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討論] 慟!! 吳子嘉又輸官司了!時間 Sun Dec 7 22:33:35 2025
※ 引述《oftheday (oftheday)》之銘言:
: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2023年間公開指稱,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與衛生福利部前部
: 長陳時中,2020年靠採購新冠疫苗A了1億美元。蘇貞昌等人不滿,分別起訴求償。其中蘇
: 貞昌部分,一審判決吳子嘉須賠償90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2日仍判吳子嘉須賠
: 償90萬元,全案確定。
: ------
: 吳子嘉果然是打官司的敗訴模範生
: 印象中,他打官司沒有贏過
: 到底有多少錢可以輸??
: 接他官司的律師應該很衰,職業生涯要多一筆敗訴
近期裁判文書出來了,按照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
一號民事判決,就理由部分
取全文如下:
(年初才受理上訴,結果要耗時十一個月才給出最終裁判,真的辛苦法官了...)
蘇貞昌:主張一一二年五月二十日的「董事長開講粉絲見面會新北站」互動直播節目中,
有侵害其名譽的言論
吳子嘉:不爭執言論事實,但不認為有侵害名譽
法院判斷:
(一)名譽是否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一零八
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
見表達,事實性言論因具資訊提供性質,客觀上有真偽之分。又民事侵權行為事件,民法
雖未設阻卻違法事由,惟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仍應類推適用刑法關於誹謗罪,即該法第
三百一十條第三項「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並具公益性者,不罰」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
釋字第五零九號,擴大該條之適用範圍,認「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之解釋意旨,在
被害人舉證行為人「有侵害名譽之行為」後,即推定該侵害名譽之行為「有違法性」,而
應由行為人證明「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即證明「其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
盡合理查證義務」(最高法院一零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憲法法庭
一一二年度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下稱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再補充釋字第五零九號解釋所述
合理查證義務,即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
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
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
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
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
為適當之利益衡量。為個案利益衡量時,應特別考量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一般而言
,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者,通常有助於民主社會之公意形成、公共事
務之認知、溝通與討論,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通常
言論自由受保障之程度應愈高,而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固應相對退讓;惟民主
社會中,各種涉及公共利益議題之事實性言論,乃人民據以為相關公共事務之認知與評價
之基礎,其如於結合電子網路之傳播媒體上所為時,尤因其無遠弗屆之傳播力,以及無時
間限制之反覆傳播可能性,對閱聽群眾之影響力極大,且閱聽者往往無法自行查證、辨其
真偽。因此,正是基於維護負有多重使命之言論自由,當代民主社會之事實性資訊提供者
,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
難辨之資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之事實根基。於此
