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標題 Re: [新聞] 從背後偷抱女友被認定「性騷」!政大生告時間 Wed May 20 02:33:06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個判決對大學生而言,顯然太過嚴厲,性騷
擾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基本上是針對陌生人或職場上一般的同事或學校間一般交情的同事或
同學如有不當的接觸或言語等,使人感受敵意或受到冒犯,所為的行政上或刑事上的處罰
規定。觀本判決所適用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亦應作如此解釋,較為合
理。本則新聞所述該名男大生與該名高中女生既是男女朋友,自有相當的感情基礎,而該
名男大生趁等捷運時從後方環抱其高中女友,在大庭廣眾之下,如此突兀,並造成其女友
的不悅,顯非允當的行為,不過依一般社會常情,該名男大生顯然僅是為了討其女友開心
等因素才會從後環抱其女友,顯然並非是基於性騷擾的犯意而為,本則新聞所列該名男大
生其餘行為舉止,基本上尚屬青春期男子交女朋友後常有的願望及舉止,顯然尚未達到性
騷擾的程度。綜上所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該名男大生構成性騷擾,尚非妥適。
※ 引述《addog74 (陳冠希)》之銘言:
: 從背後偷抱女友被認定「性騷」!政大生告輸學校 法院斥:伴侶不是洩慾工具
: 太報 白廷奕
: 國立政治大學葉姓男學生2022年在捷運月台候車時,趁高中女友不注意從後方環抱,女方當場推開還揍了他的肚子1拳。事隔1年多後葉男被檢舉性騷擾,政大性平會命他接受心理輔導及性平課程,葉男則反駁,兩人曾有頭靠肩、擁抱等親密互動,提告要求政大撤銷處分。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斥責葉男,如果用交往當理由排除別人的性自主權,形同讓伴侶成為奴隸或洩慾工具,判葉男敗訴。可上訴。
: 判決指出,2022年5月間,女方因為不想身體被隨意觸碰,與葉男發生爭吵,兩人氣氛僵到極點。葉男為了緩和氣氛,趁著等捷運的機會從側後方環抱住女友,結果當場被對方推開,肚子還挨了1拳。兩人分手後,女方在臉書上抱怨,葉男明知她未成年卻曾提議帶她去「開房間」,被拒絕後,還在約會期間「搭帳棚」(編按:生殖器勃起),甚至傳訊息說「前列腺液」是愛她的證明。
: 女方的好友看到臉書後,向所屬高中提出檢舉,案件也被轉送進政大。政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葉男的行為成立性騷擾,命他接受6小時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別平等課程。葉男不服,陸續提起申復、申訴、訴願,全部都被駁回,因此轉向法院提告。
: 葉男主張,情侶之間用擁抱來緩解對方的不快,不是什麼新鮮的事,而且他當時嘗試擁抱也不是為了性騷擾女方,不滿政大僅因女方事後拒絕,就認定他構成性騷擾。葉男還表示,他之前曾和女友一起坐客運,期間,女方也曾把頭靠在他的肩膀上睡覺,互動非常親密,兩人最後也擁抱道別,況且,女方也曾經對他說過,如果兩人吵架可以用擁抱的方式和好。
: 北高行指出,依循自身的性傾向,在茫茫人海中追尋乃至追求喜愛的對象,如果因此獲得對方的青睞,確實有助於增加自信、性格成熟等人格發展。此外,每個人之間的友善互動,也有利於群體中整體人際關係和諧發展,乃至族群人數的擴大。不過,在達到這種「美好境界」之前,需要一個人先釋出交友的試探訊息,等待他方回應。
: 但北高行認為,要不要交往或親密互動,都是個人的自主決定,應該尊重彼此意願,平等地互相對待。如果一方表達意願後被對方拒絕,就不再做出帶有性意味的行為或親暱肢體動作,不算性騷擾;但如果對方已明確反對,卻還持續做出帶有性意味的交友試探或親暱碰觸,顯然已凌駕對方意願,嚴重侵害人際界線,構成性騷擾。
: 北高行表示,女方與葉男交往數個月以後,就因為葉男評論她穿著牛仔褲的身材,開始對葉男的肢體接觸感到排斥,可見兩人在交往後期,對情侶之間的肢體接觸、親密程度有認知落差。但葉男卻還未經女方同意,刻意環抱女方的腰部,屬於帶有性暗示的不當碰觸,也確實引起女方嫌惡,因此成立性騷擾。
: 至於葉男主張兩人互動親暱,北高行批評,男、女朋友之間就算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親密互動、碰觸私密部位或從事性行為,但也應該尊重對方的自我決定權,不能僅因為兩人交往,就排除對方的性自主權,否則無異於讓伴侶成為「奴隸或洩慾工具」,也違背性騷擾相關法律的規範目的。
: 北高行指責,女方已長期拒絕與葉男發生性行為,也多次反對葉男對她做出帶有性意味的舉動,葉男如果不能接受女方的反應,也應該彼此溝通,不該拿安慰或促進感情當理由,無視女方的意願,因此駁回葉男訴訟。本案可上訴。
: 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96/25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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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globalera 2026-05-20 02: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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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從背後偷抱女友被認定「性騷」!政大生告輸學校 法院斥:伴侶不是洩慾工具
05-20 02:33 globalera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0/2026 02:37:59
→ tunisco: 對啊我也這麼認為,另外判決書裡提到女方事發前一陣子就開始抗拒男方肢體接觸1F 182.155.217.85 台灣 05/20 02:41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0/2026 02:44:42
→ tunisco: 和親密關係,但也尚未分手。照這判例,以後情侶吵架如果已經持續冷戰一陣子了,那男生最好都不要碰觸女生,否則就算過一年還是會被越想越不對勁3F 182.155.217.85 台灣 05/20 02:41
→ johnhmj: 跟廢死思維相比之下真的判太重了7F 49.216.177.133 台灣 05/20 02:42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0/2026 02:45:06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0/2026 02:46:15
推 GNFLAG: 超過一年 原本還是男女朋友 只是因為擁抱問題 這判決有夠奇葩8F 110.28.8.239 台灣 05/20 02:48
噓 KobePikachu: 不同意 法院才是對的 男女朋友在民法上沒有法律上之間關係 跟夫妻有別10F 111.242.21.130 台灣 05/20 03:13
推 EarlyInMay: 人家都說過不要碰了 那就是不要吧 管他男女朋友什麼的12F 118.160.46.31 台灣 05/20 03:32
推 asahi98: 是不是都沒看內文,意思是女方也沒去檢舉,女方寫臉書,一年多後女方朋友(可能是現任男友)去檢舉,他就要去上性平課,女友本人沒去,反而是旁邊的人去檢舉,偽造文書也只有受害者可以提告,這不是受害者去檢舉14F 49.215.86.81 台灣 05/20 05:13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5/20/2026 05: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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