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manda815625 ()
標題 Re: [新聞] 檢警今解剖!替代役男遭丟包台64慘被輾
時間 Wed Jan 28 03:26:08 2026


現在
這起
「乘客被多元計程車司機
丟在快速道路快車道
然後被後來來車輾過慘死」
流出細節更具體了
聽起來像是行車紀錄器有錄到聲音
我們來逐步拆解錄音細節
推測當初究竟發生了什麼?

節錄:


據悉,
溫男上車後前10分鐘都未發出聲響,
第11分鐘開始坐在後座的溫男
疑似欲躺平,
踢到駕駛座椅背及車門,
林姓運將此時出聲:「
先生請不要踢我椅背跟車門。」
接著車內傳出多聲「叩、叩、叩」聲響。


林姓運將再度提醒溫男:「
你可以躺下,但不要踹。」
接下來罵髒話後就要求溫男:「
你給我下車。」
溫男竟在台64快速道路上被趕下車,

林男開車欲離開時
發現溫男躺在車道上
,立即打110報案稱有人
躺在台64上請警方到場處理。
但警方到場時
赫見溫男慘遭4輛車輾過慘死。



假設這紀錄就是事實
逐步拆解和分析細節:

1. 被計程車司機丟包後慘死的乘客
頂大畢業生溫姓男子
(以下簡稱溫男)

溫男在「前十分鐘完全沒有聲音」

這就表示
(1) 前面大家推測的爭吵不存在
乘客沒有爭吵
也沒有鬧事
(2) 前十分鐘大致安靜無聲
也就不可能有攻擊司機的行為

小結;
這一點
對計程車司機非常的不利
計程車司機屬於職業駕駛
乘客沒鬧事、沒吵架、沒攻擊
後續的丟乘客下車
不僅僅是違法而已
道德上
就顯得更加不人道
而且違反比例原則

2. 後續描述整理:

乘客沒有出聲回應
只是躺下並且踢到椅背、車門
司機提醒後
就直接罵髒話
然後司機就主動要求乘客下車
就在快速道路上面
把乘客趕下車


這段描述關鍵細節
是「司機主動把乘客趕下車」
不是乘客自己要求下車
這很重要

其次描述說明乘客是
「躺下時腳踢到椅背、車門」

但重點來了
乘客溫男
「沒有跟計程車司機吵架」

換句話說
描述裡面沒有吵架、沒有爭執
乘客更沒有主動要求下車
乘客更沒有自己開門下車

聽起來描述像是
單純想在汽車後座橫向躺平睡覺
只是身高超過汽車橫向距離
所以腳踢到車門和椅背
但乘客沒鬧事
更沒主觀上攻擊意圖

那乘客是怎麼被丟下車?
計程車司機
直接把乘客丟在快速道路上
讓乘客溫男被輾死

推測:
就是計程車司機
主動把乘客「拖或拽下車」
這才符合描述的邏輯

因為乘客只是想躺平睡覺而已
沒爭吵
只是躺平時踢到椅背

計程車司機主動罵人
並且在快速道路把乘客丟下去
應該是負主要責任
我就先不談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前面有很多人講過了
司機處於法律上保證人地位
不可以把乘客在快速道路丟下車

我就先來談道德責任
談談人民內心的正義尺度
一個多元計程車司機身為職業駕駛
對乘客不滿意
但沒有立即危害時

合理選項:
可以直接打電話報警處理
可以開車到警察局或派出所

而不是直接強行丟下乘客
更不該直接丟在快速道路車道上

3.

林男開車欲離開時
發現溫男躺在車道上
,立即打110報案稱有人
躺在台64上請警方到場處理。
但警方到場時
赫見溫男慘遭4輛車輾過慘死。


這段很可怕
多元計程車司機是職業駕駛
把乘客溫男丟下車後
現場直接看到乘客溫男躺在車道上

一個職業駕駛
都直接看到乘客被丟下車後
是直接躺在車道上
注意這時間點是深夜凌晨兩點多
天色很黑、視線不良
合理推測
多元計程車司機身為職業駕駛
一定預料到乘客會被輾過去而死

計程車司機明確預判到了乘客會死
把人放在快速道路車道上躺平
人會被輾死
(這點邏輯上幾乎沒有疑問)
但仍舊放任事態發展
顯而易見的乘客死亡
不違背司機本意
結合前面主動拖曳乘客下車的舉動

法律上真的有可能構成
法律上「間接故意」殺人

詳細解釋一下
「發生死亡不違背本意」是
刑法中間接故意 (未必故意) 的
核心概念,
指行為人預見到死亡結果可能發生,
即使不積極追求,
但對於這個可能發生的結果
持「沒關係、可以接受」
的態度(容忍),
仍被視為具有故意,
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重傷害致死罪,
而非單純的過失。
這與「直接故意」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和「過失」(未盡注意義務)有所區別,
法院會綜合行為動機、
工具、部位、力道等客觀事實
來判斷。

縱使多元計程車司機
事後打電話報警
也無法迴避這個核心事實
也就是身為職業駕駛的他
很明確能夠預見、預判到乘客會死亡
但就算乘客會死
他也不在乎、無所謂
不違背他的本意
因此他還是離開

綜合以上結論
在法律上最多是
涵攝適用法條不同
司機幾乎不可能無罪

同時,就算不談法律
這個行為在道德上
也真的是「不可接受的」
怎麼可以把一個人
三更半夜的
就這樣丟在車道上?
而且就是丟在快速道路車道上?
而且已經看到他躺在車道上,
不去救他反而離開,
這怎麼會是對的?

