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immywu83 (Zzz)
標題 Re: [請益] 善意受讓之例外的問題
時間 Thu Oct 12 12:03:30 2023





※ 引述《Leo0422 (里歐)》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是民法剛入門的新手,有問題請教
: 民法949條第一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
: 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 「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佔有 」
: 的部分,應該如何理解呢?
: 以下例子;
: 1.甲有名畫一幅,乙未經甲同意私自出售於善意之丙。
: 2.甲有名畫一幅,約定借乙賞玩一週,而乙私自出售於善意之丙。
: 在以上的例子中,甲能否請求丙將名畫歸還?
: 我的想法:
: 1.在第一個例子中,乙是否為盜竊甲之物品? 如果成立,甲可以以民法949請求歸還。
: 題外話:由於我未讀到訴訟法部分,實務上是要刑事部分認定乙的行為後,才能發動對丙
: 的民法949盜贓部分歸還請求嗎?
: 2.我看許多類似第二個例子的分析,都是說甲無權請求善意丙返還,我想請教的是能否適
: 用民法949 「非基於原佔有人…」呢?
: 其實我並不是很清楚 「非基於原佔有人的…」的意思, 我網路上似乎也沒看到詳細的解
: 說,因此想請教大家,也希望大家能給我個例子,讓我比較好理解。
: 感謝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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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其實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我沒同意,但是東西我已經沒辦法控
管了」。

這裡的占有人,解釋上應該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
從體系上來看就是這條在占有章節,而且沒有刻意排除哪一種占有人。
從解釋方面來看,就是這兩種占有人對物都有控制力,不需要刻意區分。


我想你的有問題點應該是「善意取得制度感覺起來跟盜贓遺失物有衝突」。

原則上發生無權處分的時候,通常都會伴隨盜贓遺失物的情況,看起來善意取得制度好像被
架空了。

但其實這是兩回事,善意取得制度在決定善意人能不能取得所有權;盜贓遺失物是在決定遺
失人能不能拿回所有權。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不能全部連在一起討論。

你提到的甲不能請求返還,應該是指不能根據767返還,因為善意人乙已經善意取得所有權
了,但是能不能根據盜贓遺失物返還那就是另外一回事。

這裡延伸出來的爭議就是「原權利人有2年的時間可以請求回復,那這2年內善意人到底有沒
有取得所有權?」

如果延續上面的論述,那這2年間應該認為善意人有取得所有權才對,第一是保障交易安全
,第二是避免權利懸而未決造成後面的法律關係越來越複雜。

要注意的是,「占有」和「所有」是兩回事。
如果案例是「甲借畫給乙,結果被丙偷走賣給善意的丁」這時候:

甲主張949當然就包括回復「所有」和「占有」(對乙的間接占有)。
乙主張949就只能回復對畫的「直接占有」。


現在大致上想到的就是這些了,如果有什麼寫錯或是觀念不對的地方,再麻煩各位先進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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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4.238 (臺灣)
※ 作者: jimmywu83 2023-10-12 12:03:30
※ 文章代碼(AID): #1b9t0KIO (Examinatio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7083412.A.498.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請益] 善意受讓之例外的問題
10-12 12:03 jimmywu83
leptoneta: 民949通說是形成權 最終還是靠767或962請求返還
善意受讓就是直接占有人違背間接占有人意思進行轉讓
若間接占有人總是能以949請求恢復 善意受讓就名存實亡1F 10/12 12:30
CCWck: 喪失所有權 有債權 用767; 有所有權 喪失占有948 949
949只能回復占有 沒有回復所有權
盜贓物的情形 甲根本沒喪失所有權
948 949只處理占有問題 善意受讓所有權問題是8014F 10/12 13:12
newfrank: CCwck是在說甚麼鬼?
949如果只能回復占有,那用962就好了啊,幹嘛還要有2年除斥期間的用949?拜託看一下949第2項好不好!
用949回復原本權利(不以所有人為限,承租人、借用人、動產質權人、其他有權占有人甚至是善意無權占有人都是請求主體)的原因是因為948是原始取得所有權,所以上述請求主體在依949請求善意受讓人回復前是喪失權利狀態的,只有當行使949後才會溯及回復原本權利狀態。8F 10/12 14:13
CCWck: 你對 我搞錯了948 801善意受讓後才有94916F 10/12 14:24
Leo0422: 感謝 原po解說
我的確是讀到949後,感覺此條文是架空大部分善意受讓的形成可能,因為都可以拿949請求歸還。17F 10/12 20:23
museangel: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4號判決:「民法第949條第1項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該條項所規範之標的物,係以非因原占有人之意思而脫離其占有之物為限,盜贓物或遺失物僅為例示,因詐欺或侵占不法行為所取得物之移轉占有,仍係出於占有移轉人之意思,自不包括在內。而間接占有之喪失,以直接占有之喪失為斷,如係直接占有人將物移轉他人者,尚非該條項所稱之標的物。」20F 10/13 00:02
ntnusleep: 樓上能貼出這篇很棒
leptoneta精確掌握問題的矛盾點
原原PO Leo很會提問30F 10/13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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