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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李貞秀放棄中國籍爭議 劉世芳:可能需
時間 Thu Feb  5 19:28:17 2026





中央社

李貞秀放棄中國籍爭議 劉世芳:可能需憲法法庭處理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5日電

針對民眾黨立委、陸配李貞秀放棄中國籍議題,若立法院不理會內政部要求,是否聲請釋
憲。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說,內政部會一再善意提醒立法院;未來如果有相關狀況,可能
需要到憲法法庭處理院際爭議,不是由內政部對立法院。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陸配李貞秀是否放棄中國國籍引發關注。劉世芳今天下午出席部務會
報會後記者會,媒體詢問內政部是否已認定李貞秀尚未放棄中國國籍。劉世芳重申,目前
無法得知立法院到底有無取得李貞秀放棄的申請文件,但內政部基於國籍法主管機關,有
通知義務,因此已兩度通知立法院查察。


至於立法院若不理會內政部函文,內政部要如何處理、是否考慮聲請釋憲。劉世芳說,內
政部職權無法及於立委,但會一再善意提醒,立法院是否本於職權行使、並基於國籍法規
定處理解職,因為目前內政部仍無從得知李貞秀是否有提出申請,李貞秀必須將相關證明
交給立法院,「但未來如果有這樣的狀況,可能會需要到憲法法庭」。


內政部法制處長鄭信偉補充,從憲法權力分立角度來看,立法院、行政院各有職權,若產
生某些爭議,憲法訴訟法規定可以到憲法法庭尋求處理。

媒體追問是否代表不排除聲請釋憲。劉世芳說,不是,這是院際間的處理方式,不是內政
部對立法院。

此外,因應是否給予李貞秀密件資料的爭議,內政部法制處今天也提出「因應立法委員索取或立法院調閱資料之法制研析」。法制處指出,
政府機關得不提供立委索取資料,是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列9款政府資訊應
不予提供的情形,像是核定為國家機密、法律規定應秘密事項、侵害個人隱私等。且法務
部民國105年函釋指出,立委雖基於問政需要,但若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求提供資
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法制處也說,在政府機關對立法院調閱資料部分,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定,立委質詢逾越質詢權所得行使範圍、屬於行政特權範疇
、為保護第三人基本權所必要、基於契約義務或攸關國家安全而有保密必要等,受質詢行
政院長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本於職權而衡量相關利益後,對立委質詢事項,都有權於適當
說明理由後,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


劉世芳表示,立委雖然有質詢權跟調查權,但也有法律依據規範,而不是漫無目的,政府
機關對於索取資料這件事是一視同仁;密等本來就由機關首長作決定,她認為若與國家安
全相關資料,才會列入密等,所以就不提供,這是一視同仁。


媒體詢問如果其他部會認為可以提供密件,內政部是否會調整作法。劉世芳說,根據法律
規定,有些是機關首長可自行決定,機關首長會本於職權考量,內政部也會提供法制研析
給各部會參考,「我身為內政部機關首長,密件以上公文完全不予提供」。


針對劉世芳未來是否會接受李貞秀質詢。劉世芳僅表示,可以查看法律對質詢權與調查權
相關規定。(編輯:林興盟)1150205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205032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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