每一點都大有問題
所以結論是
這個多元計程車司機
作為職業駕駛
一定有法律責任
一定有道德責任

大家怎麼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155.103 (臺灣)
※ 作者: amanda815625 2026-01-28 03:26:08
※ 文章代碼(AID): #1fUH5Inq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9541970.A.C74.html
fubing: 就是個垃圾司機1F 101.12.233.120 台灣 01/28 03:28
p9i1n0g0u4: 過失致死啦 中華民國的主觀意圖很玄2F 101.10.165.57 台灣 01/28 03:29
Despairile: 這100%被判刑拉 職業駕駛(賺錢的那種3F 111.250.121.95 台灣 01/28 03:30
p9i1n0g0u4: 照你的解釋 在市區超速到破百的都是不確定故意殺人 但實務都是過失致死4F 101.10.165.57 台灣 01/28 03:31
Despairile: 應該還是有領照的 直接扔乘客
超速如果是職業駕駛應該不一定都過失6F 111.250.121.95 台灣 01/28 03:31
p9i1n0g0u4: 我支持你 可悲的是 鄉民說的才是實話 死的不是法律人 就是過失 你不小心撞死法律人就是故意8F 101.10.165.57 台灣 01/28 03:32
iLeyaSin365: 好像如果司機有保證人地位 對 你問AI11F 223.141.139.174 台灣 01/28 03:33
holynarsil: 搞不好死者身體有狀況,比如說被嘔吐物噎住才無法出聲,踢椅背其實是在求救,被趕下車也無法維持意識而路倒,這樣就是司機嚴重失職13F 1.173.25.4 台灣 01/28 03:41
KittyColnago: 分析的很合理17F 27.247.29.185 台灣 01/28 03:43
Sinreigensou: 確實 就是稍微撞到椅子就要被趕下車,完全不合比例原則,肯定謀殺了18F 49.216.47.49 台灣 01/28 03:51
amanda815625: 假設司機是主動拖乘客下車
這就不太可能是過失之1020F 36.232.155.103 台灣 01/28 03:53
mokumi: 上課、寫考卷的時候解故意絕對拿分,可惜實際上…沒什麼信心22F 111.71.213.142 台灣 01/28 03:53
amanda815625: 過失致死意思是未盡注意義務
但計程車駕駛都主動拽人下車了
涉及刑法上犯罪行為的著手實行
應該不只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各位想想看,我講白話
司機主動親自把人丟在馬路上
讓車子輾過去造成人死亡
跟司機超速撞死人本質應該不同
假設你超速你不知道你會撞到誰
但你拽著人下去,讓他被車輾死
很明確就是要這個特定人死亡
難道不是這樣嗎?24F 36.232.155.103 台灣 01/28 03:54
CGMS: 你說那麼多還不是保護起來 黨的寶貝36F 118.231.192.31 台灣 01/28 04:01
spirit119: 大法官覺得對職業司機判比較種不合理宣判違憲 XD37F 27.52.38.59 台灣 01/28 04:30
cashko: 前十分鐘沒聲音,上車沒說去哪嗎39F 36.224.203.79 台灣 01/28 04:39
leterg: 退
40F 101.8.251.97 台灣 01/28 04:44
JGOBUYO: 刑法考古題,職業駕駛有保證人地位,至少成立遺棄致死42F 36.226.14.13 台灣 01/28 04:50
amanda815625: 這案件真的蠻可怕的44F 36.232.133.70 台灣 01/28 05:19
hcwang1126: 就ㄧ般人氣起來的會講吼哩系 他真的去作了 不過他頂多殺人13年 過失就2-3年45F 111.71.47.147 台灣 01/28 06:57
ESCAPEFROM: 想想真的很可怕...47F 222.250.140.27 台灣 01/28 07:09
ludoren: 如果用APP叫車 真的完全不用說要去哪裡48F 42.74.98.174 台灣 01/28 07:21
KH8019: 同意49F 42.73.134.248 台灣 01/28 07:43
tonyian: 嗯,好的,我認同,記得下次跟受害者說50F 218.35.163.238 台灣 01/28 07:55
arthur6401: 這個司機就是個垃圾51F 118.161.168.47 台灣 01/28 07:55
plbroum88: 沒有職業道德啊52F 223.141.184.79 台灣 01/28 07:59
coldking45:53F 42.79.140.197 台灣 01/28 08:08
flybow: 我看未必故意殺人 或是 遺棄致死 均有可54F 42.73.125.51 台灣 01/28 08:23
cheese0616: 有遇見可能性的客觀事實56F 42.73.121.192 台灣 01/28 08:33
den95279889: 很有道理 清楚了57F 101.12.153.238 台灣 01/28 08:36
petshopboys: 廢話真多 沒事去喝酒活該啊58F 198.44.139.98 美國 01/28 08:38

--
作者 amanda815625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