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ustToDust (活得痛快 死得年輕)
標題 Re: [討論] 秀非機密公文犯了什麼法?
時間 Wed Mar 27 15:33:27 2024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恕刪)
: : 新聞常常有人在秀公文
: : 到底有什麼問題?
: : 犯什麼法?
: : 其他人秀公文稀鬆平常
: : 柯文哲秀公文就罪大惡極要送土城?
: : 你們摸摸自己的腦袋
: : 好好想一想
: : 柯文哲是第一次在記者面前秀公文的人嗎?
: : 今天到底是在吵什麼?
: 這其實是一個好問題,很值得討論。
: 既然是在問什麼法規,就先把法規找出來。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文公開作業原則>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秘文字第1103012293號函修正第九點,自函
: 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公文公開作業機制,落實「開放
: 政府、全民參與、公開透明」施政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公文,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
: 件。
: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管有之公文,以公開為原則,不
: 公開為例外。
: 四、各機關辦理公文公開作業,應注意不得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
: 購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或其他特別法令應予保密事項之規定。
: 五、公文公開形式如下:
: (一)完整公開:將公文原件內容(含核章及批示資訊)全部公開。
: (二)部分公開:去除或遮掩部分公文內容、核章或批示資訊。
: 六、公文公開核定程序如下:
: (一)市政會議紀錄:一經核定,即可對外公開。
: (二)本府重大政策公文:經政策核定後,即可對外公開。
: (三)各機關業務會議紀錄及各層級任務編組會議紀錄:原則一經核
: 定,即可對外公開;但各機關首長(召集人)可另行核定不予公開或部分公開。
: (四)各機關其他公文:機關視業務推展需要,由公文決行層級之長
: 官核定對外公開形式。
: 七、各機關應隨時檢討審視不予公開公文之事由,是否已有客觀情事變更
: ,以適時對外公開。
: 八、各機關公開之公文,除放置於機關網站外,得視實際需要,選擇其他
: 足以使公眾得知之適當方式為之。
: 九、違反本原則程序,逕將公文對外公開者,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 一百零四點規定專案簽報議處。
: 以上是110年柯文哲市府的規定。
: 那麼應該要問的是,陳智菡所秀出來的公文,有沒有經過上面規定的程序。
: 所謂的政府資訊公開,應該是透過一定程序對大眾公開。
: 而不是只有特定人才能利用特殊管道取得。
: 所以陳智菡是從怎樣管道取得的? 應該也有說明的義務。
: 尤其柯文哲自己以前頒布的規定,自己的幕僚應該也要遵守吧。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管有之公文,以公開為原則,不
公開為例外。


八、各機關公開之公文,除放置於機關網站外,得視實際需要,選擇其他
足以使公眾得知之適當方式為之。




所以你講的 幾乎都是一經核定 即可對外公開阿

公開透明原則嘛

所以現在是要吵什麼




先叫晚安認證 這份公文已經核定 不予公開阿

不然是有什麼問題

程序有問題 快點去簽報議處阿




所以現在是要提告什麼

肉粽很怕齁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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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88.70 (臺灣)
※ 作者: DustToDust 2024-03-27 15:33:27
※ 文章代碼(AID): #1c0yl91T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1524809.A.05D.html
MBAR: http://i.imgur.com/GUfUvXI.jpg1F 180.217.6.5 台灣 03/27 15:34
[圖]
lono: 按照透明政府的原則,你講的沒錯
實際上台北市政府還是沒有讓你隨便查公文的系統2F 1.200.35.154 台灣 03/27 15:35
xra686: 公文是公文 簽是簽 不要搞混5F 27.247.70.56 台灣 03/27 15:37


所以你簽呈的規範是什麼

違反哪條你說啊


※ 編輯: DustToDust (61.224.88.70 臺灣), 03/27/2024 15:39:24
win8719: 你看的懂中文嗎~是要核定才能公開~沒核定之前不能公開
那來的核定不能公開這選項
然後裡面的公開單位都是政府機關何時變私6F 114.44.15.161 台灣 03/27 15:42



所以你是要打什麼

竊盜公文罪嗎


※ 編輯: DustToDust (61.224.88.70 臺灣), 03/27/2024 15:44:16
tim1112: 既然柯粉這麼有自信,就讓鍾小平去告啊11F 111.80.175.231 台灣 03/27 15:44
CHENXOX: 蟹任支前核定還4蟹任支後才核定12F 223.137.158.77 台灣 03/27 15:45
tim1112: 反正倒時無罪還可以反告誣告13F 111.80.175.231 台灣 03/27 15:45
CHENXOX:  https://i.imgur.com/cZFjJJ8.jpg14F 223.137.158.77 台灣 03/27 15:45
[圖]



秀公文又不是只有這一次

你們是在打什麼

誰說簽呈不能公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91464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又
某項資訊是否為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就個別事件整體觀察,
難謂凡屬事實敘述者,即與思辯過程無涉,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
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
機關意思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 編輯: DustToDust (61.224.88.70 臺灣), 03/27/2024 15: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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