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社工陳尚潔一審判刑2年 兒福聯盟發聲:遺
時間 Thu Apr 16 13:13:27 2026


※ 引述《rpg (no1smkimo)》之銘言:
: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
: 1歲多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虐死案,其中關鍵角色為兒盟社工陳尚潔,
: 因陳女未第一時間察覺保母施虐並通報等,今(16日)一審台北地院依過失致死罪
: 判處2年刑期;兒盟今上午10點半也發布聲明,除再次對剴剴說對不起外,
: 也遺憾社會安全網破碎,最後由第一線社工個人承擔全責,
: 2年多來已反省,將帶著警惕繼續深耕服務每個孩子。

先看看臺北地院判決摘要是怎樣寫的吧:(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五十一號)

參、理由要旨:

一、有罪部分:

(一)陳尚潔有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為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並
有協同兒福聯盟監督劉彩萱照護品質、追蹤劉童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劉童死亡之作為義
務:


1.兒福聯盟將劉童交由劉彩萱全日托育,實質上屬於將劉童帶離原生家庭或監護權人,移
置於其他安全環境進行替代性照顧之「家外安置」行為。

2.陳尚潔明知兒福聯盟因未設置安置機構,依當時法規可透過自行招募之合作保母擔任劉
童全日托育照護,兒福聯盟並非單純媒介托育家庭,係嚴格篩選合作保母通過審查後,納
入兒福聯盟管理體系中,賦予合作保母須接受在職訓練與收出養服務概念之輔導,並有高
度之報告義務,如合作保母無法配合機構管理規定者,兒福聯盟並有終止合作資格之權利
,且可透過機構社工查核合作保母,是兒福聯盟對劉彩萱就劉童之全日居托事務,應有實
質監督權限,並非單純連結托育資源、補助托育費用之媒介角色,而係經法規授權,提供
劉童家外安置之「特殊職務法人機構」。


3.兒福聯盟既自行招募、評估及審查後,指派劉彩萱為劉童之全日托育照護者,客觀上創
造並將劉童置入一潛在風險之環境(危險源),自應承擔相應之監督與保護義務,而法人
機構並無實體,其監督與保護義務之執行,勢必仰賴其下具備專業知能之社工落實。陳尚
潔身為負責劉童收出養案之社工,且為托育期間能親自進入該場域檢視劉童受照顧狀況之
最重要陪伴者,自有協同兒福聯盟監督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劉童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劉
童死亡之積極作為義務。


4.陳尚潔通盤掌握劉童自出生起之生長軌跡、轉換環境歷程及體檢數據之全貌,能透過劉
童身心變化,憑藉資訊優勢與專業知能進行調查,拼湊出劉童受虐真相。且劉童家屬、兒
福聯盟內部及其他外部單位,就劉童之實際托育情況,均需單向仰賴陳尚潔之聯繫與回報
,無從及時介入救援,陳尚潔客觀上亦將劉童置於排他性之防護支配下。


5.陳尚潔透過與樹鶯社福中心社工施盈如之分工共識,承擔追蹤並確保劉童受托照顧狀況
之主要權責,並掌握劉童收出養資訊全貌及資訊傳遞之支配力,客觀上復排除家屬親自監
督或其他外部單位(如樹鶯社福中心)及時介入救助之可能,應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之保
證人地位。


6.陳尚潔上開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為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之認
定,係本院基於個案具體事實所為之判斷,非僅因陳尚潔社工之身分職業所生,亦即,本
院認為應負保證人地位之人,為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之「陳尚潔」,而非在基層克盡
職守之「社工群體」,附此敘明。


7.陳尚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於執行業務時知
悉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遭受身心虐待、遭受其
他迫害、或遭受其他傷害等兒虐警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之作為義務。


(二)陳尚潔就劉童死亡結果,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且陳尚潔之過失行為與
劉童之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1.陳尚潔具有兒童收出養之專業知識,並有該領域相當之職務經歷,具備高於常人之兒童
發展評估及兒虐警訊辨識能力,而陳尚潔案發時之業務量尚屬一般合理範圍,亦未因工作
量過大而導致無法落實訪視或無暇查核之情事,有預見結果發生及防止結果發生之能力及
可能性。