情形,表意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俾以主張其業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其所取得之證據
資料,客觀上應可合理相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如表意人事前未經合理查證,包
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
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
資料為其誹謗言論之基礎者,則不得享有免責之利益(憲判字第八號判決理由參照)。
(二)系爭言論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
上訴人於一一二年五月二零日在系爭節目中對BNT疫苗採購案發表含系爭言論在內之言
論,此有兩造不爭執之影片節錄譯文在卷可證。以系爭言論及上訴人前後發表內容觀之,
可知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擔任行政院長時之政府,以高價購買五百萬劑BNT疫苗,採
購合約業經被上訴人批准,並已支付訂金五千萬美元予德國,被上訴人及相關政府人員因
該合約可獲美金一億元、等同新臺幣三十億元之不法利益,涉有貪污犯行,為掩蓋事實,
在該合約被凍結後,無道理將合約封存三十年等內容。系爭言論復特別強調「蘇貞昌政府
…A了一億美金」、「我們政府的話,就是白白貪污了將近三零億臺幣」、「看到合約之
後我們就可以把陳時中相關的長官,通通抓去判刑抓起來」、「合約曝光的話,那這個政
府就會面臨A了一億美金的,法律上的挑戰」、「這個比剛剛的新潮流貪污更嚴重,因為
這是實實在在的,我們中華民國政府跟BNT德國的公司買了採購的合約,付了訂金,然
後合約變成凍結掉,然後為了要遮羞,為了要掩蓋這個事實,居然合約封存三十年,毫無
道理可言,這就是作賊心虛的一個表現」、「蘇貞昌的政府確實在採購這個合約的時候,
他們實際上有碰觸到犯法的行為」等內容,客觀上足以使社會大眾質疑被上訴人擔任行政
院長時,對疫苗決策及執行採購之守法性、公正性及廉潔度,而對其人格整體為負面之評
價,故系爭言論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堪以認定。此亦不因系爭言論提及該合約被凍結
,未履行完成,或上訴人為系爭言論時兼有批評疫苗採購決策不當或呼籲被上訴人公開疫
苗採購資訊之目的,即認無損於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上訴人抗辯系爭言論並未侵害被上
訴人名譽云云,自無足採。
(三)系爭言論屬事實陳述,且與客觀事實不符:
1.系爭言論明確指稱被上訴人擔任行政院長時之政府,向德國公司採購BNT疫苗,採購
合約業經被上訴人批准,並已支付訂金,被上訴人及相關政府人員因該合約可獲美金一億
元、等同新臺幣三零億元之不法利益,涉有貪污犯行等情,而為具體人、事之描述,自屬
事實陳述,而非僅為意見表達。上訴人縱於發表系爭言論之同時,同有批評政府疫苗採購
過程錯誤決策之意見表達,仍無礙系爭言論屬意見陳述之認定。
2.被上訴人抗辯系爭言論為不實,則應由上訴人就其所言為真實負舉證之責。經查,系爭
言論係摘錄自上訴人於一一二年五月二十日在系爭節目中所發表之內容,則就系爭言論所
欲表達的意思,及所指述之事實內容,應就上訴人於當日發表系爭言論時之前後文予以綜
合觀之;上訴人對此亦為相同解釋。觀諸上訴人於一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於系爭節目稱:「
BNT的採購,當時的情況是這樣子,蘇貞昌院長他已經批了跟BNT的採購合約,當時
的合約是五百萬劑的一個合約,也付了大概有五千萬美金的訂單,的訂金,付到德國去了
,這個是在二零二一年的十二月份的時候到一月份,到二零二二的一月,大概十二月到一
月,這兩個月當中發生的事情。結果最後德國把這個合約去除掉,這是一個沒有完成的合
約,但他買的數量跟郭台銘買的數量一模一樣,然後郭台銘買的價格大概是三十塊美元左
右,所以我們台灣政府買的是五十塊錢一劑,換算下來一劑差了二十美金,二十美金乘上
五百萬那就是一億美金,也就是說這個合約如果成交的話,我們的政府就會買貴了一億美
金」,並接續發表系爭言論,此參譯文即明。則上訴人系爭言論所謂被上訴人涉有貪污一
億美金,係指因被上訴人擔任行政院長時之政府,以每劑高於訴外人郭台銘購買單價二零
美元、即一劑五零美元之價格,向德國購買五百萬劑BNT疫苗,該採購合約業經被上訴
人批准,並已支付訂金五千萬美元,若合約完成,被上訴人及相關政府人員因該合約可獲
美金一億元之不法利益,亦可認定。
3.惟另案即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八四五號事件被告陳時中於該事件一審即原審法院一一
二年度重訴字第五零二號事件(下稱五零二號事件)行當事人訊問程序時陳稱:台灣東洋
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公司)、香港雅各臣公司(與臺灣雅各臣公司、信東公
