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標題 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時間 Sun Oct 12 02:53:43 2025




不好意思喔!

就算照你解釋是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雖然我覺得這個解釋有問題)

然後別忘了民法

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今天金管會都已經同意合併了,你台北市政府還拒絕同意移轉,可能就會被法院認為

以不正方法促其條件成就者,則法律效果就視為條件不成就

台北市政府解約無理由喔!

更別提,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規定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就可以拿著金管會的合併直接辦理地上權移轉

登記,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拒絕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


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移轉喔,結果你台北市政府拿到也沒也用,李四川都講的那麼清楚了


還有人聽不懂,在那邊幻想台北市政府真的可以這樣就把地上權拿回來移轉給輝達?


不過,李四川表示,即便不同意合約主體變更後可以解約,但對方一定會提民事訴訟,且
會提假扣押,這樣北士科T17、T18基地的地上權就沒辦法回歸市府,再移轉給輝達,形成
僵局,這是現在的困難點。



然後不要只會講145條啦

138, 141 條也去看一下好嘛!


第 138 條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
、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
。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第 141 條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
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
此限:



※ 引述《DogT (星星知我心)》之銘言:
: 其實這個案子北市接下來的處理邏輯很簡單:
: 這是一個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新壽為消滅公司,未經北市府同意,地上權不得

: 至於一直說合約怎會大於公司法第75條的,顯然是誤解繼受的不會只有權利,相對的也

: 台新壽不服?先來場行政訴訟,告贏了再說!
: 選我選我,啾咪。
: ※ 引述《autorad (逆轉勝)》之銘言:
: : 如果北市府解約這招有用的話,為什麼會搞到MOU過期失效還無法擺平呢?
: : 難道幾個月來都沒人去看合約?
: : 因為現在只是在市街扠腰大罵x你老妹,故意要顯得很威風,但其實沒用。
: : 為什麼沒用?
: : ,新光人壽和台新人壽這兩間公司在7月25日開「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定兩
家?
: : 司合併,台新壽存續,新壽消滅,可是存續公司改名叫新光人壽。合併基準日訂在明

: : 月一日。
: : 但兩家公司的母公司新光金和台新金已經在7月24日合併,叫「台新新光金控」,是
這?
: : 家公司的唯一股東。
: : 首先,合併基準日後才會發生新壽消滅,那之前北市府的合約終止權還沒發生,現在

: : 能空喊。
: : 其次,新壽和台新壽這兩家都是同一個金控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今天狠起來再開個

: : 會,重新決議合併後台新壽消滅,新壽存續,可不可以?
: : 計畫要重寫,換股比例要重算,作業很麻煩,金管會那邊要撤回再送新案,但做得到

: : 新壽存續,那北市府就沒皮條了。
: : 就算合併計畫不變,明年新壽消滅了,北市府也終止合約,土地就收回了嗎?
: : 土地已經設定新壽是地上權人了喔,不動產物權在合併發生的時候就自動被「台新壽

: : 為新壽的」公司繼受了。北市府不是說把合約終止地上權就會自動不見了,北市府如

: : 不到合併公司的同意,就要取得法院執行名義才能塗銷地上權。塗銷之後,才能給輝

: : 定地上權。
: : 所以不是什麼新壽會去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是北市府要主動提告請求返還土地地並塗

: : 上權,拿到勝訴確定判決才能執行。這樣最快最快也要兩三年,慢的話再多兩倍時間

: : 奇怪。
: : 所以這個案子就是只能用談的,不能用告的,北市府講那些只無謂的放話,人家的法

: : 都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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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94.160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10-12 02:53:43
※ 文章代碼(AID): #1ewgUvq2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0208825.A.D02.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10-12 02:53 treasurehill
art1: 一下子就又用光額度了 XDDDDDD1F 218.173.18.11 台灣 10/12 02:55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2:59:17
a72830044: 看就知道新光幫很急了2F 42.70.93.235 台灣 10/12 03:04
t21: 太急了吧3F 223.23.86.217 台灣 10/12 03:06
Henrique: 平常道長講的蠻好的
但民法101真的不能用在這裡4F 91.209.212.108 英國 10/12 03:23

是他要講條件成就的啊,既然是條件成就,那就有101的問題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3:37:27
gerund: 這案子北市府穩輸6F 182.155.88.72 台灣 10/12 03:44
cccict: 合併改主體就好,只要新光人壽為主體改名台新新光人壽,差別只有在統編而已,太早把合約亮出來,根本還沒合併能用的手段很多。
我是支持蔣直接解約台北市賠錢的,就不要想抓合約漏洞想要讓新光主動違約。7F 114.24.211.60 台灣 10/12 03:48
gn01110728: 很好奇,市府的法務會比新光的法務強嗎?
尤其大才團還可以砸大錢請最頂的律師團,市府又不能這樣請,真要走法院市府感覺更不利吧13F 42.73.196.11 台灣 10/12 04:42
jorden: 我支持北市府硬起來 單方面取消合約
新壽跟北市府互告
大概到2032年應該會走到3審吧?18F 42.71.71.208 台灣 10/12 04:51
abyssa1: 拖到2027也是會被解約啦21F 114.137.0.64 台灣 10/12 06:28
quid1121: 支持萬安市長硬起來 打擊刀叉吃人肉的集團22F 36.239.126.1 台灣 10/12 07:43
picapoya: 公家機關的法務都很弱啦,我看蔣萬安是被北市府的法務搞死了24F 27.240.56.219 台灣 10/12 07:56
lc85301: 說真的啦,你懂法好棒棒
但你覺得台北市政府會跟你講法嗎
民不與官鬥就是這樣,新壽就乖乖吞了吧26F 36.231.113.247 台灣 10/12 08:06
silentsand: 強的法務都在民間公司,公部門.......29F 118.167.3.243 台灣 10/12 08:16
cwchang2100: 北士科的土地為公物,權利轉移可能並不適用民法,75條在此無法強制成立.行政特許還是需要主管機關同意優先.30F 114.32.151.86 台灣 10/12 08:49

聽你在胡扯,法盲還可以這麼大聲,真是一點自知之心都沒有!

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jorden: 輝達:你先告 我烙跑33F 118.170.183.212 台灣 10/12 09:16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9:23:10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9: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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