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嶼天聖林)
標題 Re: [新聞] 柯文哲7000萬保釋金遭扣押!執行署:依法
時間 Tue Sep 22 09:00:25 2026


※ 引述《Angels5566 (迷糊小書僮)》之銘言:
: 責任編輯:梁雪婷
: 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辦理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罰鍰執行案,扣押柯文哲7000萬元刑事保
: 證金。分署今晚表示,保證金為柯文哲本人具保,屬其責任財產,依法可強制執行。

坦白說,如果聽聞這個消息都能感到驚訝(個人反倒是對此冷感了),相信基本上就是不
知道曾轟動全球一時的「馬來西亞版海角七億」!



雖然目前一馬發展公司(1MDB)主案在第二審(上訴庭)審理中,但就更早之前已經
定讞的SRC國際案,納吉已經獲得有條件特赦(這是第二次,第一次是將原本的刑期減
半,僅需服六年餘有期徒刑)


這個條件是「須繳付五千萬令吉罰款(相等於新臺幣約三點九億元)」,而且也不是完全
自由的樣子,自釋放出監至原刑期屆滿前,還需接受「居家軟禁」(有接見訪客限制、不
能上社交媒體等)


不過目前納吉還在監獄中,因為重點是:「等籌款送進指定帳戶(這邊是指『聲援納吉基
金』,由巫統設立」(跟柯文哲的情況一樣,疑似涉案帳戶都已經被檢調凍結了),而且
還真的有支持者捐款給他,至目前已經募得二百萬令吉了...




因此對照柯文哲的案件,陳佩琪當時是用自己的錢(據說是解定存之類的),以及向親友
借來的資源,來擔保柯文哲不被羈押

這要說不心痛都是假的,但是如果沒記錯資料,「具保人」的名義似乎是「即被告」(柯
文哲以自己的名義來作擔保),所以行政執行署會有這般舉動(只看文件就執行),這似
乎還算正常


可是同時還喊話「要當事人自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否決這個扣押,這反而就顯
得沒道理了...

按: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三號民事判決:

「按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提
  起異議之訴,係指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具有一定權利,因強制執行而受侵害,而在法律
  上並無忍受之理由而言。至該第三人具有何種權利始得提起異議之訴,則端視其權利內
  容、效力、執行債權之性質及執行態樣而定,並非就執行標的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
  分權,即當然認其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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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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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6-09-22 09: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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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2v: 年底大選幫忙敗票1F 114.46.24.155 台灣 09/22 09:03
chenggong: 所以民進黨就是操弄司法要弄死競爭者2F 223.137.178.195 台灣 09/22 09:04
OoyaoO: 這KMT也看的很爽吧 選的贏換一批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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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9169: 所以乾你馬來西亞人屁事5F 61.58.74.79 台灣 09/22 09:18
cg323: 連結[具保人]即[被告],這護航太噁心...
不要以為貼一堆內容就比較對好嗎!!6F 60.248.227.72 台灣 09/22 09:18
laptic: 問題是書面文件 如果白紙黑字沒這樣寫 可能還有的辯...8F 180.74.216.34 馬來西亞 09/22 09:27
cg323: 你能把具保人和被告扯成一體就是個錯誤10F 60.248.227.72 台灣 09/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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