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標題 Re: [新聞] 李貞秀放棄不了國籍!陸委會坦言:曾告知
時間 Tue Feb  3 19:27:54 2026


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明知道沒有法律授權,

假藉職務機會,課予無法履行的程序,

妨礙他人行使權利,不知道該當如何處罰。

又司法機關明知犯罪行為,

裝作沒看見,放任不調查,又該當何罪。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
罰者。


五老說基於國家安全,一切都合憲,違法也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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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174.9 (臺灣)
※ 作者: violetking 2026-02-03 19:27:54
※ 文章代碼(AID): #1fWTkyEi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0118076.A.3AC.html
windnia: 她本人收到表格後,是在無他人監管下
自行填了退出國籍表格
現在也是交給內政部
請問你要抹黑哪一位管員強制罪
必須連名帶姓喔1F 220.132.33.195 台灣 02/03 20:04
對呀,他吃飽太閒,沒事填表格放棄不成,然後內政部要用這理由認為他不能當公職。
又剛好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無的要件。


windnia: 可以不填呀!強制的要素在哪裡?6F 220.132.33.195 台灣 02/03 20:19
不填會怎樣,呵呵。
※ 編輯: violetking (111.80.174.9 臺灣), 02/03/2026 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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