2.劉童交接劉彩萱托育後出現截然不同之異常行為,然劉彩萱就上開部分,均未提出任何
照片、錄影等證據以實其說,則其所述是否可信,已屬有疑。況劉童縱有上開異常行為,
然均係發生在劉彩萱托育劉童之後,陳尚潔不以自身專業懷疑劉彩萱說法,不請劉彩萱提
出相關劉童有異常行為之證明,不對劉彩萱所述明顯瑕疵之處進行調查,反而在毫無任何
憑據下,輕率認定劉童異常行為屬前保母周月照顧之創傷反應,片面附和劉彩萱之單方說
詞,而將原因歸咎予周月或劉童自身,已難認陳尚潔有善盡查核、保護劉童身心發展狀況
之作為義務。


3.陳尚潔就劉童頻繁發燒、有過敏及受傷情況,非但未督促劉彩萱讓劉童就醫,亦未實際
探問劉童傷勢是否獲得妥適之藥物治療,就劉童之異常情況,多僅以口頭詢問、復再表示
了解、再評估等語,但實際上根本未有任何有效作為。


4.陳尚潔透過與劉童長期及多次密集接觸,應可知悉劉童之身心健康狀況與交付劉彩萱托
育前,外表判若兩人,出現明顯異常及巨大落差,並符合「台灣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
案兒少虐待臨床表徵十二點提醒」多項指標,本應查核劉彩萱是否有妥善照顧劉童,且應
更積極為追蹤、確認劉童身心健康情況之適當處置(如增加訪視頻率、落實不預約訪視、
使劉彩萱詳實記錄劉童生活成長情況以供核實等),並向前手保母周月查證、比對劉童出
生以來之體檢報告及過往訪視紀錄等相關客觀資料,釐清劉童兒虐表徵之真正成因,然陳
尚潔卻捨此而不為,落入對劉彩萱毫無合理根據之偏信,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至明。


5.陳尚潔任由劉彩萱一再以停電、小孩發燒等藉口拖延訪視,而劉彩萱見劉童並無家屬前
來探視關懷,兒福聯盟社工亦消極不作為,在欠缺有效監督下,劉彩萱得以有恃無恐,在
短暫的三個月間,反覆而密集的以非人道之方式凌虐劉童,甚至在劉童死亡前一個月,更
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致劉童受有全身至少四十二處遭受人為暴力、蓄意、反覆及長期
身體虐待傷勢,最終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三十一分許死亡,倘陳尚潔積極
查核劉彩萱,並為追蹤、確認劉童身心健康情況之適當處置,或通報相關單位介入救援,
當有極大可能避免劉童死亡之結果發生,足認陳尚潔消極之不作為,與劉童死亡結果之發
生,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陳尚潔雖辯稱其非主責社工云云,然查法規上對主責社工一詞本無明確定義,在不同
社福單位對象對主責社工概念之理解亦有差異,僅就形式上探討陳尚潔是否該當「主責社
工」並無實益,重點應在於實質認定陳尚潔對於劉童是否負有追蹤托育照顧狀況之保護義
務之保證人地位,而陳尚潔具有自願承擔義務之保證人地位之理由,已詳如前述,是陳尚
潔此部分所辯,自難憑採。


(四)論罪科刑:

1.核陳尚潔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2.審酌陳尚潔為具有專業知能之收出養社工,本應為弱勢兒少之保護傘,卻背棄職責,身
為最能拼湊受虐真相與救援劉童之關鍵角色,竟消極不作為,怠於履行保證人地位所應負
之作為義務,面對劉童托育前後判若兩人、身心急遽惡化之重大兒虐警訊,放棄其專業立
場,盲目聽信劉彩萱荒謬卸責之詞,致使一再錯失救援劉童之機會,更使劉彩萱在無效監
督下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使未滿二歲毫無求救能力之劉童,飽受身心
凌虐而悲慘喪命,其消極漠視之舉,甚屬不該。考量陳尚潔犯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迄今
未與嚴○娟達成調解或有何賠償其損害之意願等犯後態度,斟酌嚴○娟、檢察官請求從重
量刑之意見,兼衡陳尚潔違反義務之程度甚高,造成劉童生命法益喪失及家屬終身無法彌
補之苦痛與自責,犯罪所生損害甚鉅,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陳尚潔為掩飾其過失致死犯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之犯意
    ,製作兒福聯盟之工作處遇紀錄,不實部分如下:

