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標題 Re: [討論] 橘子拉走1000萬?時間 Wed Oct 8 13:01:38 2025
推 Ahhhhaaaa: 印象中謝國樑母親的200萬也是捐給新故鄉協會114.136.230.183 台灣 10/08 12:00
不用再說什麼「印象中也是捐給新故鄉協會」這種話。
事實是:謝國樑早就公開承認,那筆錢是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起訴書裡面也白紙黑字寫
得清清楚楚。
你的印象不是事實,也沒有意義。
重點從來不在「捐給哪個單位」,
而在——那筆錢有沒有進帳。
妙天的一千萬為什麼沒事?
因為柯文哲確實把錢轉入基金會帳戶中,帳有入、有紀錄,所以沒有司法問題。
但謝國樑這兩百萬呢?
柯文哲收下,但沒存進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
這點非常清楚、明確。
侵占的構成要件,就在這裡成立了。
柯文哲自己辯稱:「錢有用於黨務,我沒私吞。」
理論上如果真有用於黨務,確實不構成侵占。
但問題是——他完全拿不出任何證據。
六百萬的用途,全部記不起來。
沒有單據、沒有明細、沒有交代。
一句「我用於黨務」、「細節我全忘了」就想呼嚨過去。
法官會相信嗎?
別開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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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208.227 (臺灣)
※ 作者: tn00270144 2025-10-08 13: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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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橘子拉走1000萬?
10-08 13:01 tn00270144
→ sevenfeet: 謝國樑是綠營側翼!1F 101.12.178.170 台灣 10/08 13:02
噓 vodevil: 沒有金流就不算私吞2F 59.125.15.187 台灣 10/08 13:04
→ windom: 那些民眾黨的低能信徒就是無腦的啊3F 220.130.78.83 台灣 10/08 13:05
→ k33536: 印象派洨草QQ4F 180.180.6.187 泰國 10/08 13:05
推 LabaEllis: 法官信不信沒差 主要是洨菜花信5F 49.216.19.20 台灣 10/08 13:06
推 slimak: 基金會的帳超亂 好夭壽..6F 101.9.97.9 台灣 10/08 13:10
推 TWTP2018: 97玩ATM被76ccc7F 61.30.131.69 台灣 10/08 13:12
→ pojohn: 你有證據他沒有用於黨務嗎?8F 211.74.78.151 台灣 10/08 13:12
不需要證明他有沒有用在黨務。
是被告需要拿出證證明自己有用在黨務。
因為檢察官已經舉出證據證明柯文哲有侵占之事實了。
推 etset: 是不是用到不能報帳的地方9F 118.168.251.95 台灣 10/08 13:12
※ 編輯: tn00270144 (114.45.208.227 臺灣), 10/08/2025 13:18:03
推 myIDis7: 證有不證無 用在黨務一看就知道10F 101.8.241.235 台灣 10/08 13:19
→ s81048112: 他就來洗地的11F 39.9.132.111 台灣 10/08 13:26
→ pojohn: 沒有啊..檢察官要有證據沒用於黨務而私用被告不要要自證自己有罪12F 211.74.78.151 台灣 10/08 13:35
你樓上myIDis7那句講得很精準了——
「證有不證無。」
假如你看不懂那麼我來複雜地說明一下。
檢察官主張,被告柯文哲侵占。
那麼檢察官就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個主張。
目前的事實是:
1 給錢的人(謝國樑)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要捐給民眾黨,屬於政治獻金;
2 經手人證明,這筆錢確實交到了柯文哲手上;
3 柯文哲本人也親口承認有收下這筆錢;
4 而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專戶中,完全沒有這筆款項入帳。
光這四點,就已經構成侵占罪的基本要件:
「受託管理他人財產,未依目的處理,且去向不明。」
換句話說,就算柯文哲什麼都不肯講、什麼都不承認,在法律上,侵占的要件已經成立。
檢察官已經為他的主張提供明確證據了。
現在反過來,是柯文哲自己主張:
「我有把錢用在黨務。」
那這個主張,就是他要負責舉證的部分。
他說「有」,就得拿出證據。
而不是要求檢察官去證明「沒有」。
這就是「證有不證無」。
而且老實說,如果他真有把錢用在黨務,這根本是超好證明的事。
這筆不是六百元,是六百萬耶。
要拿來辦活動、印宣傳品、發薪、租場地——
任何一筆支出都會有收據、有轉帳、有會計紀錄。
結果他一句話帶過:
「忘了,用在哪裡不記得了。」
假如法官相信,那麼柯文哲就無罪喔
推 quid1121: 推 柯文哲說用在那兒 就用在那兒?
金流呢? 證據呢?14F 111.254.70.190 台灣 10/08 13:42
→ pojohn: 檢察官只有政治獻金沒有進政治獻金專戶
的政治, 並沒有錢"私用"的證據..
你就只能用政治獻金法第23條去辦而己16F 211.74.78.151 台灣 10/08 13:44
※ 編輯: tn00270144 (1.161.15.7 臺灣), 10/08/2025 13:57:03
噓 didi0909: 黨主席又不是黨的財務總監 每個月要去細心的對帳嗎?選舉時候各黨每天進進出出的經費那麼多 這就雞蛋裡挑骨頭而已19F 223.139.239.155 台灣 10/08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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