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yearth (sysearth)標題 [問卦] 拒絕參與 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哪來的法理時間 Fri Jan 2 15:14:04 2026
請問一下
一堆法律明明有規定 要符合幾分之幾
例如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
人數不予計算。
但是憲法判決卻寫
拒絕參與 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這到底哪來的法理?
以後大家都可以把不同意的 從總額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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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33.214 (臺灣)
※ 作者: syearth 2026-01-02 15: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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