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女檢洩密給詐團男友 只罰俸10月 黃國昌批
時間 Thu Jan  8 20:58:55 2026


※ 引述《Zuma ()()》之銘言:
: 風傳媒 林子靖
: 桃園地檢署女檢察官吳亞芝因將未公開的書類資料傳送給擔任詐團律師的男友朱一品,而
: 朱一品又因捲入詐團律師案遭起訴,監察院因此彈劾吳亞芝,法務部也將她送交職務法庭
: 議處。職務法庭審理後,判決罰俸10個月,可上訴。針對此案,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今日質
: 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時表示,國家打詐打這麼辛苦,卻出現檢察官洩密給詐團,結果
: 桃園地檢署簽結,最後出來只罰俸,還讓她繼續當檢察官,「我是看不下去啦」。

實際上應該要先瞭解,懲戒法院判決書中的被告答辯:

一、被付懲戒人與其男友朱君二人間確有系爭行為一所示於LINE聊天室中對話及使用
書類系統等行為,由當時對話情節可知被付懲戒人係因盡心盡力撰寫書類,未結案數卻不
如書類撰寫簡略同事而感到失落,因而向伴侶傾訴心聲,但亦不會為此簡化書類內容,違
失行為動機及目的均非作為不法使用,手段僅傳送至與男友二人間聊天室內,不會有第三
人可以知道;另系爭行為二所示則未有使用書類系統查詢後傳送之情形。被付懲戒人就不
當的系爭行為一、系爭行為二,並無不法使用的動機及目的,與朱君的聊天內容為伴侶間
對法律實務內容的討論,屬於一般男女朋友對話的正常社交活動往來,各該對話內容簡短
,也不會形成涉及不專心自身業務等不良觀感;雖然被付懲戒人未審慎而便宜行事,因對
公務秩序侵害或影響程度甚微,是否屬情節重大而有懲戒必要,非無疑義;縱認有懲戒必
要,考量被付懲戒人歷年偵辦案件之成效及高度敬業精神,連年考評亦良好,顯然適任檢
察官,且為初犯,行為後已自請調查,且坦承不諱、深自反省,依比例原則施以申誡、罰
款等處分即有相當警惕效果,請從輕處分等語。


  二、針對監察院移送系爭行為3之違失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參與的系爭群組,為之前新進律師職前訓練之基礎訓練所建立,被付懲戒
人與男友朱君因參加當期律師訓練加入,所有成員均是當期律師訓練同組學員,彼此相熟
常在群組內聊瑣事、交流法律議題等。又因系爭群組內多為執業律師,遇庭期相衝或有當
事人間利益衝突之限制等無法親自辦理案件時,常見彼此轉介或複委託案件給其他律師處
理,因此於系爭群組內詢問其他律師是否願意協助,被付懲戒人認為鄭君在群組內詢問內
容,為律師業界常情,而男友朱君剛開始獨立執業,在此階段需要拓展案源卻感到灰心,
被付懲戒人只能鼓勵陪伴,見系爭群組內有人詢問才會積極鼓勵其接案,期能大量累積特
定類型案件經驗,有助後續接案機會,並非即時監看鄭君的派案資訊;以現今詐騙案件大
幅增長且角色眾多,彼此利益衝突下即需要委任不同律師各自辯護,近年也出現許多專門
累積處理詐騙案件經驗的律師,被付懲戒人向朱君稱「我只是覺得這是打進去他們那個詐
騙圈子的好機會」等語,由前後對話意思可知顯然不是鼓勵男友朱君加入詐騙集團,而是
鼓勵其多多拓展此類型案件業務;當時對話時間為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更與朱君涉嫌犯
罪時間相差半年,顯見當時被付懲戒人並不知悉鄭君有無與詐欺集團勾結,檢評會亦認定
被付懲戒人就此並無違失。


(二)朱君曾告知被付懲戒人其受任的律師費用是由被告家屬支付,對話中被付懲戒人曾詢
問朱君有關鄭君是給代庭費或整件給,亦即詢問鄭君所轉介案件僅為該次代庭情形,或後
續將該案件全部轉由朱君承辦,朱君則回復陪偵而已,被付懲戒人據此所知為鄭君只將偵
查中該次陪同偵訊事務交由朱君處理,鄭君會親自處理該案件後續,更無從得知朱君所取
得律師費用來源,究竟是鄭君代墊、鄭君替被告家屬轉交,或直接自被告家屬處取得;甚
且朱君曾告知被告家屬沒有支付,反而可見其律師費用應係由被告家屬協助支付,被付懲
戒人因認其受任情況與常情無違。另位因鄭君探詢而接案處理的蔡律師,曾告知被付懲戒
人僅在鄭君會接手案件處理時,才會告知偵查中所知悉內容,並無違法洩露偵訊筆錄給鄭
君情形;朱君亦曾表示鄭君大多後面自己接辦,有些才會讓朱君直接接洽客戶,及其卷宗
沒有給鄭君等語,故被付懲戒人所知為鄭君後續會自己接辦,朱君因合辦案件才會整理偵
訊筆錄或提供偵查內容給鄭君,朱君並稱未將偵查中卷宗給鄭君,被付懲戒人更無從知悉
鄭君會有違法洩漏給詐欺集團的行為,亦不知鄭君有詐騙集團派案的接案注意事項資料,
自無為此主動偵查分案必要,更無阻止朱君繼續受任之義務暨必要,於此並無所指違失等
語。




而懲戒法院也相信被告的辯詞,認定就第一個行為、第二個行為(都是洩密部分)都已確
實構成違規

至於第三個行為(未勸阻朱君部分),則因為調查聊天記錄後,未有確鑿證據足以表明在
「從事律師辯護工作外,尚有涉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的問題」,認定無違規

且念在就前兩個行為都有承認,如果還硬要撤職(免職),在沒有受到刑事追訴的前提下
,顯然違背比例原則了...



但同時,既然是要離職之立委

黃國昌這時居然還會繼續窮追猛打,一旦未來換其他代表接手,應該都不可能做到這樣的
程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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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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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6-01-08 2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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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lefirst: 沒刑事追訴是其他檢察官問題,怎麼變懲戒輕輕放過原因1F 106.105.128.210 台灣 01/08 21:04
solsol: 公訴罪耶  自己人就放水不起訴3F 61.223.37.173 台灣 01/08 21:07
LouisLEE: 第三個行為無違規的理由......
這法官真的很可笑欸。4F 114.47.23.206 台灣 01/08 21:08
asurasho: 你管人家那時候要離職,該做的事該追的案做到最後一秒也是他對選民跟自己職務的交代。6F 118.167.130.232 台灣 01/08 21:09
linceass: 比例原則 笑死
這種法律敗類越多 詐騙犯被送中越來越被多人支持9F 118.150.175.153 台灣 01/08 21:11
GDUNICORN: 大馬仔管真寬,執法人員犯法本就該從嚴處理,還什麼不符合比例原則,笑死人12F 1.173.60.75 台灣 01/08 21:14
jamo: 執法人員知法犯法,這比例原則居然是往輕了看,你的刑訴老師真強!14F 83.87.43.148 荷蘭 01/08 21:15
marktak: 中華民國就是開來懲罰台灣人的16F 27.247.188.142 台灣 01/0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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