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
標題 Re: [討論] 同意財劃法又不副署,哪個正確?
時間 Sun Dec 14 14:45:10 2025


簡單講,兩條憲法在管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管的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態度。

覆議失敗之後,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意思是:
     行政院不得再主張該法律案無效
     不得再以行政程序抗拒立法院的決議結果

但這條從頭到尾沒有寫「必須副署」。

《憲法》第37條,
管的則是——總統發布法律、命令的效力要件。

重點只有一個:
     沒有行政院院長副署,總統的公布行為不生效

這一條是在限制總統,不是在對行政院下服從命令。




所以,這兩條根本不存在衝突關係。


完全可以同時成立一句話:

「我接受立法院的決議,
但我不同意替總統的公布行為背書。」


你也可以說行政院院長接受立法院決議,但不爽賴清德總統。






當然啦!還是一句老話
有任何憲法問題,釋憲是最優解







※ 引述《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之銘言:
: 憲法
: 第 37 條
: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

: 副署。
: 憲法增修條文
: 第 3-2-2 條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 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 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

: 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

: 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財劃法覆議失敗
: 代表行政院長接受財劃法
: 然後又不副署
: 用違反3-2-2條憲法
: 去執行37條憲法
: 這是毒樹果理論了吧
: 同意財劃法又不副署,哪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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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n00270144 2025-12-14 14:45:10
※ 文章代碼(AID): #1fFbpuVP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5694712.A.7D9.html
saisai34: 要玩文字遊戲 不考慮現實遊戲規則
以後換人執政也可以這樣玩 惡例一開
對多數人都不是好事1F 36.239.236.101 台灣 12/14 14:49
metam: 藍白的惡例 不知道開了多少4F 101.9.101.224 台灣 12/14 14:51
cfetan: 有意思5F 27.52.97.172 台灣 12/14 14:54
red722: 迴力鏢又回來了 討論卡住6F 220.228.195.48 台灣 12/14 15:01
pchs80309: 源頭就是藍白當初搞爛憲法法庭,現在在哪靠北沒用啦7F 220.142.74.16 台灣 12/14 15:01
carbomd: 下次乾脆連覆議也不用了,總統直接不核可,然後行政院院長也沒有應即接受該決議的問題,等到要公告再不副署就是.9F 216.8.168.41 加拿大 12/1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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