    (一)兒福聯盟之工作處遇紀錄序號26欄位中,「2.請保母協助提供案童近期照片『已
        』和案外祖母分享近況」,不實登載其於一一二年十月六日有傳送劉童照片予嚴
        ○娟;

    (二)兒福聯盟之工作處遇紀錄序號44欄位中,4.醫院:⑶「……護理師告知案外祖母
        案童疑似溢奶所導致……」,不實登載護理師轉述劉童之死因為溢奶。

陳尚潔並將工作處遇紀錄三次分別向臺北地檢署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行政業務稽
查懲處及偵查犯罪機關文書製作與犯罪調查之正確性。因認陳尚潔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
、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二)就序號26部分:陳尚潔辯稱:『已』為『以』字之誤,係繕打內容時發生選字錯誤等
語,而依陳尚潔傳送訊息之時間脈絡、撰寫紀錄之慣用語法及同一紀錄確實存在相同同音
異字誤繕之前例等情,足認陳尚潔辯稱係電腦選字錯誤等語,尚屬有據,自難僅因一字之
誤繕,遽認陳尚潔主觀上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


(三)就序號44部分,陳尚潔將當下聽聞之資訊記錄於案,雖將向嚴○娟解說之「醫師」身
分誤認為「護理師」,然此應屬案發當時急診室情況緊急、資訊混亂下記憶錯誤所致。況
陳尚潔在同一段落前,已鉅細靡遺記載證人黃聖心觀察劉童身體之不合理傷勢,衡諸經驗
法則,倘陳尚潔主觀上有登載不實文書以掩飾其過失致死犯行,理應於上開業務文書中隱
匿或淡化劉童傷勢,應無將急診醫師高度懷疑兒虐之觀察結果詳實記載之理,足見陳尚潔
僅係據實記載其於急診室見聞,縱部分細節與客觀事實有未盡相符之瑕疵,然此僅屬行政
紀錄上之疏忽,尚無法遽論其有捏造事實故意登載不實文書進而行使之犯行,此部分自應
為無罪之諭知。




既然要雇傭劉氏姐妹為保姆,兒福聯盟能推卸責任嗎?

而且還有附帶民事訴訟(已轉為民事訴訟)正在進行,這些話最好還是在法院上狡辯,不
要拿來模糊民眾的專注力!



同時另篇還提到:

※ 引述《yu1164 (口業姬)》之銘言:
: 在此同時,台北地檢署也在秘密偵辦台北市文山居托中心訪視員林心慈,涉嫌造假訪視報
: 告、虛偽記錄保母「每天填寫」寶寶日誌案,檢察官已在去年10月將一度匿蹤失聯的林女
: 約談到案,訊後命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

目前的問題是:

一、只成立「過失致死」、不成立「偽造文書」,如果沒有同樣用「過失致死」偵辦,怎
    樣能期待這位林氏自製錯誤?

二、已知整個案件已經掀起一陣陣波濤,相信案件到第三審前都還不會停止議論,涉案者
    們有相當心理準備嗎?



反正兒福聯盟的污名,千萬別想著能洗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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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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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249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6-04-16 13:13:27
※ 文章代碼(AID): #1fu6_xED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6316411.A.3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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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社工陳尚潔一審判刑2年 兒福聯盟發聲:遺
04-16 13:13 laptic
wmud: 兵荒馬亂就會把急診醫師說疑似遭到虐待記憶成溢奶意外?這麼屌?1F 42.79.35.118 台灣 04/16 13:29
hosen: 兒福是委託方,又不是共同經營者3F 42.79.29.208 台灣 04/16 13:32
ttyui: 沒有喔 是一開始跟醫生就說謊說是溢奶 醫生堅持要通報而她報告還是寫溢奶4F 101.8.48.144 台灣 04/16 13:33
una283: 一審判決書裡多處段落在幫兒福撇清責任6F 220.132.181.237 台灣 04/16 13:33
wmud: 時間序是這樣的話跟判決書的描述不一樣啊
科科 很妙喔7F 42.79.35.118 台灣 04/16 13:33
chenchen0611: 兒福嫌捐款太多是不是
社工判兩年嫌太少嗎9F 111.83.110.216 台灣 04/16 14:01
gueswmi: 這一臉就是說 社工應該有全知之眼的能力11F 125.224.152.131 台灣 04/16 14:05
tv5566: 對社工全知是溢奶 笑爛啦 自己當醫生12F 42.73.224.105 台灣 04/16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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