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pergreen (Hi)標題 [新聞] 日後當嫁妝… 女子每月匯款5萬給母親 32時間 Sat Jul 11 19:05:0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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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當嫁妝… 女子每月匯款5萬給母親 32年後母女反目對簿公堂
2026-07-11 08:44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劉姓女子稱32年前起每月匯款5萬元給母親郵局帳戶,當時口頭約定由母親代為保管,作
為日後嫁妝,迄今經多次催討,仍未歸還而對簿公堂,請求返還寄託360萬元,劉母否認
有借放幾百萬當嫁妝共識,而是孝親費,台南地院認劉女未證明雙方有寄託意思表示合致
而駁回。
劉女主張,約自1994年至1998年間起,每月寄款5萬元至母親的郵局帳戶內,當時雙方口
頭約定該款項由母親為她保管,作為日後嫁妝。然而,時至今日母親概不承認,經她多次
催討,仍未歸還任何金錢。她提告請求母親返還寄託360萬元。
母親說,母女從未達成「借放幾百萬當嫁妝」共識,而是子女感念父母養育之恩所給予的
孝親費或贈與。女兒所稱存入其郵局帳戶款項也有多筆不是如女兒所稱自己存入,金額也
多有出入。母親也說,女兒請求權已逾32年之久,早已超過法律規定15年時效。
台南地院指出,劉女以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中,1994年至1998年間摘要為「入戶匯款」
款項為她匯給母親為據,主張雙方存有消費寄託契約。
法官以最高法院判例,指當事人移轉金錢占有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為借貸
或為其他法律關係,不能僅以金錢移轉占有,即可推論授受金錢雙方間當然有消費寄託關
係存在。倘僅證明有金錢移轉占有,而未證明雙方當事人有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仍
不能認為雙方已成立消費寄託關係。
法官認為,縱認該款項確為劉女所匯,也無從據以推論雙方存有成立消費寄託契約意思合
致。劉女既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已有金錢消費寄託意思表示合致,則依消費寄託法律關係請
求母親返還寄託物,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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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upergreen 2026-07-11 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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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olfTeacher: 30年前一個月5萬……是什麼工作1F 49.218.148.20 台灣 07/11 19:06
推 NgJovi: 那要繳贈與稅嗎4F 115.43.50.204 台灣 07/11 19:11
推 gilbertchen8: 老公先幫老婆付每月5萬 誰知道後來發生啥事 老婆要把錢要回5F 36.230.37.232 台灣 07/11 19:11
推 ksxo: 這個薪資流動 很可疑哦
資金流動7F 27.52.71.38 台灣 07/11 19:11
→ gilbertchen8: 每人每年可以贈與244萬 一個月20萬額度9F 36.230.37.232 台灣 07/11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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