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3810996 (微八嘎囧)標題 [新聞] 專約少女看電影!惡男性侵得逞 法院認「時間 Wed Dec 10 11:06:29 2025
專約少女看電影!惡男性侵得逞 法院認「自首」緩刑5年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桃園一名吳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一名年僅14歲的少女(A女),竟假藉約看
電影之名,在電影館包廂內,不顧少女明確拒絕,強行性侵得逞。事隔一年餘,吳男再度
以IG訊息騷擾被害人,全案因此曝光。桃園地院審理後,雖認定吳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少
年犯強制性交罪」,但因符合「自首」要件,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條件是須
支付公庫30萬元並接受4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判決指出,19歲的吳男於112年11月3日晚間,透過網路邀約當時未滿16歲的A女,至桃園
市一家電影館的包廂。吳男明知對方未成年,竟在包廂內違反A女意願,強制性交得逞。
直到114年1月,吳男再度以IG訊息聯繫A女進行騷擾,A女不堪其擾決定報警,整起事件才
浮上檯面。
檢警偵辦時,吳男對性侵行為坦承不諱。然而,在法院審理中,被害少女的訴訟代理人律
師指出,吳男是因為罪行在網路社群上被揭露、遭受網友公審後,才「不得已」前往派出
所,其「自首」動機並非真心悔悟,而是為了減輕刑責。吳男的辯護律師則請求法院依《
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刑。
桃園地院合議庭認定,吳男所為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並因被害人未成年,
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其刑。關鍵在於,法官認為吳男在警
方「尚未發覺」犯罪行為人前,即主動到案陳述犯行,此一行為在法律形式上已該當「自
首」。法官於判決理由中明確表示:「不論被告之動機為何」,只要符合自首形式要件,
就應依法減刑。因此,駁回訴訟代理人關於自首動機的主張,也認為本案在依自首減刑後
,刑度已無「情堪憫恕」之空間,不予酌減。
法院審酌吳男年輕、無前科、犯後坦承,但其所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少女身心,最終量處有
期徒刑2年。同時,給予緩刑5年之自新機會,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在判決確定後一
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且必須參加4場次法治教育課程。 全案可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210000013-260402
阿苗: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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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gel902037: 14歲 還可以緩刑喔 好爽喔1F 61.219.21.177 台灣 12/10 11:07
→ nekoares: 業配?2F 114.45.145.221 台灣 12/10 11:07
→ a3221715: 到底多帥?這樣還能聯絡 最後才報警4F 118.163.147.111 台灣 12/10 11:08
噓 chien20145: 背景多硬啦5F 42.73.122.117 台灣 12/1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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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keepwild: 司法真是犯罪者的底氣,這種判決笑死人了8F 49.216.51.253 台灣 12/1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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