司為一個團隊)分別於一零九年九月十一日、同年月十八日與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
洽談,稱有管道可進大量BNT疫苗,衛福部回稱疫苗需多樣性,且當時也與其他公司如
AZ、諾瓦瓦克斯、莫德納等多方進行,不太可能向單一公司購買大量單一疫苗。當時專
家疫苗小組最關心冷鏈、合約授權問題,衛福部遂於同年一零月二十六日通知雅各臣公司
,但該公司提出資料只能當作意向書,故請其提出正式授權文件才能繼續談。同年十月三
十日東洋公司報告好像與BNT公司簽了期限二週之文件,希望與衛福部簽合約,衛福部
認為沒有授權書而不同意。衛福部當時要求先買二百萬劑,所以東洋公司提出公文願意賣
二百萬劑,單價美金七十八或七十九餘元,衛福部無法同意。東洋公司因授權時間已到,
於同年十一月三日召開記者會宣稱採購無法繼續。同年十一月十一日,BNT公司主動聯
繫稱可繼續與衛福部談,是時起是和BNT總公司洽談,沒有再與東洋公司、雅各臣公司
接洽,此次有談成一定的價格、費用,即五百萬劑、每劑單價四十三美元,衛福部於一一
零年一月六日報請行政院簽核後,將草約簽回給BNT公司,但其同年一月十五日回覆因
全球供貨關係,合約暫停。整個接洽過程中,雅各臣公司並未提出疫苗單價或總價。衛福
部並沒有透過吳姓家長去簽訂疫苗合約,亦未給付任何人美金五千萬元之定金等語,業經
本院調取五零二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陳時中所述上情復與衛福部以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
日衛授疾字第**********號函覆本院之BNT疫苗採購過程及相關資料相符。足見我國政
府無論是於一零九年十二月至一一零年二一月間、或一一零年(西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至一一一年(西元二零二二年)一月間,均未曾以每劑五十美元單價向德國購買五百萬劑
之BNT疫苗,亦未曾因疫苗合約給付德國五千萬美元之訂(定)金,遑論含被上訴人在
內之相關政府人員可從中貪污一億美元。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所為系爭言論與客觀事
實相符,則系爭言論係屬不實,堪以認定。
4.此外,上訴人另陳:雖系爭言論未提及訴外人吳秉叡,然參酌伊之前於「董事長開講」
節目中,對同一事件所為之陳述與評論,系爭言論所指的合約是吳秉叡原來與上海復星公
司洽談欲購買一千萬劑之疫苗採購案、是指吳秉叡居中與信東製藥公司和香港雅各臣公司
協商購買BNT疫苗,而未成功簽署的合約,並提出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二十一日節目錄
音譯文為證。惟除上訴人於上開日期之節目中亦指稱合約數量為五百萬劑,與上訴人前揭
所陳吳秉叡洽談合約數量一千萬劑已有不符外;依前開陳時中另案陳述及衛福部相關資料
,我國政府亦未曾因吳秉叡或雅各臣公司、信東公司之居間協商,向德國購買一千萬劑之
BNT疫苗,並支付五千萬美元訂金,亦無法認定被上訴人或相關政府人員因此有貪污一
億美元之犯行,故縱依上訴人之解釋,系爭言論仍屬不實。
(四)上訴人未經合理查證:
上訴人抗辯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消息來源係來自王國綸,並提出王國綸所提供之被證一
上海復星公司證明及德國BNT公司授權文件、被證二合約草案(下稱草約)、被證三王
國綸與訴外人黃獻輝間之微信對話紀錄、被證四王國綸與訴外人施俊良間之微信對話紀錄
、被證五黃獻輝提供予王國綸之香港雅各臣公司信件等影本為據。然查:
1.被證一上海復星公司證明函記載王國綸代表該公司在臺灣聯繫與洽商BNT疫苗事宜,
有效期自西元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等語,堪認王國綸在上開期限
內為上海復星公司授權之洽談疫苗代表;另其餘二份英文文件,僅涉BNT公司於二星期
內授權東洋公司向臺灣當局洽談BNT疫苗相關事實。另觀諸被證二形式上為一份草約,
但並無任何單位簽署或核章;陳時中於五零二號事件陳稱:伊未曾看過此份草約,草約
Supplier的是BioNTech,下面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Ministry Health, Taiwan
,衛福部的名稱不是這樣,以這樣的合約根本就通過不了,衛福部的英文是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等語,可見草約關於衛福部之英譯名稱已有錯誤,時任衛福部長之陳
時中亦未曾見過,則該草約是否為上訴人所主張為我國與BNT公司間之疫苗採購合約草
案,已非無疑。縱王國綸於五零二號事件證稱:該草約是上海復星公司國際部總經理黃獻
輝提供,伊未參與,伊消息來自黃獻輝,草約是BNT公司交給上海復星公司,是衛福部
相關單位透過美國輝瑞與BNT洽談之草約云云,惟僅憑其一人之言,尚不足以證明草約
確經衛福部參與。況且,該草約上記載二百萬劑三十二美元、二千八百萬劑三十二美元,
亦未見五百萬劑、每劑五零美元之記載。被證三、四分別為王國綸與黃獻輝、時任東洋公
