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嶼天聖林)
標題 Re: [新聞] 出獄僅7個月再犯...苗栗男街頭隨機殺童3
時間 Tue Sep 29 18:02:19 2026


※ 引述《hk410050 (A柏)》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 苗栗縣男子邱明治10年前在苗栗街頭持剪刀隨機刺傷4人,服刑9年6月,出獄不到7個月又
: 持刀隨機殺人,2名國小女童及1名路人重傷,一審認定邱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惡性明顯,
: 依3個殺人未遂罪判29年,案經上訴,二審今宣判,認定邱男漠視他人生命,出獄不到一
: 年又犯案,犯後態度不佳,有使其長期與社會隔離之必要,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

今天稍早前公佈的判決理由摘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五號
刑事案)

邱○治所犯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二罪、殺人未遂罪一罪均符合累犯加重、未遂減輕,
且於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有顯著降低之情形,故其所犯上開三罪之處斷刑框架均為無期徒刑、二十年以下五年一
月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以行為人之罪責為基礎,參酌邱○治僅因心情低落,為排解低落情
緒即持刀於公眾場所對不特定人進行無差別殺害行為,且行兇過程中對放學路過兒童徐○
○及丁○○先拉近再持刀朝頸部、胸部攻擊,且於先殺害兒童徐○○後騎乘機車於附近繞
行時,發現兒童徐○○及林○康,即下車持刀朝毫無防備之林○康左下背攻擊,適當時現
場多位國小學童目睹競相奔逃,竟又以右手抓住被害兒童丁○○,朝其胸口直刺,幸因該
童安親班老師不畏危險將被害兒童丁○○拉回,而倖免發生更嚴重之後果,本案乃屬對多
數兒童為殘忍犯罪;又邱○治前於一百零四年間,即曾因其弟弟與鄰居發生糾紛,持剪刀
於超商內對不特定客人傷害、限制行動自由,及對到場處理員警殺人未遂,該案與其另犯
施用毒品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一月確定入監執行,於服刑期間再因細故毆打
獄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邱○治經長期執行後仍欠缺自覺反省,於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出監後不到七個月,即再犯本案重大犯罪;另佐以邱○治本身
情緒管理及衝動控制能力欠佳,自八十六年間起,又有多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前科素行
,其過去雖經長期矯正,仍未能改變其思維邏輯與行為模式,性格及行為模式均已明顯僵
化、固著,難以期待改變,不僅再犯風險甚高,且在可預見的未來實難期待透過監所對其
為有效矯治改善;此外,邱○治到案後雖就客觀犯行均予坦承,然邱○治係於下午放學時
段,在公共場所隨機殺人,不僅有多人目睹其犯案過程,亦有路口監視器錄得行兇完整影
像,邱○治本無卸責可能;又邱○治迄今未與被害兒童徐○○、丁○○及其等法定代理人
達成和解及獲得其等原諒;林○康雖因持續參與民事程序造成其身心莫大恐懼痛苦,始與
[圖]
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於其執行期間,就林○康和解金額僅能以監獄勞作金支付,另於原審審
理時稱僅能由家人代為給予每位被害人五千元紅包,足認其個人經濟狀況欠佳,邱○治未
能提出任何清償計畫,卻保證可於本案出監後五年內,履行全數民事賠償,甚而支應被害
兒童之全部就學費用,邱○治前揭保證可信度有疑,尚難憑其犯後坦承犯行、口頭表達歉
意及出監後有賠償意願,認其已有真誠悔悟,且認邱○治之再社會化可能性偏低。本院基
於應報、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刑罰目的、矯正教化、社會復歸等相關之刑事政策綜合考
量,認必須藉由對邱○治長期監禁之手段,始足以體現其行為罪責,並預防其未來再犯重
大犯罪及對社會之危險性,暨參酌邱○治對被害兒童徐○○及丁○○所造成傷勢雖不若林
○康嚴重,然對兒童故意犯罪之惡性程度較高,認無就此數罪分別區隔論處有期徒刑及無
期徒刑之必要,併斟酌檢察官及告訴人等意見,就邱○治所犯上開三罪,均量處無期徒刑
,待確認其身心狀況確有悛悔實據並達於復歸社會之時,再依法辦理假釋作業,以維護社
會安全,並均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聽起來很恐怖:

一、早前曾因為在七月十三日與林姓被害人達成和解,而由第二審命令再開辯論(這是七
    月廿三日的事)

    但從這段文字中看來,似乎有:

    (一)當事人以為可以僥倖獲得輕判
    (二)在無依無靠的情況下,對其履行賠償的能力顯有疑慮

二、目前被告仍處在押中狀態,最近的裁定並表示,已經有明確證據懷疑,被告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重罪伴隨逃亡的可能等,因此「羈押原因均仍未消滅」



理論上要說「無教化可能」,一點也不過分

但因為是「未遂犯」的關係,所以也不能處死刑,當下的這個判決至少符合了檢察官的意
思,只是對被告而言,應該不會很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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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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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6-09-29 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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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出獄僅7個月再犯...苗栗男街頭隨機殺童3
09-29 18:02 laptic
推 GeraldXD: 苗頭:詐騙死全家,這個不用死1F 223.137.210.229 台灣 09/29 18:12
推 neilisme: 放人出來的應該連坐才對2F 114.34.65.186 台灣 09/29 18:13
→ zeroiori: 啟用擔保制度 叫廢死的人出來擔保
再犯就把廢死的也送上路3F 117.104.191.62 台灣 09/29 18:21
推 IAMQT: 早說過司法標準 只有柯會死刑5F 114.136.253.233 台灣 09/29 18:24
→ gy206578: 可惜沒殺到司法仔的賤種6F 101.10.238.211 台灣 09/29 18:46
推 rex0217: 五樓Xddd7F 49.217.200.243 台灣 09/29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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