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馬英九依速審法「幾乎可確定無罪」 高檢
時間 Wed Dec 31 13:44:28 2025


※ 引述《CrazySept (九月瘋)》之銘言:
: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 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前中投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被控為在2005年12月、廣電法
: 規定的時限前退出媒體經營,賤賣中視、中廣、中影股權與舊黨部大樓,台北地檢署2018
: 年依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判3人無罪。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馬
: 英九等人仍維持無罪。
: 台灣高檢署表示,研議提起上訴。

: → knives: 該修法限制檢察官濫訴了吧                   114.38.5.208 12/31 11:08

《刑事妥速審判法》其實已經很嚴了,如果要直接剝奪檢察官就這類案件的上訴權,根本
不是一個法治政體該有的

且因為一審、二審都判決無罪(含維持原判),而還繼續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例,查詢了不
是很多



這些大多都有硬拗最高法院判例、司法院解釋之類的,以合理化本身的上訴,但結果幾乎
都是被駁回,鮮少有成功的個案

當前看到被多次引用的,簡單舉例如下:

(一)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零二號刑事判例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
  ,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

(二)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號刑事判例(因為沒有判決全文可參考,已經不再發生
    效力)

「證據力之強弱,法院固有自由判斷之權,惟判斷證據力如與經驗法則有違,即屬判決適
  用法則不當,自足為上訴之理由。」



幾乎都是就證據能力,再為爭辯

所以根本不需要擔心,畢竟不管是告訴人(檢察官)或被告,權益都需要被保障啊!在「
以理服人」的時代,除非判決理由有違背邏輯(導致「當然違背法令」)的問題,否則最
終只會遭遇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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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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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12-31 13:44:28
※ 文章代碼(AID): #1fLBW_Mg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7159871.A.5AA.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12/31/2025 13:45:12
guanquan: 限制檢察官上訴沒那麼稀奇。英美法系只要一審判無罪,檢察官幾乎就不能上訴(除非涉及賄賂等妨礙司法)1F 36.235.75.66 台灣 12/31 13:49
Marty: 應該要有一個濫訴罪 限制檢察官權力4F 223.137.29.92 台灣 12/31 13:52
xoxo8: 法界人士曝三審可望改判死刑5F 42.79.153.131 台灣 12/31 14:17
sars7125889: 奇怪這關你馬來人啥事6F 118.232.5.150 台灣 12/31 14:18
xbearboy: 你講的都對,馬英九除外7F 125.228.141.222 台灣 12/31 14:21
seanfan: 嚴個鬼 拜託你去上點基本法學不要老造謠造謠在境外一樣以結果犯論處8F 1.162.142.242 台灣 12/3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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