司總經理施俊良間,有關我國BNT疫苗採購之微信對話,內容提及吳秉叡、上海復星、
雅各臣、信東等公司。至於被證五信件,觀其內容係提及衛福部就BNT疫苗告知雅各臣
臺灣公司之內容及其要求,以及發信人對臺灣BNT疫苗銷售之意見,惟此文件並無寄件
、收件人之記載,是否為上訴人所稱係香港雅各臣公司函詢上海復星公司之信件內容,亦
非無疑。又細繹被證一至被證五之內容,無一提及被上訴人已簽署同意衛福部以一劑五十
美元之單價,向德國購買五百萬劑BNT疫苗之契約,且已支付訂金五千萬美元,以及若
該合約順利履行,被上訴人可獲一億美元不法利益之情事,亦無從以被證一至被證五的內
容為上開解讀及推論。是王國綸提供予上訴人之上開證據,客觀上並不足合理推論系爭言
論所述內容為真實。
2.又王國綸於五零二號事件證稱:有關疫苗採購這些消息,伊都是從黃獻輝那邊得知,伊
只是將黃獻輝給伊的資料給上訴人,有關施俊良於一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傳給王國綸訊息
稱「市場傳言是信東拿到的」、王國綸回稱「今早七點獻輝兄電話就找我了→CDC購買
BNT疫苗一千萬劑,已付定金五百零萬美金。台灣雅各臣、信東每劑疫苗賺八元美金。
五百萬劑(公費)。五百萬劑(自費) → 註:CDC同意台灣雅各臣、信東、使用EU
A即可在市場行銷。吳秉叡打敗東洋大佛→諷刺啊」等語,是黃獻輝告知伊CDC向香港
雅各臣公司買一千萬劑,已付定金五千萬美元,伊沒有再為查證,也無確認事實上有無這
件事;伊沒有告訴上訴人被上訴人已經批准與BNT公司間五百萬劑的疫苗採購合約,也
沒有跟上訴人說已經有五千萬美元的定金付到德國;伊也沒有跟上訴人提到因為BNT採
購案,會讓被上訴人獲得不法利益等語。可知王國綸僅有將從黃獻輝處獲得的訊息、資料
提供予上訴人,惟就訊息、資料之正確性,並未再為進一步之查證。況依王國綸提供之訊
息觀之,王國綸所代表之上海復星公司、與之合作之東洋公司,最後並未順利與衛福部簽
立疫苗採購合約,而施俊良告知「市場傳言是信東拿到的」,黃獻輝告知因吳秉叡居中簽
線之臺灣雅各臣、信東公司因疫苗合約每劑獲美金八元之利益;王國綸於另案復證稱:伊
之所以提供資料予上訴人,是因為伊覺得這個BNT疫苗採購案,在雅各臣公司介入後,
在太多不合常理的商業行為存在,告知上訴人是有點像心理不平衡的訴苦等語。顯然王國
綸係於商業競爭中落敗後,認有不合常理之處,始向上訴人抱怨並進而提供資料,故其所
提供之關於競爭對手之內容及資訊,自難認無偏頗或純屬質疑,無從遽信。上訴人辯稱依
王國綸之身分及參與程度,故相信王國綸所提供之資訊為正確真實云云,難認可採。上訴
人僅依王國綸提供之證據發表系爭言論,毫無進一步之查證確認,自難認已踐行合理查證
程序而盡合理查證義務。況且,依王國綸所提供之證據,根本無從得出被上訴人已簽署同
意衛福部以一劑五十美元之單價,向德國購買五百萬劑BNT疫苗之契約,且已支付訂金
五千萬美元,以及若該合約順利履行,被上訴人可獲美金一億元不法利益之情事,已如前
述,王國綸亦從未告知上訴人上開內容,則上訴人顯係在未合理查證之前提下,依據王國
綸提供之資訊,自行衍生加入個人意見而發表不實之系爭言論,自無從阻卻違法。
3.上訴人另抗辯其發表系爭言論當時,政府關於疫苗採購資訊不公開、不透明,其查證途
徑受限云云。惟衛福部關於自一零九年九月起就疫苗採購策略採多元方案,東洋公司、雅
各臣公司接洽衛福部代理進口BNT疫苗未果,及衛福部與BNT公司洽商、訂約結果相
關情事,均已以指揮中心新聞稿或衛福部記者會對外公開說明等情,有衛福部以一一四年
六月二十七日衛授疾字第**********號函覆本院之BNT疫苗採購過程及相關資料在卷可
憑;而指揮中心於疫情期間長達千餘日,每日召開記者會,報告疫情進展及政府之防疫策
略、疫苗採購等事項,此為公知事實,可認媒體就政府採購疫苗有疑事項非無詢問衛福部
之機會;而上訴人為資深媒體人,以網路媒體從事政治評論工作,就民眾提供之資訊理應
進行最基本之查證,以王國綸提供資料涉及衛福部、BNT公司、上海復星公司、黃獻輝
、施俊良、東洋公司、信東公司、吳秉叡等,上訴人非毫無接觸、詢問之機會,自不得以
政府資訊公開不足為由,僅以王國綸提供之有限證據資料,並逸脫該等證據資料所載內容
,發表直指被上訴人意圖貪污一億美元之言論。是上訴人前開抗辯,並不足採。
4.上訴人另稱伊曾欲於一一零年十月間向林全查證本件疫苗採購案,惟遭林全婉拒等語;
林全並於另案證稱:在東洋公司停止BNT疫苗採購案後,媒體不斷渲染,不確定是上訴
人本人或是上訴人找人來與伊之秘書聯繫希望就此事採訪伊,但伊當時婉拒等語相符。然
僅憑上訴人曾欲就疫苗採購乙事採訪林全,尚難認定上訴人係欲就系爭言論所指之事向林
全查證;再者,系爭言論所涉之人眾多,縱林全婉拒上訴人之探訪,上訴人非不得再為其
他查證行為,故仍難以上訴人曾向林全提出採訪邀約而遭林全婉拒,即認上訴人就系爭言
論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
5.上訴人另辯稱:伊於系爭言論所述之採購BNT疫苗一億美元價差,是指吳秉叡居中與
信東製藥公司和香港雅各臣公司協商購買BNT疫苗價格每劑高出十元價格之該份未成功
簽署之合約,若簽署成功,依照吳秉叡當時所洽談欲購買的一千萬劑數量,將致我國受有
一億美元之重大經濟損害,並使有心人士有可趁之機云云。惟此與其於一一二年五月二十
