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標題 Re: [新聞] 追殺到底?陸配村長鄧萬華遭解職 兒子參時間 Sat Oct 24 02:42:09 2026
: 噓 rex9999: 整篇文章似是而非。內政部早已作出解釋 61.224.149.28 10/24 00:54
: → rex9999: 什麼叫打死不給過?實際上是花縣亂審包庇 61.224.149.28 10/24 00:54
: → rex9999: 被你曲解成這樣,還想混淆視聽,其心可議 61.224.149.28 10/24 00:55
: 噓 rex9999: https://reurl.cc/6XmVjV 61.224.149.28 10/24 00:56
: → excercang: 陸配永久不能選是國籍問題好嗎 45.8.221.31 10/24 00:57
: → excercang: 中國無法放棄國籍,他們也拿不出放棄 45.8.221.31 10/24 00:57
: → excercang: 核定證明 45.8.221.31 10/24 00:58
內政部解釋是錯誤的 曲解法律
我就拿你那篇來說明
內政部表示,解職處分於法有據,國籍法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
國以外的國籍
來我們看一下國籍法到底怎麼寫
國籍法第21-4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
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內政部在玩一個文字遊戲
外國籍不等於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
來舉個最近的判決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度訴字第 200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這判決的告訴人是向心,就是當年共諜案然後最後無罪的香港人
向心在這案子裡面提到
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居民,應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下
稱政資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之外國人:
⒈依政資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並未特別將「香港地
區居民」排除在「外國人」之範疇,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之「外國人」,事實上乃指同法
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以外之人,至於立法者之所以未針對得申請提供
政府資訊之主體要件作嚴格限制,乃因同法第18條已針對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詳加
規範,故針對申請主體要件自無嚴格限縮之必要。
向心說我是香港人,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跟護照,按照中華民國法律應該是外國人
結果法院打臉
本院之判斷:
立法者在此已亦明確揭示港澳地區居民在法律地位上並非屬於臺灣地區人民之意涵,亦非
屬於外國人之意涵,而屬於另行併列齊觀之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之意涵。
立法者確已將臺灣地區人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在法律地位上之權
利義務關係作出適度之區隔,且因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之身分地位有其特殊性,
故不屬於或等同視為臺灣地區人民、外國人之意涵
這判決告訴你大陸地區人民跟港澳居民不屬於中華民國法律當中的外國人
所以自然不能用國籍法21-4要求大陸地區人民放棄外國籍
內政部是錯誤的,望週知
補充:
其實被告內政部在這判決裡面也自爆大陸跟港澳人民並非外國人
法務部97年5月19日法律字第0970009804號函釋(下稱97年函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
判字第666號判決意旨,可知法規歷來解釋,即已知悉係立法者就法規範有意識就申請主
體予以限縮安排,並獲我國司法實務見解肯認,政資法第9條所指涉之外國人,從文義解
釋上,並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原告為中國大陸人民,嗣後入籍香港,具
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屬於港澳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即非政資法第9條第2項所稱之外國
人。
他們就只是要找個理由卡陸配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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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inreigensou 2026-10-24 02: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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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追殺到底?陸配村長鄧萬華遭解職 兒子參
10-24 02:42 Sinreigensou
※ 編輯: Sinreigensou (123.192.242.107 臺灣), 10/24/2026 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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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rex9999: 中選會乃依法審定候選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何來內政部的解釋是錯誤的?自以為審判長國籍法21條早已刪除了...哪來啥21-4?
從頭到尾想耍文字遊戲糊弄鄉民的是你!4F 61.224.149.28 台灣 10/24 03:02
→ DuvetLain: 原po打錯了,是20-48F 27.51.18.93 台灣 10/24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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