早就一堆人解釋過了, 告民事成立要件就沒那麼麻煩就能31F 09/01 13:53
goldman0204: 痾...台灣政府合作廠商上網google都看的到~= ="32F 09/01 13:53
yoyun10121: 直接告廠商33F 09/01 13:53
OEC100: 以後連員工都要公告是不是34F 09/01 13:54
yoyun10121: 你硬要告刑事, 結果要件不足當然就不起訴呀35F 09/01 13:54
undeadmask: 反正切割手術已完成,台文館高歌離席,背鍋仔打死不出面就沒事了,整件事不了了之36F 09/01 13:54
haha98: 把爆炸頭當偶像崇拜的瘋狂洗地38F 09/01 13:56
goldman0204: 樓上答對了! 只是真正作者訴訟操作滿廢的~都道歉塞外包廠商 台文館直接脫離戰場!開場刑事是真的有點難...39F 09/01 13:56
belmontc: 你連你自己指什麼法條都不懂耶......41F 09/01 13:59
EfiwymsiAros: 洗地仔怒噓42F 09/01 14:00
belmontc: 說別人洗地之前,能不能先學一下基礎法學?你提出來的這個問題連有在準備國考唸法緒的人都知道你的問題在哪裡,為什麼不唸書呢?唸書有那麼困難嗎?43F 09/01 14:01
haha98: 爆炸頭粉絲暴怒46F 09/01 14:02
goldman0204: 這就單純法學基礎而已...= ="中國作者是真的被抄襲47F 09/01 14:02
dreamnook2: (′・ω・‵)這個算是自掌嘴嗎48F 09/01 14:02
yoyun10121: 因為帶風向的人根本也沒想管法律啦, 沒看連洗4-11的都來了49F 09/01 14:03
Julian9x9x9 
Julian9x9x9: haha大講的是誰阿51F 09/01 14:03
belmontc: 這個也不算什麼自掌嘴巴啦,就是可能樓主隨便翻到一條法條看起來可以用就亂芥見了52F 09/01 14:03
yamahabbs: 法律系人士開始連續噓文 還以為在八卦54F 09/01 14:33
GAOTT: 出事先推給員工 員工推給外包 外包推給印度人 無罪收工55F 09/01 14:38
chigo520: 你這要跟原告的律師說吧56F 09/01 14:45
goldman0204: 樓上才是真正的問題點...你找的律師到底啥問題= =???57F 09/01 14:48
lien0972: 原新聞不是也有提告蹦世界嗎 原作者不可能單獨提告員工吧 他也不一定知道是誰58F 09/01 14:53
RandyOrlando: 推60F 09/01 14:54
intela03252: 原作者可以要求法院去跟公司討資料,找到人就可以去告發,這件案子裡公司和台文館有另外告李女民事61F 09/01 15:05
chiuoerice04: 要有那個證,檢察官才會看不見你的罪63F 09/01 15:06
oue: 原告是告那些非抄襲行為者抄襲罪 所以不起訴
如果是告侵權部份法條 才合理吧
所以 單純告錯人告錯條文而已
如果告對 看目前證據 不可能不起訴啊
例如館長有做抄襲行為嗎?他是侵權獲利方
所以告抄襲還真不是他做的 但侵權是啊
不過這次案例的確可以成為範例
未來創作者遇到類似問題 可以有正確法律行為
對於創作權利來說 蠻希望他能告對方法
讓抄襲者受懲罰 台文館跟公司給賠償
這樣對台灣的藝術文創 能有正面的影響64F 09/01 15:19
seedico: 你找的法條最多只能拖蹦世界下水
想把台文館一起拉,建議你早點睡75F 09/0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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