日在系爭節目發表含系爭言論之內容時所明確指稱之五百萬劑、每劑價差二十美元,故總
價差一億美元一事,顯有不同,該日發表之言論亦從未有一千萬劑之說法,顯非口誤。況
且,政府因購買金額較高而受有一億美金之損害,與被上訴人貪污一億美金未遂,係屬二
事,上訴人上開抗辯,亦純屬臨訟卸責之詞,顯無可採。
6.上訴人又稱衛福部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函覆本院之內容,與陳時中另案陳述不符,佐
以林全另案之證述,足證上訴人所稱「貪污」合理可信云云。惟查,陳時中於另案行當事
人訊問程序時雖稱衛福部在與BNT公司簽約前,信東公司、香港雅各臣公司、臺灣雅各
臣公司基本上是一個團隊,有來跟CDC接觸等語,然接觸與協商本非必等同,復依衛福
部BNT疫苗採購說明資料,有關BNT疫苗採購,有與衛福部洽談者為東洋公司、雅各
臣公司、BNT公司,足見陳時中所謂信東公司、香港雅各臣公司、臺灣雅各臣公司組成
之團隊,係推由雅各臣公司出名與衛福部接洽,且因雅各臣公司未能提出授權證明,故未
能繼續協商。則衛福部於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函覆本院:「本部未與信東公司協商,無
與該公司相關文件」等內容,與陳時中另案所述,尚無矛盾。此外,陳時中於另案已陳述
:當時東洋公司與雅各臣公司提到的疫苗數量都滿大的,衛福部有告知,不太可能在單一
公司就單一疫苗買那麼大的量,衛福部當時也有在跟其他公司如AZ多方進行,因為要維
持多樣性的政策等語;亦無從以衛福部僅向東洋公司表示可採購之數量為二百萬劑,而東
洋公司考量平衡授權金及冷鏈運輸等成本曾以一劑七十八.三六美元高單價報價,即推論
我國政府刻意只願購買低於合理的經濟數量(一百五十萬至二百萬劑),始導致單價過高
採購破局,容有不法疑慮;依林全於五零二號事件所為證述,亦無從得出上開結論。況且
,無論陳時中之陳述、林全之證述,或上開衛福部回函,均在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之後,
與上訴人是否經合理查證,亦無關涉。上訴人上開抗辯,亦無可採。
7.此外,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就系爭言論有為其他合理查證行為,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
務,自不得以此阻卻違法。
還想搬出林全前院長在他案的說法來救援
但吳子嘉大概沒想過,撇開「封存三十年」部分質疑不談,其他說法還不是在憑空捏造,
散佈莫須有的笑話?
連帶讓藍白陪著一起追殺,沒有人會看得下去啦!
且蘇貞昌聘來的律師,還是傳說中的「綠師」(即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這都能鬥
不過,建議不要再公開評論了,不然遲早會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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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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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78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12-07 22:33:35
※ 文章代碼(AID): #1fDP13sg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5118019.A.D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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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慟!! 吳子嘉又輸官司了!
12-07 22:33 laptic
推 MVPGGYY: 不爭執言論事實,不就直接承認了我擺明是唬爛.....1F 106.64.66.181 台灣 12/07 22:34
推 YOLULIN1985: 公開評論跟公開鬼扯是不同的3F 36.236.215.135 台灣 12/07 22:36
推 hankwtc: 破產,他都是拿金主的錢來賠,哪有什麼破產問題,這種只會造謠的垃圾,判90萬實際上等於在鼓勵他繼續造謠4F 42.78.137.65 台灣 12/07 22:42
→ windom: 吳子哭墓怎麼不去加入民眾黨啊?7F 123.110.32.89 台灣 12/08 00:10
推 hulu63: 如果柯文哲京華城案能有這種效率讓柯文哲早點進去蹲就好了8F 42.73.102.141 台灣 12/08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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