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標題 Re: [爆卦] 黃國昌FB
時間 Fri Jul 21 00:09:11 2023



法學大師們都只看到15-2的第1項,卻沒看到第3項(以下紅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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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15-2

1.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
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
,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
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3.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4.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5.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
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6.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
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7.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
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31&flno=15-2
洗錢防制法§ 15-2-全國法規資料庫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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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帳戶時有收對方給的錢(收受對價),還是會成立刑事犯罪的
(姑且叫作「有對價提供帳戶罪」?)

但有誰提供帳戶時會分文不收?義務做壞事嗎?

我看多半還是會成罪吧,更別提新法根本也沒排除幫助(加重)詐欺罪的成立


※ 引述《leolin2 (leolinleo)》之銘言:
: 身為一個執業中的律師,我想回應一下這次的修法
: 本次修法主要是針對「人頭帳戶」此種犯罪類型做處理
: 人頭帳戶的典型案例是這樣的,今天有一個大學剛畢業的學生
: 剛出社會沒什麼錢手邊有幾個戶頭沒有在用
: 有天在網路上看到了一則打工訊息
: 告訴你公司因為需要收錢此要收購帳戶
: 你只要提供帳戶,就可以賺到幾千元不等的報酬
: 對這樣一則訊息,我想大該有九成的人會感到可疑
: 但偏偏就是有那麼一成的人,或許是真的笨,又或是真的缺錢
: 又或是想說帳戶放著也是沒用,就將帳戶借出
: 而法院是怎麼評價這樣的行為的呢?
: 法院認為就算你不知道帳戶是被詐騙集團拿去
: 但在政府的宣導下,你怎麼不知道帳戶不能給別人用
: 所以你或多或少知道這些帳戶是要拿去詐騙的,是有問題的,那麼就會有犯罪故意(法律上這叫未必故意)
: 除非真的有特別的情形
: (如我過去就處理過被騙要辦貸款交付帳戶的案件,或是實務上也有被情感詐欺而交付的案例)
: 法院通常是依照幫助洗錢與幫助詐欺的罪行去論罪,讓這些人頭帳戶提供者,也一併去承擔詐騙集團的犯行
: 然而,如果仔細想想,會提供帳戶的人,通常都很笨,但不一定是壞
: 實施詐騙的人,往往都不會留下蹤跡,金流也大部分都斷在車手階段
: 人頭帳戶,通常也只是詐騙集團為了遮斷金流的免洗筷,並不是真正實施詐騙行為的人
: 對詐騙集團來講,就是提供帳戶的韭菜,被切割也不痛不癢
: 過往接到這種案例,除了前述的特殊情形,在受害金額較少的情形下
: 我通常是寧願律師費收少一點讓當事人去跟被害人和解,直接認罪爭取緩刑,也同時免除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 但偏偏有些人就比較不幸,詐騙集團用他的帳戶騙了幾百萬
: 但最後只有抓到提供帳戶的人,提供者也沒有資力賠完全部的被害人,便會陷入賠錢或是坐牢的窘境
: (幫助洗錢即使被判六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但可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 因為不過數千元的貪念,就要揹負刑事責任或是數百萬的債務,這樣的評價是在過重
: 因此其實過往一直就有將人頭帳戶個別立法的呼聲,將這類犯罪與幫助詐欺脫鉤的
: 當然是否要完全除罪化,或是向本次修法採取行政先行,我認為都有討論的空間
: 但本次修法本質上是在避免上述對於人頭帳戶行為評價過重的實務現狀
: 換言之,這次的修法其實是在幫那些腦袋不怎麼聰明,誤觸法網但又罪不至此的人解套
: 但如果要說成是幫詐騙集團脫罪,我認為是過於顯然是忽略了上述情形
: 求學時代看國昌老師的文章,可以感受得出來國昌老師是一個學養相當深厚的人
: 但這次的評論真的是有點見獵心喜,有失公允
: 可能國昌老師的事務所都辦大案,沒有遇過這種案件吧
: 不過這次修法可能會讓律師事務所少了一些案件,真的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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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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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115.134 (臺灣)
※ 作者: capsspac 2023-07-21 00:09:11
※ 文章代碼(AID): #1akLmg6N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9869354.A.197.html
※ 同主題文章:
07-19 12:09 hiokchi
07-20 21:09 hiokchi
07-20 23:20 leolin2
07-20 23:39 BlueBird5566
Re: [爆卦] 黃國昌FB
07-21 00:09 capsspac
※ 編輯: capsspac (1.165.115.134 臺灣), 07/21/2023 00:09:49
johnny: 你跟柯粉講道理幹嘛1F 118.231.162.112 台灣 07/21 00:10
william7713: 問題在於黃國昌有提出判決啊
很多其他法官就會參考該判決2F 114.25.221.179 台灣 07/21 00:10
phenom42: 這算是見獵心喜嗎 嘻嘻4F 223.136.118.187 台灣 07/21 00:13
EOMing: 現在詐團都是用騙幫你貸款,需要你的帳戶等東西,屆時拗說拿到的是貸款下來不是交易對價。
就是沒錢需錢的人才會是被鎖定人頭帳戶的適格者,有錢的人則是待宰的肥羊。5F 42.74.131.167 台灣 07/21 00:25
yacumo: 問題是實務上有判決書出來變成無罪啊?10F 42.72.11.0 台灣 07/21 00:32
他老兄就只貼了二審判決書的第1頁,天曉得該判決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是什麼。
※ 編輯: capsspac (1.165.115.134 臺灣), 07/21/2023 00:37:37
yacumo: 應該說就變成警告啊?這不就變成第一次ok? 不覺得挺而走險的人會變多嗎? 我是詐騙集團的人ㄧ定就會跟人頭帳戶的提供者說沒事,你最多被警告而已
反正第一次…11F 42.72.11.0 台灣 07/21 00:35
shadow50427: 那你知道本案下級審犯罪事實就是提供帳戶當月薪嗎
高雄地院111金訴字第437號16F 118.150.206.78 台灣 07/21 00:45
那我可就很好奇二審法官敢給公訴不受理 究竟是基於何等高見囉
我看司法院網站也還沒上傳二審判決 真的是要看過才知道
yacumo: 我覺得你說的沒錯,確實不知道判決依據是什麼,但有明確指出變成公訴不受理,(本來該判卻變成不用判)這就有很大的疑問了19F 42.72.11.0 台灣 07/21 00:46
※ 編輯: capsspac (1.165.115.134 臺灣), 07/21/2023 00:49:49
likejerrydog: 不是很了解,可以請問一下第4項
是在講甚麼?23F 90.149.8.248 日本 07/21 00:51
第4項意思是,在符合第3項的1或2款的情形,不僅成立犯罪,同時警察機關也要給予告誡
就是個不知所謂的廢物條文
※ 編輯: capsspac (1.165.115.134 臺灣), 07/21/2023 00:56:47
mayokonami: 詐騙集團很單純 都不會鑽漏洞25F 114.36.250.189 台灣 07/21 00:56
※ 編輯: capsspac (1.165.115.134 臺灣), 07/21/2023 0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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